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什么区别!

2024-05-10

1.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什么区别!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区别:一、意义不同按劳分配,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即劳动者依据自己的劳动力状况获取要素报酬。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普遍的认同。二、分配方式不同社会主义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旧的社会分工是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按劳分配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所不同。按劳分配依据的是劳动量,即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发挥情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依据是劳动力价格,这种分配随劳动力供求状况上下波动。不仅如此,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作为产出的劳动成果,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对象是作为投入的劳动耗费。三、产生原因不同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这个原则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有重大作用。2、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对市场上劳动力价值货币表现的价格即工资进行最低立法保障。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劳动报酬上也采用了工资这一形式,但这种作为按劳分配形式的工资与作为劳动力价格形式的工资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不同的。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什么区别!

2.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什么不同

1、两种分配方式的产权主体不同。按劳分配的产权主体只能是公有制;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则适用于包括非公有制在内的多种产权主体。
  2、两种分配方式所处的地位不同。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方式是主体,起主导作用,这一条要坚持不动摇。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只是与按劳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一种,它要与按劳分配相结合。
  3、两 种分配方式所遵循的原则不同。按劳分配方式所遵循的是公平优先的原则,其不足之处是忽 视市场因素的影响,忽视效率。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所遵循的是效率优先原则,一切要素都 要通过市场来实现优化配置,市场决定分配,高效率必然获得高效益、高回报。其不足之处 是忽视非市场因素,忽视公平。
  4、两种分配方式的分配对象不同。按劳分配的对象只是个 人收入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分配的对象则既有个人收入分配(如要素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的), 又有国民收入分配(如要素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此外,两种分配方式和性质以及各自 反映的生产关系也不同。

3. 劳动者依据按劳分配所得到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吗?为什么?

是劳动力价值。像任何商品一样,劳动力商品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劳动力是特殊的商品,他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点,劳动力的价值,是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劳动力的价值由三个部分组成:
①维持劳动者本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②维持劳动者家属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③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资本家购买的是雇用工人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

劳动者依据按劳分配所得到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吗?为什么?

4. 劳动者依据按劳分配所得到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吗?

劳动者依据按劳分配所得到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依据是:马克思在剩余价值分析中已经提到了:劳动的价值或者价格=生产出产品的价值+原材料 ;而工资的价值或者价格=劳动的价值或者价格-剩余价值-生产资料的价值  因此工资的本质体现了劳动力的价值。

5.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有什么区别???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区别:
一、意义不同
按劳分配,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即劳动者依据自己的劳动力状况获取要素报酬。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普遍的认同。
二、分配方式不同
社会主义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旧的社会分工是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按劳分配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所不同。
按劳分配依据的是劳动量,即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发挥情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依据是劳动力价格,这种分配随劳动力供求状况上下波动。不仅如此,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作为产出的劳动成果,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对象是作为投入的劳动耗费。
三、产生原因不同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这个原则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有重大作用。
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对市场上劳动力价值货币表现的价格即工资进行最低立法保障。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劳动报酬上也采用了工资这一形式,但这种作为按劳分配形式的工资与作为劳动力价格形式的工资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不同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按劳分配百度百科-按要素分配-按劳动力要素分配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有什么区别???

6.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有什么区别???

理解有门路。但是国有企业里管理阶层可能是按技术要素分配。
而私人,外企,也可能通过记件工资制,如做一件给10元,多劳多得,从而按劳分配。但是大体上,非国有企业更多的使用按生产要素分配。
1。按劳分配是指根据单位时间内简单劳动的多少进行所得分配,而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
(简单的说就是,多劳多得,但是脑力劳动是体力劳动获得收入的好几倍)
2.按要素分配包括按资金,土地,房屋,技术,股票等其他要素对所得进行分配。
(简单的说就是,我有房子我就吃房租,这我可没有劳动。我懂心理咨询技术,我以此获咨询费,我有股票,我年终获得分红等。)
3.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和初级阶段的国情,也就是生产力比较落后,还有我们国家的路线方针,一部分人先富带动后富。的原因我们国家不可能使用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现在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除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还有一种说法是按贡献原则分配。

