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

2024-05-13

1. 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

一、校长任为校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报告第一责任人;各位教师为健康情况检查报告第一责任人二、每天负责检查学生出勤及健康情况。三、检查中一旦发现师生中有如发现学生出现发热或有流感样症状(流涕、鼻塞、咳嗽、呕吐、腹泻),要立即报告保研室,将学生送至隔离室,并及时与家长联系送往医院就诊。四、检查时间以外师生中发现有可疑症状者全校师生人人有责任及时报告。五、坚持追踪及电话随访制度。各相关责任人对出现发热或有流感样症状(流涕、鼻塞、咳嗽、呕吐、腹泻)的师生,要求其居家隔离治疗。居家治疗期间,责任人要做到每天追踪,了解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汇总后上报校长。六、实行疫情快报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如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学校疫情报告人第一时间(30分钟内)口头汇报属地疾控部门和区教体局,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属地疾控部门和区教体局,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要求落实密切接触者隔离、随时消毒、终末消毒等相关防控应急处置措施。对缓报、瞒报、漏报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实行零报告制度:检查报告结束后,值班老师将全校情况汇总、筛查,每天报给校长,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

2. 疫情报告人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医疗、防疫机构是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

3. 什么是疫情报告制度?

(1)国家对动物疫情实行统一管理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要求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除了法定的疫情公布机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2)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做法
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首要条件。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是有关决策机关掌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决策机关准确地把握事件动态,及时、正确地进行决策,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
①疫情报告主体(报告义务人)
a.饲养、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b.动物疫病诊疗单位和个人;
c.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d.兽医科研、教学单位。
②动物疫情的分类报告制度
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发现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必须立即报告。对于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发现纳入国家扑灭计划的动物疫病,也必须立即报告。
对于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发现后按规定的限期内报告,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
③动物疫情报告程序
a.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人员深入疫区、调查疫源、确认疫病并按有关规定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因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主要责任,他们应当在第一时间里全面了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病情况。因此,各类疫情报告主体不论其级别多高,都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情。

什么是疫情报告制度?

4.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法律分析: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医疗、防疫机构是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