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24-05-14

1.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市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市场的场地设施,不得非法干预市场的经营活动。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市场经营者、开办者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市场创造条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市场,扶持城镇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置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市场,由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检查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
  税务、物价、公安、贸易、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第二章 市场的规划和设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市场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市场建设应当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开办市场。
  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照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市场产权和经营权可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转让。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办的市场应按照《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摊位(货柜)不足50个的生活资料市场和商品经营者不足20户的生产资料市场实行备案。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
  (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的,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6个月。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登记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登记或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第十五条 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歇业、撤销或改变登记事项,应在作出变动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原批准设立和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经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
  获准登记的市场实行年检制度。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理(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市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市场的场地设施,不得非法干预市场的经营活动。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市场经营者、开办者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市场创造条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市场,扶持城镇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

  税务、物价、公安、贸易、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第二章 市场的规划和设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市场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市场建设应当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开办市场。

  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照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市场产权和经营权可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转让。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

  (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的,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6个月。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登记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登记或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第十五条 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歇业、撤销或改变登记事项,应在作出变动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原批准设立和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经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

  获准登记的市场实行年检制度。第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3. 成都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市生产资料市场,规范市场交易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资料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单位入场,集中、公开、平等交易各类生产资料的场所,包括机动车市场、钢材市场、有色金属市场、木材市场、煤炭市场、机电产品市场、农业机械市场、化工市场等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综合市场。第三条 生产资料市场开办单位和入场参加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应当从我市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市(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的原则,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等部门统一实施。第五条 生产资料市场必须坚持市场管理与经营、服务分离的原则,市场开办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与职责第六条 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生产资料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按国家规定对少数重要商品交易凭证实施审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生产资料流通管理部门是主管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优化流通结构;
  (二)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统筹规划生产资料市场体系;
  (三)由市政府授权,负责地方生产资料市场的审批与协调工作;
  (四)参与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活动。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税务机关负责生产资料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物价部门依法对生产资料市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价格和明码标价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生产资料市场根据其规模和治安管理需要,可设置相应的治安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生产资料市场治安管理机构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市场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必须持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生产资料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协助监督管理机关搞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地、设施、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三)负责场内的治安、消防、卫生等工作,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四)负责场内交易统计工作,收集反馈市场信息;
  (五)协助执法机关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执行。第十四条 进入生产资料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禁止无照经营。第十五条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营生产资料,经登记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者为生产企业调剂余缺需要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的,生产企业以物抵债的,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的库存物资需要进行销售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场所或市场内进行临时性或一次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资料市场内实行多种交易方式,生产经营者可以进场设点直接经营,也可以委托进场单位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代购、代销,可以现货交易,经批准也可以中、远期合同交易,合同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成都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4. 成都新规:“红档”房企将被限制土地竞买资格

6月7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即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从市场准入环节入手,按照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的原则,制定《办法(试行)》其目的就是为从源头上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利益,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切实遏制商品房延期交付、工程质量低劣、停工烂尾等问题的出现。
多家知名房企将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
哪些企业将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办法(试行)》进行了明确。
首先,同踩“三道红线”的开发企业将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
这类企业主要指的是,同踩“三道红线”(即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的开发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2020年上市房企年报数据不完全整理,已布局成都的企业如阳光100、首开股份等均为“红档”企业,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在成都拿地将受限制。
此外,《办法(试行)》还明确发生以下严重失信情形的开发企业,也将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开发企业;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且经催收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的开发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所涉及的开发企业;造成工程停工烂尾未复工或未处置完毕的原发企业;未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开发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发企业;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开发企业;年度内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减分累计扣减10分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开发企业;发生其他严重失信问题的开发企业。
对竞买主体资格将实施动态审查
《办法(试行)》对审查机制进行了明确。
成都市法院、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税务局5个市级部门作为审查主体,在日常监管中以采取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限制名单的方式,对开发企业参与成都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实施动态审查。
若企业因存在《办法(试行)》限制的情形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通过整改和信用修复后,可恢复竞买资格。
每经记者 陈利 每经编辑 陈梦妤

5.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1380)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6. 成都2021年二手房交易新规定

成都2021年二手房交易新规定为二手房的房龄不能超过12年,二手房已经使用的年限和贷款年限之和不能超过30年。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具体如下:1、产权清晰。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2、产权的完整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避免在过户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3、房屋质量。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看房屋的内外部结构是否被改动过,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走廊或阳台等;4、居住空间。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适合居住,活动空间大小等;5、装修配置。看原房屋装修的水平、程度如何,确认房子的供电设施、供气管道、水管等是否有老化现象,电话线、宽带的安装是否完备等;6、物业管理。了解该区水、电、煤、暖的价格及缴费方式,观察电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了解该区的停车场、小区绿化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7. 成都楼市新政:建立二手房成交参考价格机制

