新会计准则存货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吗

2024-05-15

1. 新会计准则存货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吗

没有。只是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新会计准则存货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吗

2.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先进后出法,为什么

(1) 依据“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项目的金额不能准确地反映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尤为如此。后进先出法按照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原则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其结果是“存货”项目的金额反映的是最初取得存货的成本,远离存货的最近成本,背离存货的实际成本。尤其是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会严重歪曲存货的实际价值。
(2)“后进先出法”依据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动一致的假设与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基本不一致后进先出法存在的依据是假设存货的实物流动与成本流转一致,即假定最后取得的存货最先售出,期末保留的存货是最先取得的存货,这种假设与实际情理不符,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找到存货后进先出的例子。存货一般存在陈旧贬值的趋势,特别受高新技术影响的存货,如果允许其存在,可能导致存货的积压,影响存货的质量,最终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3)支持“后进先出法”存在的依据难以成立。因为“后进先出法”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决定了其不宜作为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有很多,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企业无论用哪一种方法都符合国家财税制度。
运用什么计价方法,确实影响利润数额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估价数额.就用上面的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来作个分析说明:
假如公司只有甲材料存货的购销。
7月份公司买入甲材料10吨,单价是1000元/吨,支付货款10000;8月份买入10吨单价是1200元/吨,支付货款12000。8月份销售了12吨,销售单价是1500元/吨,收入为18000元。
8月核算成本利润:
1.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那就是:
甲材料销售成本=10*1000+2*1200=12400元
甲材料销售利润(毛利)=18000-12400=5600元
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数=8*1200=9600元

2.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那就是:
甲材料销售成本=10*1200+2*1000=14000元
甲材料销售利润(毛利)=18000-14000=4000元
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数=8*1000=8000元
3.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
存货购入的平均单价=(10000+12000)/(10+10)=1100元/吨
甲材料销售成本=12*1100=13200元
甲材料销售利润(毛利)=18000-13200=4800元
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数=8*1100=880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用三种存货计价方法来核算,得到的利润和存货估价数额都不相同。
很明显,存货计价方法确实会影响利润数额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估价数额。
所以,企业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管理需要来选择计价方法。

先进先出法:优点:库存存货成本能较真实反映现行价格.缺点:在存货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后进先出法:优点:在存货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缺点:库存存货成本不能真实反映现行价值
加权平均法:优点:能平均反映销售成本及库存成本.缺点:计算工作早比较大,而且每月计算一次,不能很准确反映销售成本及库存成本.
个别计价法:优点:能真实反映销售成本及库存成本.缺点:计算工作量比较大,而且要分清每种产品成本不是很容易
移动平均法:优缺点与加权平均法类似,但它每进一次货计算一次成本,计算工作量较加权平均法更大.

3. 为什么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不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

以下供你参考吧。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4年的基础上,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迫切要求而修订完善的,将对企业存货管理甚至于整个会计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一、新存货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对存货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存货的计价问题,新准则规定,在取得存货时,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发出存货时,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此外,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对于毁损存货,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盘亏存货,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存货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一)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算的两种成本计价方法 
  新准则存货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两种存货计价方法。这两种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不具有普遍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一些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为避免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造成了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新准则限制了企业调节存货的计价方法,防止企业利用存货成本操纵利润。 
  (二)增加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 
  新准则存货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类别存货,可以将其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即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而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新准则中将借款费用资本化,意味着允许那些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资产所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资本化,使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三)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新准则存货第三章第十三条,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而旧存货准则中没有对“提供劳务”的存货成本做出规定。新准则对劳务成本计入存货的规定,体现了劳务的价值,使跨期的劳务收入和成本的配比更加科学。 
  三、存货准则变更对企业的影响 
  (一)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调整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取消,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师是把后进存货的成本先结转,所以期末存货的计价往往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可能会使期末存货成本高估,出现利润虚减的现象。 
  新存货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这一规定,对多数生产周期短、存货较少而且周转率较高的企业以及那些一直使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存货数额较大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在当前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钢铁性质的企业,则可能会造成其利润有所上升,进而使得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减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 
  但是从长远来看,新存货准则缩小了企业选用会计核算方法的范围,减少人为操纵的空间。先进先出法侧重于反映公司的长期经营情况,更能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贴近企业的存货的流转。 
  (二)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存货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存货中。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以保证使存货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船舶制造及某些大型设备的机械制造行业。 
  四、新存货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突出特点 
  新存货准则是适应我国经济环境变化而进行的及时与必要的调整,在实际的工作中更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一)新准则在存货方面有了很多的改进,与国际会计准则越加趋同,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国际惯例更趋一致的高质量、可比较的会计信息,更加有利于我国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新存货准则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规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直接归属于该存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新准则考虑到了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允许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相关存货价值,更加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使存货成本计量更加准确。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和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的明确,一方面缩小了会计政策职业判断空间,能使会计人员做出更合理、准确的选择,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实物资产的内部控制,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另一方面“后进先出法”的取消,虽对生产周期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是一致的。 
  (四)新存货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规定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价值。新准则强调了公允价值的重要性,避免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和存货资产信息的不实,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货资产价值信息。 
  总之,新存货准则能够客观、公正、有效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能够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有利的信息资料。通过新存货准则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调整,使得存货的处理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即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又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和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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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相对于旧会计准则体系在多个方面对存货产生影响。 

