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矿业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024-05-21

1. 什么是矿业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是我国法律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赋予公民、法人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什么是矿业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 为什么要设立矿业权?矿业权管理内容有哪些?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前者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设立矿业权的意义在于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对矿业权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全过程的行政管理。矿业权管理的具体内容有:界定矿业权的性质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为什么要设立矿业权?矿业权管理内容有哪些?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前者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设立矿业权的意义在于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对矿业权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全过程的行政管理。矿业权管理的具体内容有:界定矿业权的性质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设立矿业权?矿业权管理内容有哪些?

4.  矿业权管理概述

一、矿业权的涵义和划分
(一)矿业权的涵义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不动产诸法律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佳管理方式。它有利于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投入。
1.探矿权的涵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勘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
由于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勘查矿产资源要冒极大的风险,投入大量的资金,依靠地质工作者创造性的思维劳动,才可能有所发现,探明矿产资源后还需投入大量的开发资金。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用财政收入来承担找矿的全部风险和大量的开发资金。国家只需对必要的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进行投入。同时,设立探矿权,以有偿取得的方式授予从事商业性勘查、开发活动的经营者,就可以达到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目的。经营者在对探矿权的使用和经营过程中,虽然承担了极大的风险,但也存在着获得高收益的可能。
2.采矿权的涵义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另一种法律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
(1)采矿权主体。采矿权必须由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承担,在我国凡拥有一定的资金、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采矿权权利能力。采矿权主体依企业形式不同有公司型采矿权主体、单一型采矿权主体、联合型采矿权主体。
(2)采矿权客体。采矿权客体是指依法批准的一种或几种矿产资源,并非所有的矿产资源均可同时成为采矿权的客体,只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种才能成为一个采矿权的客体。
(3)采矿权内容。采矿权的内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进行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排他的或独占的矿山建设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品的生产经营权。
(二)矿业权的划分
世界各国的矿业法规对矿业权大体有如下几种划分类型:只设一种矿权,不分探矿权与采矿权;两阶段划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三阶段划分,即非排他性探矿权,排他性探矿权与采矿权;四阶段划分,即在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再设置一种矿产评价权,权利人在这个阶段可补充勘查或作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或在勘查区域内保留该权利暂不工作,以待市场或其他条件好转后,再进入采矿阶段。无论上述何种方式,探矿权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即从探矿权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过渡进入到采矿权(前提是探矿权人需履行所有义务)。
我国是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采矿权两阶段。探矿权、采矿权均具有排他性,不能重复设置。这种划分方案简便易行,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实行了10多年的地矿行政管理中,一直是将探矿、采矿按两个阶段划分管理的。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调查和选择找矿靶区的面积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设置探矿权,不具有排他性,只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矿业权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矿业权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诸如,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
矿业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限制;
(2)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3)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
(5)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
(6)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
(7)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
(8)保护合法的矿业权。

5. 矿山企业的经营权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权利,矿山经营权和采矿权是一回事儿?

企业即便不是国有企业,同样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运作。现在绝大部分企业已经改为公司制,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股权手里。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要股东同意,其完全可以将公司承包出去而由承包人进行经营管理。不过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国家安全生产法》第41条专门规定,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才可以进行承包经营。具体到矿山企业,其特殊性在于矿山企业的承包人其真实目的是承包该矿山企业的矿权。因此,矿权能否承包经营就成为回答文章开篇甲公司问题的关键。
  对于矿权能够承包,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导致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对矿权承包的性质很难做出认定。
  根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国家是不允许采矿权承包的,矿权承包的法律后果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文),国家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方式,将部分和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不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文),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前提下,是允许煤矿企业承包的。
  事实上,不少地方性规定的确肯定了矿权承包的合法性。例如,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2003]86号文件,在经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煤炭工业厅的批准下,矿权可以承包,亦即没有经过上述批准的矿权承包是无效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就有“采矿权承包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此外,河南省还就矿权的承包租赁经营专门制定了《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不过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相同,这一点尤为值得投资者注意。例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矿权承包具有合法性;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当前审理煤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开办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可以将煤矿以承包形式转让给他人经营的。但是,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最新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承包人承包经营矿山缴纳一定数额承包费的承包合同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矿山企业的经营权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权利,矿山经营权和采矿权是一回事儿?