3月22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住房交易管理、严格金融审慎监管、加强市场秩序监管、落实调控主体责任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要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成都土地竞拍。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全面实行“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出让方式,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此外,成都还将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金融审慎监管等。
根据住建部网站3月19日信息,“两会”刚刚结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带队赴四川省成都市和陕西省西安市调研督导房地产工作。倪虹指出,要根据人口流入情况,切实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管控资金风险,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机制,从源头上稳定预期。要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精准、精细调控,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助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房企踩中“三道红线”将不得竞拍土地
在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方面,《通知》一是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二是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三是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成都土地竞拍。
《通知》要求,在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全面实行“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出让方式,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过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方式,减少和避免非理性竞价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保持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热门楼盘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法拍房纳入限购限售
对于商品住房的限售期限,《通知》中要求的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成都市住建局对此表示,在2021年3月22日起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该规定执行,在2021年3月22日之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该政策是全方位地对成都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规范,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如限购政策打补丁,热点楼盘限售期延长等;从开发商角度来说,要注意房地产市场未来将会进一步降温,房企要从多角度考虑拿地方式。
《通知》将法拍房也纳入了限购限售政策,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成都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成都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成都住建局也给出了具体项目的时间节点——《通知》实施前,已进入司法拍卖竞价环节的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
而将法拍房纳入限售管理,具体是指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其中“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以房抵债、互换等。
去年9月14日,成都市出台15条举措,其中提到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的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拟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此外,成都还将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金融审慎监管。
对于二手房成交参考价发布机制,成都市住建局表示,近期成都部分区域二手住房市场出现挂牌价格混乱、哄抬房价、部分业主“抱团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提高二手住房信息透明度、促进理性交易,借鉴深圳等城市的做法,成都拟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成都还将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行为。一是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管控,要求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及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挂牌价格,社会化网络信息平台要配合做好技术管控;二是先期重点对热点片区、热点楼盘的二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梳理,逐步形成区域网格化的二手住房参考价格,定期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用于指导二手房市场买卖、加强二手房交易管理。
成都住建局表示,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澎湃新闻了解到,成都[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满足新市民,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倪虹在调研时表示,成都、西安正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人口流入量大、年轻人多,要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要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落实土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在加强住房保障力度方面,成都一是针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分类施策,精准保障。对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采取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对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方式,着力解决居住困难,全面保障住有所居;对住房困难新市民、青年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赁补贴、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方式,积极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
二是实施商品房配建为主、新增用地集中新建为辅的人才公寓建设模式,进一步增加人才公寓供应点位、灵活供应时序,满足人才对房源位置、品质、户型等因素的多元化需求。落实安居政策优惠,购买人才公寓规定面积可享受购房款8.5折,租赁人才公寓可享受租金补贴并可按照入住时市场价格优惠购买。
成都还将以满足新市民,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居住需求为着力点,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健全长租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长租房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范围。
一是增加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不小于10%;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利用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二是完善租赁住房筹集方式,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将闲置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按规定改建、盘活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等方式,加快租赁住房供应。未来五年,全市将新增租赁住房30万套,2021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6万套,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4万套。
“借名买房”者将被限制房屋网签备案
《通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住建局表示,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尤其是对近期市场出现的“借名买房”(代持)等违反公序良俗、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将采取限制相关当事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参加成都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等措施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成都楼市新政:建立二手房成交参考价格机制

8. 成都对房企参拍土地实施审查机制:踩中“三道红线”将被限制

据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6月7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 6月7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为源头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严格管控房地产金融风险。
参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办法》所称的商品房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商品住房和商业办公的开发经营性用地。
《办法》所提的审查机制是指:在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都市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自身职能职责,在日常监管中以采取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限制名单的方式,对开发企业参与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实施动态审查。
办法列举了主要的限制情形,一是同踩“三道红线”的开发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机构官网公布的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越“三道红线”情况,对同踩“三道红线”(即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的开发企业。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三道红线”指标全踩中的房企包括中国恒大(03333.HK)、首开股份(600376.SH)、绿地控股(600606.SH)、泰禾集团(000732.SZ)、富力地产(02777.HK)、华夏幸福(600340.SH)等。
针对该条,有房企负责土地投资的业内人士透露,这点符合国家倡导的房企降负债、健康良性发展的导向,对于那些负债率低的房企是好事,有行业导向的意义,或许更多城市会跟进。
另外一种是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的开发企业,主要包括: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开发企业、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且经催收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的开发企业、纳入成都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开发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所涉及的开发企业、造成工程停工烂尾未复工或未处置完毕的原发企业、未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开发企业,以及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发企业,和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开发企业等。
《办法》公布了资格修复流程:开发企业被从官方公布的同踩“三道红线”名单中移除,或其融资债务不再同时跨越“三道红线”时,可实时向成都市住建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时恢复竞买资格;因严重失信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的开发企业,在完成信用修复后,可实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恢复竞买资格书面申请,经认定属实的,按照“可溯源、可备查”的原则,在对佐证资料予以保全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及时将涉及的开发企业从云平台的竞买资格限制名单中移除,恢复竞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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