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的实施措施

2024-05-08

1. 生态补偿的实施措施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为扩大资金来源,还可发行生态补偿基金彩票。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采取“以能代赈”等措施,通过货币帮助或实物补贴,大力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非植物可再生燃能源,来保证“休樵还植”,以解决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燃能问题。还应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从体制、政策上为欠发达地区的异地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加大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快农民脱贫致富进程。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西部地区改善发展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西部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推动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流动,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这是西部生态好转的根本保证。完善税收政策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税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3.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探索市场化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提供科技和理论支撑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尚有很多重大问题急需深入研究,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例如,需要探索加快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以及“绿色GDP” 核算体系,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量化评价方法,研究提出资源耗减、环境损失的估价方法和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使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性得到显现。还应努力提高生态恢复和建设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为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加强立法工作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为此,必须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应尽快制订《可持续发展法》、《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等,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系统的安排。同时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把生态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生态补偿的实施措施

2. 生态补偿的相关机制

生态修复补偿机制1、实行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补偿和破坏主体相一致,一个主体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有义务进行修复补偿。但是不要求必须在原地修复补偿,如果在经济区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允许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这并不意味着在经济区可以随意破坏,不进行任何修复。必须努力把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只是在经济区无法完全修复的部分,才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投资者和建设者在项目上马之前就必须做好补偿安排和预算,投资总额必须包含适当比例的补偿费用。2、自行补偿和委托补偿。实行谁破坏谁补偿原则,主要是指破坏者必须履行补偿义务,支付补偿投资或成本。既可以由经济区的破坏者直接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并由前者承担全部费用。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给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可以由高速公路的建设者进行异地修复补偿,也可以由投资者和建设者向有关单位交纳一定的补偿金,由后者专门进行异地修补补偿。可以成立专门从事生态修复补偿的实体,按照不同的破坏类型、范围和程度进行异地修复补偿。3、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为了从总体上保持生态平衡,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实行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等量补偿就是破坏量和补偿量相等。例如,在一个地方破坏1公顷森林或草地,在另一个地方营造1公顷森林或草地。有些破坏可能没有明确的计量单位,可以通过综合测算相关生态功能来进行等量补偿。加倍补偿就是补偿量大于破坏量。例如,在一个地方砍伐5棵树,在另一个地方种植10棵树并保证成活。对表2中一般保护区的破坏可以实行等量补偿,但是对全面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对象的破坏,应当实行加倍补偿。4、治理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某些破坏不易实行异地补偿,如排放各种污染物,除了就地治理之外,还可以进行异地治理。破坏者向专门机构交纳一定费用,在治理控制区或其他区域进行异地治理,对整个生态环境可以起到某种修复作用。可以在表2所列的治理控制区划出部分区域,专门用于异地治理和修复补偿。生态建设补偿机制1、实行共享共建原则。所谓共享,是对生态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果而言,不仅生态区受益,而且经济区也分享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所谓共建,就是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照合理的分工共同进行生态建设。其中生态区具体实施保护和建设;经济区承担部分保护建设费用,也可以派出部分人员直接参与建设和提供技术指导。共享共建是构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的利益基础。2、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补偿途径。如上所述,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要依托行政区,生态区和经济区通常由不同的行政区管理,一般不能由生态区直接向经济区索取生态建设补偿费用,而只能通过国家或上级政府在经济区征税,然后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向生态区提供生态补偿费用。从全国来看,经济区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业绩评价体系,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组织对生态区环境保护实效进行全面评估,实行转移支付。3、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水平。需要全面考虑生态区和经济区的多种因素:(1)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成效;(2)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直接成本,包括人财物的投入和消耗;(3)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主要是生态区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放弃的本来能够得到的经济收入;(4)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支付能力。其中(2)(3)两项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4、飞地补偿。所谓飞地补偿,是指两种主体功能区各划出部分区域,分别由对方来建设和发展。这是条件下的一种生态补偿途径。

3. 生态补偿机制的介绍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2011年起,由财政部和环保部牵头组织、每年安排补偿资金5亿元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启动实施。各方约定,只要安徽出境水质达标,下游的浙江省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3年来,这一机制让新安江江水变清了,江面变干净了。

生态补偿机制的介绍

4. 生态补偿机制怎样完善

建立态补偿机制原则
如下是来自百度百科的解释: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简单的说,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一种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畴,而不是生态环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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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