7. 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劳动还是劳动力

  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劳动成果,不是劳动。也不是劳动力。
 
  按劳分配的核心是“劳”,但是,对“劳”却有不同的理解。在一般教科书中,“劳”首先被理解为个体的“劳”,其次被理解为劳动本身,再次被理解为只有复杂简单之分,而没有优劣之分。这样的理解,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是很不利的。这种理解,也是一些职工对按劳分配产生疑惑的根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实际上国家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但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那时,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尚有某种合理成分。改革开放,国家不断向企业放权,最终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因此,再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就很不妥当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企业的“劳”。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手”,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共同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企业“劳”越多,获得的分配也就越多。一方面,国家和市场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在企业内部,“按劳分配”之“劳”就是个体的“劳”。由于管理模式不同,企业也可能只对车间、班组进行分配,但职工最终获得的分配还是按自己个体的“劳”计算的。如果企业的“劳”不多,个体的“劳”再多,个体也难以获得较大的分配物。事实上,甲厂高级工程师的收入不如乙厂工人,丙厂劳模的收入不如丁厂守门人的情况,在现实中随处可见。如果我们不把“劳”既理解为企业的“劳”,又理解为个体的“劳”,就难以解释这种现象,职工的疑惑也就难以消除。当然,上述“不平等”现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按马克思的本义,按劳分配之“劳”,是指一般劳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理解为具体劳动。与其理解为劳动本身,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一般劳动,不如理解为劳动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本身往往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从而获得分配之物。劳动成果直接进入市场,成果越多,可以通过交换获得越多的分配,从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即使是在企业内部,由企业对职工个体进行的按劳分配,也应按劳动成果进行。劳动有有效劳动、无效劳动之分,有一般劳动、具体劳动之别,有复杂劳动、简单劳动之异,其区分和计算都是相当麻烦的事,甚至是不可能的事。劳动成果是劳动的最终体现。有效劳动多,劳动成果就多。劳动成果一旦作为商品,本身就体现了一般劳动。劳动成果科技含量高,反过来证明其复杂劳动含量高。因此,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应是按劳分配题中之义。按一般教科书的说法,按劳分配的“劳”是指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不是指劳动的优劣程度,而是指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数量按时间计算,而劳动质量即复杂程度却无法计算。事实上,劳动不仅有数量之分,不仅有简单复杂之别,而且还有优劣之差异。社会需要并认可的劳动,才是有效劳动。可是劳动的优劣是无法通过劳动本身来判定、来计算的,只有通过劳动成果来判定和计算。劳动成果体现为产品或服务,既有数量属性,又有质量属性,而且可以直接接受社会的检验,其对分配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按劳动成果分配,才能将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劳动还是劳动力

8. 什么叫劳动力分配?