1 对存货入账价值的影响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按新准则的要求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1 对购入存货价值的影响 

购入存货的成本是采购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在工业企业会计存货的核算中这一部分始终作为存货的成本在进行核算,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核算中往往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包储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营业费用),而且旧准则是认可这一会计处理的。新准则取消这一规定,意味着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构成不能再搞特殊化。因此对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的核算有一定的影响。例如:2005年12月,长城公司外购A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的购买价格为50000元,进项增值税为8500元;运输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2000元,保险费1500元,途中发生物料损耗估价800元,其中500元属定额内损耗,材料入库前发生人工挑选整理费用1000元,挑选整理费用中毁损物资的估价为500元,则材料采购的成本为=50000 2000 1500 500 1000 500=55500(元)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损耗、短缺等,合理损耗部分应当作为存货采购费用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其他损耗不得计入存货成本,如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毁赔款应冲减物资采购成本;购入的存货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的,在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物资损耗的价值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1.2 对自制存货成本的影响 
自制存货的成本主要指的是需加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因为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同时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而这些在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却是没有提到的。例如:2005年12月长城公司的生产部门同时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分别耗用了A、B两种材料。A材料外购成本为43000元,B材料外购成本为38000元;发生生产甲产品的生产工人计件工资17000元,发生生产乙产品的生产工人计件工资12000元;甲、乙两种产品共耗用动力费5000元。该生产部门为组织管理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发生间接费用6200元,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工时分别为380、240小时。甲、乙两种产品共同耗用的动力费和组织管理费均按生产工时比例法进行分配。 
甲产品加工成本=17000×(1 14%) (380÷620×5000) (380÷620×6200)=26244.52(元) 
乙产品加工成本=12000×(1 14%) (240÷620×5000) (240÷620×6200)=18015.48(元) 
甲产品生产成本=43000 26244.52=69244.52(元) 
乙产品生产成本=38000 18015.48=56015.48(元)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加工费用和间接加工费用。直接加工费用是指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直接作用于产品加工过程的费用,如直接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其他直接费;间接加工费用即指制造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费用。 
1.3 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影响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旧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原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2 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存货的入账价值产生影响外,对存货发出计价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大的方面来看,新准则下,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原用“后进先出”法,且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如家电、金属加工类等上市公司,若存货价格下跌,在明年年报存货核算法改变后,其利润可能出现大幅下降,对公司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从具体方面来看,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了新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等。新准则不认可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的分次摊销法,因此将它们通过待摊费用列支,以后分期摊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做法已经不再符合规定。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例如:长城公司本月生产过程中领用A材料2000kg,经确认其中1000kg属第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5元;其中600kg属第二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6元;其中400kg属第三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8元。本月发出A材料的成本计算如下: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1000×25 600×26 400×28=51800(元) 
个别计价法能比较合理、准确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但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对发出和结转存货的批次进行具体认定,以辨别其所属的收入批次,实务操作繁重。另外,原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准则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目的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3 存货期末计价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计量。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存货的可变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类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例如:假定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库存A型机器20台,成本(不含增值税)为480万元,单位成本为24万元。该批A机器全部销售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003年1月18日,甲公司应按每台24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乙公司提供A型机器20台。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长期客户乙公司销售的A型机器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万元/台;抽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万元/台。2005年12月31日,A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6万元/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A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有关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资料等。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20台A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全部由销售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A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24万元/台为基础确定。A的可变现净值=24×20-0.12×20=480-2.4=477.6(万元)低于成本480万元,应按其差额2.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以前没有提过)。而这些在原来的准则中并没有这么规范过。 
除了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做了明确的规定外,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其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 贷记“存货跌价准备”。而在新准则下该分录变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将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4 和存货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的变化 
除上面所提到的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和“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科目从“管理费用”变为“资产减值损失”外,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的科目又从“物资采购”恢复原来的“材料采购”了。和存货购进、销售有关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成了“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范围较以前变大了,内容多了。 
5 新旧会计准则中存货主要差异 
5.1 取消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中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依照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准则的这一变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诚然,如果企业可以任意选择并随时变更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可以通过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交替使用达到粉饰报表、操纵利润的目的的。所谓“后进先出”法,即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的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比如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一旦使用了“先进先出”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当期利润下降。又如在有色金属涨价的过程中,一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在把“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则将增加利润。另外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降低它们的成本,提高毛利率,提高会计利润。 
5.2 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原准则中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未明确规定其他成本中是否包含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新准则明确规定有限情况下,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这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将降低它们的成本,提高毛利率,提高会计利润。 
5.3 禁止资产减值转回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禁止减值转回,截断了某些上市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一些公司,往往在前一年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又在第二年以种种理由进行转回,造成盈利假象。 
5.4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与原准则相同;相关衔接会计处理(比如追溯调整等):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 
6 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一,由于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在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对采用上述方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如在物价持续上升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存货成本的企业,其发出存货的成本偏高,期末存货价值偏低,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责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减少;而物价持续下降时,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责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均相应增加。因此新准则取消两种发出存货成本确定方法对相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市场价格的走向。 
第二,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这使得部分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以保证使存货经过相当长实践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它将导致仍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在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 
新准则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 [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11月 
[3]李海波、刘学华、宋胜菊,新编财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4]张丽钦,存货准则与国际相关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会计之友,2002 年第9期 
[6]李志伟,存货期末计价中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财务与会计2003-5-(24-26) 
[7]马秀丽,关于存货入账时现金折扣处理的建议,财务与会计2003-1-(36)

