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组织包括

2024-05-10

1. 人民调解组织包括

人民调解组织包括内容如下:1、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适应新形势下民间纠纷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制止群众性的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3、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4、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它贴近群众,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人民调解组织包括

2. 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有哪些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设立:一、是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它贴近群众,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适应新形势下民间纠纷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制止群众性的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实践证明,它在保障企业改革的进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职工在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特定的生产、生活地区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例如在行政接边地区,厂、街接边地区建立的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流动人口聚集区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行业、社团组织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向社会自律性组织发展的有效形式之一,对于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3. 调解组织有哪些

法律分析: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组织有哪些

4. 调解组织包括哪些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着重调解”的原则,维持了现行有关裁决前调解的规定。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来看,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就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当事人在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组织来对争议问题进行处理。当然,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的。

5.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6.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组成有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7. 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有哪些

	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有哪些

8. 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有哪些?

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
一、单独调解: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二、共同调解: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
1、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
2、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3、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4、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5、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三、直接调解: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
四、间接调解: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间接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哲学道理。
五、公开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广、影响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
1、纠纷选择要有典型意义,要使群众通过参与调解达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教育的效果;
2、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3、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公开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方式。
六、非公开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只有当事人在场无其他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非公开调解是与公开调解相对而言的。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
七、联合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