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2024-05-12

1.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规定在一定规范内强制性征集资金建立其专项资金,用以保障劳动者暂时性、非自愿性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的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也是我国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由统筹地区政府依法筹措、国家免征税费、地方政府财政承担承负全责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
二、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答: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实施;2.保障性:仅保障劳动者本人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3.互济性:在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失业保险基金只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经,费补贴;4.储存性: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将一定数额的经济收入以缴费(储存)形式储存起来,待在本人失业时参与再次分配;5.差别性: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数额的多少有所区别进行给付。
三、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是怎样?答: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在本市辖区内所有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民营、私人企业)及其员工和党政群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所属事业编制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照章及时足额缴费。
四、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答:1.失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缴纳;2.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付和拖欠;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为其职工代扣代缴失业保险的义务;4.失业保险费不得拦截、挤占和挪用。
五、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答:1.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对无法核定月工资总额或达不到社会平均额度的按上级规定基数作为缴费基数。2.缴费比例:单位为应参保缴费人员月工资总额(或按规定基数)的2%,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或按规定基数)的1%缴纳
六、失业保险基金如何进行管理?答:失业保险基金按:“政事分开”、“征、管、用分离”、“收支两线、财政专户储存”进行管理。
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人员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依法连续不间断地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因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已按规定及时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八.失业保险如何发放?答:失业保险金按缴费年限长短计算其享受年限、本人申请、委托银行逐月发放的形式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2. 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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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失业保险的类型

1.根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可以把失业区分为:(1)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2)非自愿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周期性失业;(3)隐蔽性失业等不同类型。2.按消费者意愿划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拓展资料:《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失业的经济影响可以用机会成本的概念来理解。当失业率上升时,经济中本可由失业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和劳务就损失了。衰退期间的损失,就好像是将众多的汽车、房屋、衣物和其他物品都销毁掉了。从产出核算的角度看,失业者的收入总损失等于生产的损失,因此,丧失的产量是计量周期性失业损失的主要尺度,因为它表明经济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

失业保险的类型

4.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有什么作用吗?类型有那些?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5. 失业保险主要保障哪些类型的失业

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保险的对象,统计口径:
  1、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   
    2、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   
    4、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在学校读书,或服军役或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不归属失业范畴。

失业保险主要保障哪些类型的失业

6. 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及特点有哪些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7. 不属于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类型

失业的类型按失业的原因可以划分为技术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1)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业。如:劳动力正常换工作期间的失业,这种失业是不可避免的。

(2)结构性失业是指在经济结构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劳动力的供给和对劳动力需求在职业、技能、产业、地区分布等方面的不一致所引起的失业。如:国家今年培养了1000万的毕业生,但是毕业生的结构是技能型人才比例偏少。而市场提供的是更多的技能型岗位,这导致了人才的供给结构比例和需求结构比例不匹配,导致失业出现。这种失业是不可避免的。

(3)季节性失业是指由于季节变化而产生的失业。这个比较理想化,如旅游业的旺季和淡季。

(4)周期性失业是指在经济周期中的衰退或萧条阶段因需求下降而造成的失业。

(5)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失业。如:智能无人驾驶公交车广泛运用后,将会有更多的公交车司机【摘要】
不属于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类型【提问】
不属于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类型,被迫性失业【回答】
有被迫性失业不【回答】
摩擦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这几种哪个是【提问】
失业的类型按失业的原因可以划分为技术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1)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业。如:劳动力正常换工作期间的失业,这种失业是不可避免的。

(2)结构性失业是指在经济结构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劳动力的供给和对劳动力需求在职业、技能、产业、地区分布等方面的不一致所引起的失业。如:国家今年培养了1000万的毕业生,但是毕业生的结构是技能型人才比例偏少。而市场提供的是更多的技能型岗位,这导致了人才的供给结构比例和需求结构比例不匹配,导致失业出现。这种失业是不可避免的。

(3)季节性失业是指由于季节变化而产生的失业。这个比较理想化,如旅游业的旺季和淡季。

(4)周期性失业是指在经济周期中的衰退或萧条阶段因需求下降而造成的失业。

(5)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失业。如:智能无人驾驶公交车广泛运用后,将会有更多的公交车司机【回答】
司机失业。这种失业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里我们重点学习掌握常考的技术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同学们分清楚了吗?【回答】

不属于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类型

8. 失业保险种类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一、失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
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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