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主要包括居民提供生产要素所得报酬收入,政府利用国家权力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再生产所征收的生产税和进口税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企业在扣除其固定资产消耗和其他运营成本及税收后的净营业盈余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和法律法规进行 调节和规范,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其依据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 
  初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它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出现重大的社会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就很难加以扭转。初次分配市场中调节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现实情况也正是如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企业中分别进行的。 
   国有经济初次分配: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 内使用;(2)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3)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 支配和使用。 
  集体经济初次分配: 
  城镇集体经济初次分配:城镇集体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2)以 合作基金形式上缴集资单位,形成统一支配的集体收入;(3)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4)以工资形式分配给职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要以承包农户为单位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农户创造的国民收 入在初次分配中发解为四部分:(1)以农业税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2)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留给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 (3)以管理费形式提留给乡村政权组织;(4)以个人收入形式留归农户。 
   个体经济的初次分配: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两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2)税后利润全部形成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 
   私营经济的初次分配:私营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2)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3)以企业主收入形式归企业主支配。 “三资企业”的初次分配:“三资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除按注册投资比例分一部分给外方投资者外,其余部分的分配与一般企业相似,分别以税金、企业基金、工资形式,形成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和劳动者个人收入。  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含义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是指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原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之所以必须进行再分配,有下列原因: 
  第一,满足非物质生产部门发展的需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获得了原始收入,而非物质生产部门要获得收入,必须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解决。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转给不创造国民收入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形成“派生收入”,以满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国家行政和国防安全等部门发展的需要和支付这些部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加强重点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需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它们的发展速度、生产增长规模、技术结构等互不相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比例不协调现象和薄弱环节。同时,各物质生产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份额,往往同它们各自的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相一致。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宏观调控的全局出发,有计划地将国家集中的纯收入,通过再分配,在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调节使用,以加强重点建设,克服薄弱环节,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 
  第三,建立社会保证基金的需要。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证基金,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基金,除企业、个人负担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保证基金来解决。这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的需要。为了应付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后备基金,来满足这些临时性的应急需要。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进行: 
  (1)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首先把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2)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就改变了资金使用的主体、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时间,从而对国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同时,通过差别利率,信贷机构获得了利润,可用于充实信贷资金、提留信贷企业基金、支付职工工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收入也由于差别利率得到调整,使一部分国民收入在工商企业、职工、居民之间进行了再分配。 
  (3)劳务费用。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种劳务的劳动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在得到劳务费用后,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管理费用、提留基金和上缴国家税金。因而,通过劳务费用的支付,一部分国民收入实现了再分配。 
  (4)价格变动。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价格的调整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着交换双方的实际收入,引起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增加农民收入;消费品销售价格提高,就会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就会引起国民收入在各工业部门之间的转移等等。由此,国民收入在国家、部门、企业、职工、农民之间实现了再分配。 什么是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即劳动者得到工资,货币资本得到利润、利息,人力资本(表现为技术、管理、信息等)得到报酬(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
  十七大报告之所以再次强调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思想,是针对我国目前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诸多的不公平现象而言的。虽然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但受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过剩和长期以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仍然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劳动收益的流失,是初次分配不公的最突出表现,也是造成社会矛盾加大的重要因素。  初次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有:由于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所造成的劳动力流动受阻和就业不充分而引起的分配不公;由于不合理的行业垄断所形成的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环境失衡所导致的分配不公;由于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条件的差别而产生的分配不公;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平;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城乡发展失衡、地区发展失衡、利益分配格局失衡、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失衡等等。关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国国际专家交流网  何步新  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是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两个环节。初次分配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企业作为是分配主体,将国民生产总值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生产要素的提供与报酬支付的关系是初次分配的基本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标准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税收进行调节和规范,不直接干预。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即通过税收、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进行,重点调节城乡之间、地域之间、部门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总原则,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分配具有的意义:一是收入分配有利于充分调动经济活动各要素参与者的积极性,摧生创新能力的充分展现,尽量提高经济效率;二是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形成社会矛盾的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价格机制、利益驱动等,初次分配收入存在一定差距亦是难免的,这样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发展(或者叫竞争)。但分配中存在问题很多,再分配就很难纠正过来。因此,在初次分配中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十分重要,除了初次分配的守规和秩序应该规范,也就是分配过程要公平以外,还要高度重视机会公平,这涉及初次分配公平的基础条件:一是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一般来说受教育水平高的人收入也高;二是劳动机会的公平,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市场机制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保障公平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的必要条件。如果劳动者的工资率(单位时间的工资收入)低于仅能换取生产费用,而无力承受劳动力再生产的教育费、医疗费时,这种收入分配结构很难说是合理的。
  再分配就是国家通过经济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如果把再分配调节力度搞得过大,出现奖懒罚勤效应,就会既损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又会损害效率,这就直接影响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和社会的公平功能。所以,只有将效率与公平这两个相关而不可分离的重要因素有机结合,才能促进国民收入合理分配,其结果既有利于生产力正常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实践证明,效率和公平不是对立的,而是互为基础、互相促进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关系经济发展活力和社会稳定,是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在认真探索。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国民经济收入方面进行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14届三中全会提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15至16大都明确提出,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再分配要注重公平。这就确立了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目的就是既要适当拉开差距,以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功能,又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社会不稳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重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深刻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要注重公平。”这些论述,都既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增强了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矛盾和问题的针对性,是从实际出发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近20年来,党的历届大会、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卓有成效,成绩斐然,世人皆碑。但有一些令人费解的失误,本不该发生的事竟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没有人觉察到它的存在并逐渐蔓延扩散,的确令人吃,惊!因政府机构内,有大批各类精英学者为各级组织提供方案,出谋划策,可是,事关可持续发展,培养大批优秀高素质的活劳动者,为什么就被忽略了!不过人们欣喜地看到,近期国家正采取多项举措,缩小收入差距;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征税点;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再连涨三年;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
  200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会会议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工资条例》,就是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等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人民“劳有所得”。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从2008年至2010年养老金连续三年上调,年均增幅近12%。预计到2010年,全国4200万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
  一些专家认为,经济增长的好处分为国家、企业、个人三大块。一般劳动者的报酬总和占GDP的比重越高,其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能得份额便越大。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行工资改革,将其分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三大块,但直到今天,工资构成中仍没有福利这一块。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司负责人表示:研究发达国家薪酬支付历史会发现,基本工资仍是最重要的激励手段,而奖金只是“打补丁”的。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尽合理,尤其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利润与职工工资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利润比重过大,工资比重过小。价格扭曲、行政性垄断以及财税体制的一些弊端,是造成我国现阶段初次分配领域扭曲的主要原因。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6)》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人民收入分配出现了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现象——政府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则持续下降。例如中国科学院发表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称:1990至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却从21.9%增加到29.6%。1990年,我国的GDP为19347.9亿元,营业余额为4228亿元;至2005年我国GDP为188692.1亿元,营业余额为55771.06亿元。如果2005年营业余额仍旧仅占GDP的21.9%,则营业余额为41238.01亿元,将减少14533.05亿元(占到2005年营业余额的26%)
  另有统计显示: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为企业利润的2.4倍,到2006年,降到了0.43倍;1998年国家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4.3%。到2006年提高到了21.36%。
  客观分析,工业企业利润大幅增加,是受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上升、投资收益增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一些企业劳动成本超规压缩,在相当程度上以降低职工收入为代价。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种种手段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例如:利润上升,但不给职工涨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不给职工发加班费、上养老保险、没有住房公积金、大量使用编外人员并且同工不同酬,克扣应得的福利津贴等,在得来不易的就业面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站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一个社会的进步最终取决于个人利益及权利的实现程度。与企业利润特别是政府的财政收入相比,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前提,故劳动所得比重长期偏低有悖于社会发展目标,中国经济也不能靠“利润侵蚀工资”这种畸形模式来发展。
  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已是消除收入分配差距.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妨看我们的邻国印度,或许也是个借鉴。在过去的五年中,印度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1.5%,而我国则为7.5%,同期GDP的增长,我国平均增长率达到10±%,印度则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