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024-05-13

1.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第7号)公告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二是根据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