 生态补偿机制公共产品理论告诉我们,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概念。它们的划分一般根据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受益的非排他性,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这两个特征,私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概念最主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主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栖息之地,在受益的非排他性上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应该由政府供给。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一定要意识到,完善生态领域的公共服务重要的是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中国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期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关键,只要政府重视并有一定财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就可以进入轨道。浙江就是典型的例子。浙江省专门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如台州市设立600万元长潭水库饮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绍兴县每年从自来水费中提取200万用于源头地区的生态保护。浙江省财政口子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2005年达65亿元。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对这种生态服务应该是全体受益者购买,或者说是其代表——政府购买,政府购买的资金来自公共收入,即可以由公共财政支付。但是,这不是补偿的全部。生态补偿机制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是付费主体。根据生态补偿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因此,谁来付费这个问题,其实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问题。“生态补偿”的本质内涵是,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的行为。因此,付费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个体、企业或者区域。目前,我国已明确划分“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区划”,但是这两种区划都没有将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建议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明确各生态功能的定位、保护的责任和补偿的义务。在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后,接下来就要建立“利益相关者补偿”机制。 “利益相关者补偿”是代表生态链和产业链上不同区域之间的补偿。主要方式:一是“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方式,二是利益双方的博弈与协商,即市场化交易方式。 根据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在其供给和消费过程中会产生外部性。这是生态补偿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谓“解决”,就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就是说,将额外成本或者收益都由生产者自己来承担或享有。那么,如何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公共对策有两个:一是庇古思路(政府干预):征“庇古税”;二是科斯思路(市场机制),即政府不必出面干预,由市场自行解决,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明晰产权关系。因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政府与市场两种途径。 生态补偿机制(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我国目前的补偿机制基本模式是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比1994年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巨额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很好的资金基础。(2)征收“生态税”。我国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是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其宗旨是调节级差收入,但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被划分为地方税,在实际中很难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此,我国目前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收。税收作为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考虑设置生态税种。(3)政府“赎买”。“禁止商品性采伐”使得“靠山吃山”的林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针对这部分农民的补偿问题,国家应实行“赎买”的办法。如生态公益林由政府赎买,变为国有,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从国外经验来看,发达的林业国家走的都是这条路。如美国在生态森林养护方面,采取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预算投入,即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等方式来改善生态环境。目前,贵州省正在探索此办法。但政府“赎买”要考虑林地的产权及土地价值,解决农户在林地被收购后的生存基础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市场补偿相对于政府补偿来说是一种激励式的补偿制度,是通过市场的调节使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目前,我国市场化补偿方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生态补偿费的实践。早在1983年,云南省环保局以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采矿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1989年我国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广西、江苏、福建、陕西榆林、山西、贵州和新疆等地试行生态环境补偿费。1993年,内蒙古、包头和晋陕蒙接壤地区等17个地方,试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2)排污权市场交易模式。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1994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州等6个城市开展试点,实施大气排污交易政策。(3)水权交易模式。一是跨行业水权交易的尝试。2003年,内蒙和宁夏两区通过转让水权的方式,将农业用水权转让给火电厂,开创了水权理论在中国跨行业交易的先例。二是流域上下游的水权交易。如上游地区将节余的水资源有偿提供给下游地区;或是上游地区通过努力保护水质,给下游地区提供了优质水资源,下游避免了使用劣质水资源的损失,这部分受益可以以某种方式补偿给上游地区,实现流域上下游双赢。由于这种补偿有赖于在对生态环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为此,国家和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快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4)林权制度改革。2003年,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后,调动了林农护林的积极性,从“要我造林”向“我要造林”转变。从2005年-2007年,江西武宁县长水村先后有上百户农民自发上山造林,造林数量超过此前20年总和。 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理论则从量上回答了补偿多少问题。1997年Robot·Costanza等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划分为气候调节、水调控、水土流失控制、物质循环、污染净化、文化娱乐价值等17种功能。通过测算,得到如下基本结论:整个生物圈每年产生的价值平均最少为33万亿美元,为全球GNP的1.8倍。这种价值构成全球社会经济价值的一部分。这是目前最有影响的对生态系统服务类型的研究结果。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为生态补偿提供了量化标准,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2000年后,我国在林业系统先后实施了退耕还林(草)政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等三大生态政策;在农业系统实施了退牧还草政策。但是4个现有的项目预算,考虑了生态补偿因素,但在计算生态补偿标准时,实际上只计算了农民原来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没有补偿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与瑞典等发达国家对退耕造林实行50%的补助率相差甚远。为此,有些被补偿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不仅需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更需要提高当地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资金和援助,这往往是处于贫困阶段的当地群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生态补偿机制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时,美国和欧盟的标准值得借鉴。美国的退耕补偿政策,政府主要是借助竞标机制和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来确定与各地自然和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补偿标准,通过农户与政府博弈,化解了生态补偿中的潜在矛盾。欧盟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广泛采用“机会成本法”,即根据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所导致的收益损失来确定补偿标准,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别的区域补偿标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一,生态保护属公共产品,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理应归属于公共部门。其二,生态保护为社会提供的生态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需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三,生态补偿的背后反映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建立利益相关者责任机制,才能真正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其四,生态补偿标准需要科学量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为生态补偿提供了量化标准,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2015年5月8日,在汉举行的长江论坛上,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在做长江中游宜居城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主题发言时表示,长江中游城市群目前的生态资产比较丰富,要建设好生态文明城市,还需要做好污染控制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潘家华透露,从现在进行的评估的情况来看,长江中游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是好的,资产总体是优的,比如森林覆盖率是全国的3倍,水域面积在全国是绝无仅有,这是优势所在。而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来讲,最大的资产就是水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们的福祉,宁要绿水青山,也不要金山银山,况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对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非常重要。“目前,两型社会建设在中游城市群中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融入当地经济发展、融入社会建设的成效非常显着。”潘家华呼吁,要将生态建设不断延伸,将生态文明融入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个方面以及全过程。他认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地区的公共优质资源均衡配置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和途径,如果相应的优质教育、医疗和文化资源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加以配置的话,特大和中心城市的交通和污染就必然得到相应的疏解和控制。潘家华建议,长江中游城市群应从污染物控制、资源利用和生态补偿三个方面来作出努力,建立生态文明的评估、监管和考评机制,并对生态补偿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创新。“现在的补偿创新是对生态进行直接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我们将优质资源、社会服务资源与生态资产进行相互补偿,比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2800个亿,如果进行资产投资,生态资产就地利用,就会使得社会优势资产得到更好的利用。”潘家华说。