为什么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不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

4. 2016会计准则有变化么

  2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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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5. 新老会计准则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可能使利润得以提升的若干规定。
(1) 债务重组:原准则规定,支付的对价与重组债务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用以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详细就以现金、非现金偿付,以及债转股等几类清偿方式分别规定了细则。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这样,在没有补价的情况下,就不产生损益;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这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
(3) 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帐面价值出现差额时,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列示,并予以逐年摊销;新准则规定,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该公允价值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这样,当出现长期股权投资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相应份额时,原规定是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逐年计入公司利润,新规定下可将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4) 投资性房地产:原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计量属性一般均为历史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新准则规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应以成本模式为基准计量模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不需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以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帐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条规定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呈繁荣景象时对公司业绩较为有利。
(5) 借款费用:新准则扩大了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由专门借款扩大为一般借款;此外,新准则还扩大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范围,由固定资产扩展到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这对房地产公司、生产周期长的先进制造业公司等的业绩会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
(6) 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具备一定条件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该规定减轻了科技企业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此外,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原准则规定,如果合同及相关法律均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新准则不再具体规定摊销年限,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这样,公司对其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寿命可确定,以及寿命多长的判断,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同影响。
(7) 企业合并:新准则就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分别适用权益法与购买法,并就商誉的处理作出的规定。新准则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判断,将影响到是采取购买法还是权益法;第二, 购买下,作为支付对价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值的,其差额可进入当期损益;第三,购买法下,如果出现负商誉,将不再逐年进入损益,而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提升利润;第四,以往对合并价差是逐年摊销的,而新准则下商誉不进行摊销,而是予以减值测试,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幅度大小将依靠主观判断。
(8) 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利润表中,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将列示在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当中。
(9) 政府补助:对于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原准则规定是先作为负债,待项目完成后转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应系统地在一定期间内作为收益处理。
(10) 所得税:此前多数企业均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均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因此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本期所得税减少,从而使本期利润增加。

