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2024-05-20

1. 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2. 销售回购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如果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1170000贷:库存商品 8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借:财务费用  20000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0000财务费用  20000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300000三、售后回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从税法上讲,这本身已经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应按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的同时,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继续以上例说明,现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同时2005年1月份(即销售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2005年1月份应纳税款:(1)应交增值税=170000-100000=70000(元);(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0×7%=4900(元);(3)应交教育费附加=70000×3%=2100(元)。(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1000000元填入收入总额中销售(营业)收入栏目,将成本800000元填入扣除项目中销售(营业)成本栏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相应的税金栏目,据以计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3. 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4. 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x0d\x0a【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x0d\x0a【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x0d\x0a(1)1月1日发出商品时:\x0d\x0a借:银行存款             1170000\x0d\x0a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x0d\x0a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x0d\x0a同时结转成本:\x0d\x0a借:发出商品             800000\x0d\x0a贷:库存商品             800000\x0d\x0a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x0d\x0a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x0d\x0a借:财务费用             20000\x0d\x0a贷:其他应付款            20000\x0d\x0a(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x0d\x0a借:财务费用             20000\x0d\x0a贷:其他应付款            20000\x0d\x0a借:库存商品             800000\x0d\x0a贷:发出商品             800000\x0d\x0a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x0d\x0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x0d\x0a贷:银行存款             1287000

5. 购买方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购买方可以凭红字发票,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等(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已经付款的;
 
 借:应收账款,
 
 贷:材料采购;
 
 1、部分商品退货的,购货方根据重开的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如果商品全部退回,供货方根据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冲销原账面记录,购货方不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购买方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6. 销售商品再回购如何处理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12月4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协议规定甲公司就在2002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78万元.
 
   解析: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元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20 000元 
 
  
 
  贷:库存商品 780 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元
 
 2.销售与回购期间内计提利息(应按期计提,但题中销售日期未知,故以总额列示)
 
 借:财务费用 100 000元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 000元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 等 1 100 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元
 
  贷:银行存款 等 1 287 000元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320 000元
 
  贷:库存商品 等 320 000元

7. 回购货物会计处理

视情况而定,可以记为负债、财务费用或者购进商品处理。
根据《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种情况: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
第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
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
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况,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
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视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作为销售收入核算。
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上,则可认为卖方很可能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购的可能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
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卖方一般不会回购。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放弃对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稳健性原则,可在回购选择权期满时确认销售收入,其会计处理与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卖方是否行使回购选择权,根据回购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回购日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时,卖方一般会回购;否则,一般不会回购。
第三,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买方选择权回购是指购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期内要求销售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商品购回。对于买方选择权回购,卖方应根据买方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买方是否会行使该权利。
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时,买方一般不会要求卖方回购,反之则可能要求卖方回购。卖方应对买方是否会要求回购做出判断,比照上述“卖方选择权回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回购货物会计处理

8. 购货方收到销售折让,会计该如何处理。

在销售折让的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但是,有时当企业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已将记帐联入帐,不能将记帐联取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