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2024-05-14

1.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2.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
役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第三条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 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第四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第五条 退出现役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第六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第七条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 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
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 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
政、 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第八条 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第九条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第十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 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第十一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3. 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士兵参加高考有哪些优惠政策?1.落实全国普通高考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落实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优惠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3、做好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退役士兵的入学与复学工作。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4、积极引导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单独招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4. 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士兵参加高考有哪些优惠政策?1.落实全国普通高考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落实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优惠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3、做好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退役士兵的入学与复学工作。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4、积极引导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单独招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5. 退役兵安置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兵安置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

6. 退役军人安置办法

【法律分析】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

7. 志愿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9〕27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或者作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志愿兵安置条例

8. 志愿兵安置政策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劳社部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精神,关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现行的志愿兵转业安置政策是很多年前制定的,急需制定符合现实情况的新的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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