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施创业板退市制度

2024-05-17

1. 为什么要实施创业板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意义在于:
1: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促进上市资源的优化配置。
2、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估值,促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
3、警示上市公司利益相关方,推动主板形同虚设的退市制度建设。

为什么要实施创业板退市制度

2. 为什么创业板要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和主板上市公司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对较高的风险,因而有必要通过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过滤阀”的重要功能,从而保持市场的总体质量。
这既是对海外创业板成熟做法的借鉴,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以往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通过严格的退市制度,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秩序,形成良好的信号传递效应,逐步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约束机制,从而保证市场形象和整体质量。
同时,严格的退市制度也有助于防止过去主板市场上对“壳资源”的炒作和对“垃圾股”的追捧,引导投资者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
因此,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是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创业板健康发展的需要。

3.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 |退市规则ABC(二)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深交所积极参与由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举办的“2020年世界投资者周”活动,围绕“聚焦创业板注册制 践行理性价值投资”主题,推出系列投资者教育节目,旨在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以普惠投教献礼资本市场30周年。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别推出创业板改革系列解读文章。本文继续为您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1.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吗?主要流程是什么?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8)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 |退市规则ABC(二)

4. 创业板设立退市制度出于哪些考虑?

首先,我们不能说创业板没有设立退市制度。创业板和主板一样,自设立之初就存在退市制度。只是和主板一样,退市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主板很多退市的股票往往可以通过借壳等方式重生,甚至会出现ST这种随时会退市的股票一飞冲天的情况。创业板沿袭自主板的退市制度程序复杂,周期长,存在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调节各项指标以规避退市或者干脆出卖壳资源导致各种内幕交易的情况出现。而创业板由于其上市企业对于成长性和行业领先程度要求较高,一旦出现巨大亏损,其所带来的风险也较主板高。所以完善创业板的退市制度的紧迫性远较主板要高。在郭主席履新之后不久,即推出创业板的退市完善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证监会高层对于创业板的风险也是有足够认识的。
创业板企业退市的完善方案中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条:1、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这个太强了,直接把那些想通过重组稿二次上市的企业的路给堵死了,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就是退了,除非财务状况得到根本改变否则必退无疑。2、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在此之前,很多拟退市的上市公司就是通过大股东利益输送,地方政府补贴收入甚至大额处置资产(主要是土地和房产)等非经常性收益来调节财务指标,这条出来把这条路也堵死了。3、设置退市整理版块,另版交易。没有ST了,退出前能捞回点是点吧。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保护投资者利益了。4、新增了两个退市条件: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以及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将终止交易。深交所在4月份发了一个公开谴责的标准文件,从长期来看可以起到规范的作用的。

5. 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什么?

退市就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规则》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八大亮点: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什么?

6.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

创业板退市规则:1.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2.最低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的低于25%。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0%,或10亿港元;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拓展资料】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能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创业板退市第一股:自2009年10月30日以来,创业板市场已诞生六年多。期间,并没有哪家创业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关于谁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的讨论则吸引了市场的眼球。而据媒体报道,创业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暂停上市的风险,既包括吉峰农机这样“资深”的创业板公司,也包含安硕信息这样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亚科技亦在其中。2015年年报披露已结束。根据沪深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沪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2.66%;深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增长-0.35%、2.96%和24.84%。就在这创业板较为靓丽业绩的背后,504家创业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业绩亏损,这一数字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这其中有两家公司(科恒股份(300340)、太空板业(300344))连续两年亏损。另外,2012年、2013年“两连亏”的万福生科(300268)、天龙光电(300029)在2014年度实现“短暂”盈利后去年再度出现亏损。自2009年上市以来,金亚科技(300028)经营不振、重组折戟,去年又因财务造假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证监会的调查尚无最终结论,但根据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舆论普遍认为,作为创业板首批挂牌交易的金亚科技,有可能再开市场先河,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7. 退市制度的创业板

 (1)增加了退市条件。新版《创业板上市规则》新增加了2项退市条件,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2)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3)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4)设立退市整理板块,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5)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取消“*ST”风险提示方式,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6)明确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原有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日  ——  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新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两年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连续120个交易日  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  ――  36个月内  新增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  连续20个交易日  新增    (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或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12)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13)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退市制度的创业板

8. 创业板退市新规则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科创板(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二、财务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3.1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3.3.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三、规范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4.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13.4.1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5.1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13.5.2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13.5.3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五、主动退市1、沪市主板13.7.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