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上市增量发行时,原有股东的股票怎么办?

2024-05-16

1.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发行时,原有股东的股票怎么办?

增量发行 :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壮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发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上市公司董、监、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证券法》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锁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9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10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5、股权激励中的锁定期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3条第2点: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顶级原则和锁定期要去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22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发行时,原有股东的股票怎么办?

2.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的条件

一、送红股与转增股本
由于送红股与转增股本都具有扩大公司股本规模、股东不需要缴纳认购款项的特点,投资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此,首先区分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概念。
送红股是公司将当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股本总额增大;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送红股和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来源不同:红股来自于公司该年度税后利润,因此,只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是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低、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而且,公积金除了来源于历年税后利润分配外,主要包括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二、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对上市公司而言,提出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预案有两种方式:
(1)最常见的是由董事会提出
(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向董事会递交临时提案,经董事会审核后公告。无论转增股本,还是分红股,均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该等决议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同意。
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以后,公司可聘请审计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然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选择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考虑因素
公司是否增加股本、以何种方式增加,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首先,公司盈亏状况及其盈利前景。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往年存在亏损、尚未弥补,则不可能作利润分配。如公司预期以后年度可能出现亏损,基于公积金具有弥补亏损的作用,公司也不会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次,公司的现金压力。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如现金压力较小,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支付股利;如现金压力大,则分配红股既可达到分红的目的、又不对公司正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再次,公司在资本扩张上的战略。由于采取分配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会造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增大,相应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也会下降。公司在作战略发展、拟在资本市场进行后续融资时,也会有所考虑。
此外,由于某些经营资质对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则需企业注册资本需达人民币3亿元以上。为取得特定的经营资质,公司也可能通过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方式扩大资本规模。

3. 上市公司对转增股本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对上市公司而言,提出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预案有两种方式:(1)最常见的是由董事会提出(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向董事会递交临时提案,经董事会审核后公告。无论转增股本,还是分红股,均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该等决议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同意。
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以后,公司可聘请审计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然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送红股与转增股本
送红股是公司将当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股本总额增大;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送红股和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来源不同:红股来自于公司该年度税后利润,因此,只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是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低、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而且,公积金除了来源于历年税后利润分配外,主要包括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二、选择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考虑因素
公司是否增加股本、以何种方式增加,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首先,公司盈亏状况及其盈利前景。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往年存在亏损、尚未弥补,则不可能作利润分配。如公司预期以后年度可能出现亏损,基于公积金具有弥补亏损的作用,公司也不会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次,公司的现金压力。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如现金压力较小,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支付股利;如现金压力大,则分配红股既可达到分红的目的、又不对公司正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再次,公司在资本扩张上的战略。由于采取分配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会造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增大,相应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也会下降。公司在作战略发展、拟在资本市场进行后续融资时,也会有所考虑。
此外,由于某些经营资质对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则需企业注册资本需达人民币3亿元以上。为取得特定的经营资质,公司也可能通过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方式扩大资本规模。

上市公司对转增股本的要求

4.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有何要求?

转增有两种,分别是资本公积转增和盈余公积转增。
资本公积转增不存在任何限制,且属于非利润分配的所有者权益内部变动,转增后股份获得者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市场上常说的“转增”就是这种。
盈余公积转增是有条件的,转增后盈余公积的金额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因此盈余公积不多的话就不能转增。而且,盈余公积转增属于利润分配范畴,股份获得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没有缴纳(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这种转增在市场上一般叫做“送股”。 
当然,任何分配、转增方案都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5.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有何要求

一、送红股与转增股本
由于送红股与转增股本都具有扩大公司股本规模、股东不需要缴纳认购款项的特点,投资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此,首先区分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概念。
送红股是公司将当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股本总额增大;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送红股和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来源不同:红股来自于公司该年度税后利润,因此,只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是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低、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而且,公积金除了来源于历年税后利润分配外,主要包括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二、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对上市公司而言,提出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预案有两种方式:(1)最常见的是由董事会提出(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向董事会递交临时提案,经董事会审核后公告。无论转增股本,还是分红股,均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该等决议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同意。
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以后,公司可聘请审计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然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选择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考虑因素
公司是否增加股本、以何种方式增加,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首先,公司盈亏状况及其盈利前景。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往年存在亏损、尚未弥补,则不可能作利润分配。如公司预期以后年度可能出现亏损,基于公积金具有弥补亏损的作用,公司也不会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次,公司的现金压力。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如现金压力较小,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支付股利;如现金压力大,则分配红股既可达到分红的目的、又不对公司正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再次,公司在资本扩张上的战略。由于采取分配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会造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增大,相应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也会下降。公司在作战略发展、拟在资本市场进行后续融资时,也会有所考虑。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有何要求

6.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有何要求?

转增有两种,分别是资本公积转增和盈余公积转增。
资本公积转增不存在任何限制,且属于非利润分配的所有者权益内部变动,转增后股份获得者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市场上常说的“转增”就是这种。
盈余公积转增是有条件的,转增后盈余公积的金额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因此盈余公积不多的话就不能转增。而且,盈余公积转增属于利润分配范畴,股份获得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没有缴纳(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这种转增在市场上一般叫做“送股”。
当然,任何分配、转增方案都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7.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有何要求

  上周值班嘉宾解惑
  证券投资法律顾问团成员
  信达律师事务所梁敏杰律师
  答:针对您的问题,我从以下三方面予以解答:
  一、送红股与转增股本
  由于送红股与转增股本都具有扩大公司股本规模、股东不需要缴纳认购款项的特点,投资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此,首先区分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概念。
  送红股是公司将当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股本总额增大;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送红股和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来源不同:红股来自于公司该年度税后利润,因此,只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是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低、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而且,公积金除了来源于历年税后利润分配外,主要包括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二、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对上市公司而言,提出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预案有两种方式:(1)最常见的是由董事会提出(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向董事会递交临时提案,经董事会审核后公告。无论转增股本,还是分红股,均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该等决议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同意。
  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以后,公司可聘请审计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然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选择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考虑因素
  公司是否增加股本、以何种方式增加,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首先,公司盈亏状况及其盈利前景。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往年存在亏损、尚未弥补,则不可能作利润分配。如公司预期以后年度可能出现亏损,基于公积金具有弥补亏损的作用,公司也不会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次,公司的现金压力。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如现金压力较小,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支付股利;如现金压力大,则分配红股既可达到分红的目的、又不对公司正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再次,公司在资本扩张上的战略。由于采取分配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会造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增大,相应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也会下降。公司在作战略发展、拟在资本市场进行后续融资时,也会有所考虑。
  此外,由于某些经营资质对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则需企业注册资本需达人民币3亿元以上。为取得特定的经营资质,公司也可能通过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方式扩大资本规模。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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