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

6. 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领域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领域有哪些?从国情及环境保护实际形势出发,目前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领域有4个方面,分别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要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联合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各地应当确保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水资源占全国总量的81%,是南水北调水源地,也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基因库。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区域协调发展、地区均衡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三峡库区和谐稳定和移民安稳致富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研究建立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议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包括:落实碳排放补偿机制,量化长江流域清洁空气供给费用补偿;加快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并选择中线供水方案,让长江中上游清洁水资源更好地惠泽民生;建立下游经济发达地区反哺中上游欠发达地区机制;提高效益林补偿标准;继续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加大退耕还林补偿力度。

7. 生态补偿机制的存在问题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才刚刚起步。已实践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的退耕还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贯彻“生态目标不到位”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前者表现在护林环节上,农民出钱出力确保生态效益的动力不足,后者表现为经济补偿没有及时全部兑现给农民,加上后续产业开发未跟上,一些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贫困面增大的趋势。作为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生态补偿实践,“生态目标”不能实现,将影响到这一政策的成败。由于生态林的成长和生态效益发挥需要近十年的时间,生态效益又主要是公益性的,因此生态目标在其他目标中最为脆弱,很容易成为急功近利的牺牲品。而“经济补偿”落实不到位,不仅会使退耕还林难于持续或出现反复,还可能在一些地方加剧社会矛盾。这也说明,真正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种远比想象深刻的社会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创新。退耕还林政策只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还有许多方面都需要生态补偿机制。城市水源地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江河上游水资源利用与中下游用水的矛盾,生态屏障的建设与投入的矛盾,喀斯特地区过度开垦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草原过度放牧或过度耕种带来的风沙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问题等。虽然已有许多政策措施,但由于没能从机制上解决生态价值补偿问题,即使一些地方的保护与发展关系得到协调,也还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可持续发展。这正是近年来人们纷纷呼吁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原因。生态补偿真正付诸实施,还面临不少问题。诸如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和建立的基本环节是什么;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目前尚难完成,制定各地区域生态保护标准比较困难;生态补偿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肯定和支持,一些重要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范不到位,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具体补偿工作缺乏依据;生态建设资金渠道单一,使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等。生态补偿涉及公共管理的许多层面和领域,关系复杂,头绪繁多。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如何评估,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体制如何制定,流域生态如何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怎样进行,都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目前在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上面临的种种困难,并不是因为它不重要不迫切,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系统的审视与研究,这也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步骤。

生态补偿机制的存在问题

8. 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