6. 矿业权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具有排他的完全的权利,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的可利用性,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国务院必须将对矿产资源的一定权力下放,由此产生了矿业权制度。矿业权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在规定期限内对规定区域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由此可见,矿业权的本质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依法对特定的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照矿产资源开发的阶段,我国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即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有露天(地上)、井下(地下)两种开采方式,对敞露地表的采矿场进行开采的称为露天采矿,采用露天采矿方式的采矿权为露天采矿权;井下采矿权的采矿方式有别于露天采矿权的采矿方式,一般适用于矿体埋藏较深,在经济上和技术上不适合于露天开采的矿床,采用通过开掘井巷的方法进行采矿工作的采矿权。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而此条规定位于第三编“用益物权”之下,由此可见,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由此,矿业权的私权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定,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矿业权取得后,任何第三人不法侵占、妨碍行为,矿业权人均可依法主张其取得矿业权,从法律上具有物上请求权和受侵害损失的追及权力,通过民事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权力。

7. 矿权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矿权包括什么?

8. 矿业权的内涵和形成

矿产勘查成果实际上是取得一种使用权利,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它是空间资源专项(找矿)使用权。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矿业权的形成和运作,涉及四大生产要素,如图12-2。

图12-2 矿业权四大生产要素

1.矿产权和资本
资本和以资本为信用的融资,是矿业权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矿业权运作的血液。如图12-3所示。
我国现行固体矿产矿业权运作情况如图12-4所示。
2.矿业权和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劳动对象都是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它开始表现为可能具有矿产资源存储条件的找矿区块,最终形成矿产资源资产。
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这个利用价值既包括它本身的使用价值,也包括它的其他价值,而这个价值就是矿产资源的净价值。它是天然形成的,只是由于其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才形成了价值。理论上这个价值取决于5个条件:①技术、知识和工艺的可得性;②社会需求的水平;③勘查、开发和环境补偿成本;④矿产品的价格;⑤它的代用品的可得性和价格。由于这5个条件都不是固定的,这个净价值显然也是动态的。

图12-3 矿业权与资本的关系


图12-4 我国现行固体矿产矿业权运行情况

矿产资源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具有隐蔽性,不经过勘查就不会显现,不经过开采就不能被利用。这个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不能像土地资源那样直接运作自己的资产,而必须借助于勘查和开发。这就产生了矿业权,也就是探矿权和采矿权,也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矿业权可以由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自己行使,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就是这样做的;也可以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是这样做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实行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分离后的矿产勘查活动具有双重效益,即矿业权人在为自己找到可供勘查或开发的矿产资源的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找到了资源性资产。两者的关系是:①矿业权人只有在确实存在矿产资源的区块才能形成自己的权利,否则只能是风险损失;②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只有勘查才能显现、计量,进而形成矿产资源资产,否则即使存在也无法利用。
3.矿业权和矿产资源资产
资产是会计学中的概念,在经济学中资产被定义为资本、财富,在法学中资产被表达为财产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规定这个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这个定义,矿产资源的净价值转化为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必须能够计量。而要能够计量,必须经过勘查,所以,只有经过勘查的矿产资源才能称为资产。其价值构成,既包括矿产资源净价值,也包括矿业权价值。
4.矿业权和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是天然形成的,存在于天然形成的大的生态系统之中。而开采矿产资源是把它从原来存在的生态环境中挖掘出来,必然对原生态系统造成某种破坏和污染。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人类的长远生存,必须对这种破坏和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原来的面貌。这种恢复和治理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直接影响矿业权的取得。如果这种代价是矿产品成本所难以承受的,那么这个矿业权及其劳动对象将一钱不值。同时,这种恢复和治理涉及当地政府和公众,必须给予充分注意。
5.矿业权与地质技术、劳务
矿产勘查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特别是在矿产普查和找矿阶段,地质学家的知识水平、找矿策略、找矿经验和探矿技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同样的地质条件下,不同的地质认识产生的找矿效果差别很大。前面的地质学家认为无矿而后来的地质学家发现大矿的例子不胜枚举;用一种探矿技术未找到矿,而用另一种新方法发现大矿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因此,人们称找矿活动是一场“知识的竞争、技术的竞争”。在这里,充分体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探矿权是“知识产品”,进而要对探矿权进行分割,分给地质勘查技术所有者一部分。这样做之所以不妥,主要在于探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物权,不是知识产权。因为在没有矿产存在的地方,再高超的技术也找不出矿产。更何况地质勘查技术在整个探矿生产过程中是作为技术服务生产要素进行投入的,其应得报酬已由出资者在生产过程中支付,并在探矿成本中列支,这就体现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经济上它与勘查出资者已经两清;对产出的地质成果,它既不享受权益,也不承担风险。当然,如果技术服务一开始就作为股权投入探矿生产过程中,风险与收益共担,那就另当别论。
这里还要把地质技术和勘查劳务分开。那些有明确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劳务,同社会上各种技术劳务一样,只要按照规定的任务、质量、工期完成了,即应及时结算价款,根本不能参与服务对象的利润分配。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