第二类:可能使利润减少的若干规定
(1) 股份支付: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时,应以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合理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从而使公司利润减少。
(2) 资产减值: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这样避免了部分公司提取秘密准备,在以后年度突击转回减值准备的可能。

第三类: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若干规定
(1) 存货:新准则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对原采用该类方法的公司而言,改变存货计价方式,将对存货成本的结转产生较大影响,至于对利润是增是减,将视当期物价变动趋势而定。
(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原投资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外,新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再仅在表外列示,而是进入表内计量。这两条规定都会对公司利润形成一定影响。
(3) 石油天然气开采:目前我国石油企业主要采用平均年限法或直线法计提折旧,新准则规定,应以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折耗,由于产量法进行折耗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新老会计准则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6. 存货的计价方法

移动平均法没有被取消,而后进先出法不能实际反映货物的动向,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大的误区.商品或货物是有有效期的,时间长了会贬值的.所以国际会计准则决定取消这一计价方法

7. 新旧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比较

正文摘录: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一存货》比较刘伟(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一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从规范范围、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进行了说明和规定。本文就新存货准则与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变化差异做个具体的比较分析,希望对财务人员深入理解新准则有所帮助。【关键词】存货存货准则比较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从规范范围、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进行了说明和规定。l新准则结构层次更为简洁旧准则包括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披露、附则等13项。新准则只包括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较之于旧的会计准则,新准则各部分间关系更为明晰紧凑。主要变化在于将关于存货成本计量的内容(包括:初始计量、采购成本、加工成本等)统一归入并入“计量”一章进行阐述。这一结构上的调整,使新准则整体框架更为简洁明了。2新准则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旧准则排除了四项不适用存货准则的内容:①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②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③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④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新准则只排除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在建工程两项内容。新准则规定:①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生物资产》;②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生物资产》明确表示收获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一存货》。可见,新存货准则规范的存货范围更为广泛。3新准则不再单独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初始采购成本)的计量问题而旧准则为了考虑流通企业成本的特殊性及与《行业会计制度》过渡的需要,单独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采购成本不包括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并应计人期间费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一些企业跨行业经营,自身具有庞大的物流、销售网络和业务,已经难从业务上区分流通企业和制造业差别。因此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也应包括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4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从理论上讲,先进先出法更能体现存货成本流和实物流的一致性。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再改用其他方法时,在中国可以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宏观环境下,对企业的影响一般不会太大。但对一些特定企业,特别是存货较多、周转率低的公司,短期内还是会出现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的。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由于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那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由于有色金属的价格不断上涨,如果把后进先出法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增加利润。新准则此点改革意在减少存货计价方法的可选择性,降低依据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弹性。5新准则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而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确定。可见,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强,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而新准则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6新准则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记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7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旧准则的规定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便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人存货价值,也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8新准则对于存货跌价准备自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再允许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利润上升时,多计提跌价准备;利润下滑时,再将跌价准备转回,这是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之一。新准则的出台,便旨在抑止这类通过选择准备冲回方式调节利润的行为。9新准则剔除了一些特殊业务方式下取得存货成本计量问题的说明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存货的计量、投资者投入存货的计量、债务重组下存货的计量以及捐赠取得存货成本的计(下转第138页)·136·

新旧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比较

8. 为什么取消先进先出法

因为这种方法不符合日常存货发出的实物流转顺序,不能提供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相一致的会计信息。新准则取消的应当是后进先出法,不是先进先出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允许采用的是后进先出法!因为在社会物价不断上涨的经济情况下,后进先出法会导致存货核算严重偏离实际,不符合财务的谨慎性原则。

扩展资料:新旧存货准则的不同点
在新存货准则中,首先是存货成本构成发生了变化。旧存货准则成本不包括借款费用。而新存货成本包括了应计入存货的借款费用。
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扩展到“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
在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影响方面,旧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另外,新存货准则的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将以前未明确规范收获的农产品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纳入准则核算,填补了原有准则的空白,新准则发出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还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在与存货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变化方面,旧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新准则下对应科目为“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的科目又从“物资采购”恢复原来的“材料采购”了。与存货购进、销售有关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成了“应交税费”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