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2024-05-10

1.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的统计全国的外债信息,加强对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关概念含义如下: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境外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
  (四)“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我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五)“外国企业贷款”是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帐款除外);
  (六)“发行外币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外币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是指境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八)“延期付款”是指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是指补偿贸易项下的合同规定以外汇偿还或者经批准改为外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是指境外个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存款(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吸收的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存款除外),对外担保履约以及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履行外债统计监测的职能,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债的登记监督,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的审批,债务偿还的核准,债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全国外债情况。第五条 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债务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偿还手续,开立、使用外债专用帐户,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各种报表和资料。第二章 外债登记第六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借入的外债,由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
  国务院各部委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登记。其他境内机构的外债实行逐笔登记。
  债务人如需对外提供有关登记文件,其借入的外债应当逐笔登记。第八条 定期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签订第一笔外债合同后15日内持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其后,债务人应当按照新签的外债合同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并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外汇局。
  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 实行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持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文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一)外债合同正本并附复印件,合同为外文者应当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债务人单位印章;
  (二)中资机构还应当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其对外借款的批复文件或者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文件正本并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外债登记凭证。第十条 延期付款项下非信用证形式的贸易融资,债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口后15日内,持延期付款合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正本、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商业发票正本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延期付款项下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开证手续。境内金融机构承兑后,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由开证人办理定期登记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由开证申请人在承兑后15日内,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远期信用证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手续。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2. 外债规模的检测指标是什么

外债规模的监测指标主要分为三类:
(一)外债的总量指标。它是对外债承受能力的估计,反映外债余额与国民经济实力的关系。
(二)外债负担的指标。它是对外偿债能力的估计,反映当年还本付息额与经济实力的关系。
(三)外债结构指标。它是在既定的外债规模条件下,衡量外债本身内部品质的指标。
一、股权转让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时应当披露公司对外债务,新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
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二、民间借贷公司破产债权怎么办
民间借贷公司破产债权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情况。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报告,提交法院。
三、企业兼并的风险有什么
企业兼并的风险: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
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3. 外债规模的检测指标有哪些

法律分析:外债规模的监测指标主要分为三类:(一)外债的总量指标。它是对外债承受能力的估计,反映外债余额与国民经济实力的关系。(二)外债负担的指标。它是对外偿债能力的估计,反映当年还本付息额与经济实力的关系。(三)外债结构指标。它是在既定的外债规模条件下,衡量外债本身内部品质的指标。
法律依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规模的检测指标有哪些

4. 短期外债指标的外管局规定。

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在期限、金额、时间等方面,海外代付与进口合同、进口贸易融资存在合理对应关系。(二)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三)经外汇局核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5. 外债规模的检测指标有哪些

	外债规模的监测指标主要分为三类:
	(一)外债的总量指标。它是对外债承受能力的估计,反映外债余额与国民经济实力的关系。
	(二)外债负担的指标。它是对外偿债能力的估计,反映当年还本付息额与经济实力的关系。
	(三)外债结构指标。它是在既定的外债规模条件下,衡量外债本身内部品质的指标。
	【法律依据】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规模的检测指标有哪些

6.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四)买方信贷;
  (五)外国企业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
  (八)延期付款;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外债登记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国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上述登记,不包括转贷款。
  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对外借款批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第六条 借款单位调入国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以及其他非调入形式的外债的借款单位,凭《外债登记证》在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
  对于未按规定领取《外债登记证》的借款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其本息不准汇出境外。
  第七条 实行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还本付息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借款单位提供的外汇管理局的核准证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办理收付。借款单位应当按照银行的收付凭证,将收付款项记入《外债变动反馈表》并将该表的副本报送签发《外债登记证》的外汇管理局。
  实行定期登记的借款单位,应当按月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外债的签约、提款、使用和还本付息等情况。
  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应当定期向原批准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存款的变动情况。
  第八条 借款单位全部偿清《外债登记证》所载明的外债后,银行应即注销其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借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缴销《外债登记证》。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
  (一)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二)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者隐瞒、虚报《外债变动反馈表》,或者并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的;
  (三)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的;
  (四)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的。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时,已借外债尚未清偿完毕的借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7.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四)买方信货;
  (五)外国企业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
  (八)延期付款;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外债登记证》。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货款、中国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 借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上述登记,不包括转贷款。
  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对外借款批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第六条 借款单位调入国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以及其他非调入形式的外债的借款单位,凭《外债登记证》在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外债专现汇帐户。
  对于未按规定领取《外债登记证》的借款单位,银行不得以其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其本息不准汇出境外。第七条 实行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还本付息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借款单位提供的外汇管理局的核准证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收付。借款单位应当按照银行的收付凭证,将收付款项记入《外债变动反馈表》并将该表的副本报送签发《外债登记证》的外汇管理局。
  实行定期登记的借款单位,应当按月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外债的签约、提款、使用和还本付息等情况。
  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应当定期向原批准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存款的变动情况。第八条 借款单位全部偿清《外债登记证》所载明的外债后,银行应即注销其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借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缴销《外债登记证》。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
  (一)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二)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者隐瞒、虚报《外债变动反馈表》,或者并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的;
  (三)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的;
  (四)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的。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诉。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时,已借外债尚未清偿完毕的借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修订)

8. 外债规模的检测指标是什么

外债规模的监测指标主要分为三类:
(一)外债的总量指标。它是对外债承受能力的估计,反映外债余额与国民经济实力的关系。
(二)外债负担的指标。它是对外偿债能力的估计,反映当年还本付息额与经济实力的关系。
(三)外债结构指标。它是在既定的外债规模条件下,衡量外债本身内部品质的指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
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