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2024-05-10

1.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股权变更有以下说明:
一、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
二、准备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三、工商局会经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
四、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
五、变更税务登记证(注:变更股权前要进行税务核算,看看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是否有,如有数字让会计在下个月做账时充掉,要不然缴纳个人所得税25%)
以上提交材料无法准备请到当地工商局税务局或工商局税务局网站下载领取样本,可做参照。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2.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
2、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五项的规定,在公司网站自行公告。
3、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一、设立证券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四)受托投资管理;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帐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五条 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4.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第五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第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七条 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5.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二、准备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三、工商局会经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四、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五、变更税务登记证(注:变更股权前要进行税务核算,看看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是否有,如有数字让会计在下个月做账时充掉,要不然缴纳个人所得税2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6.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华律网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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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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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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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网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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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澎湃新闻2020-06-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监会【第23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4-09-2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新浪财经2019-01-30
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 · 微博热议
莫明其妙2017

知名财经博主

今天 19:55
市盈率13倍。 >>>然后投行圈震惊。 我看到“刺客财经观察”把询价情况梳理了一下,看起来询价机构有抱团报价的嫌疑。 一方面看,很多机构报价的确过于接近。另一方面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询价时要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还要大于10%,这也导致有报高价意向的机构,也必须报价接近机构报价中枢值,才能参与网下申购。规则更加鼓励了机构的报价接近。 >>>这个分析发到朋友圈后,机构圈的朋友们也震惊了。 情绪很不好。你们心里没点X数么,这个价格也就科创能给你发了,机构们给你报这个价就是给保荐机构和科创板面子了,你们收割二级还收割成瘾了么? >>>企业界的朋友们就更加震惊了。 这么低价的发行,含泪割肉,泣血上市,你们科创板和投资者不是欺负人嘛? >>>哈哈哈..... 感觉大家情绪居然挺激烈的,这么小一个新股发行案例,没想到带动这么大的分歧和不满。单纯看公司业务和盈利,我是觉得公司业务还要转型,业绩波动太大,成长性确实能见度不高,感觉上这个估值也不算很不合理吧,略低,但还行,绝不能算很不合理。未来A股可能大面积就是这么个水平。 不过在注册制、市场化也推进了一年多以后,才终于出现了这么尖锐的分歧,也是等得有点久了。 当然,估计发行规则会逐渐完善,发行价格跟着市场波动走的同时中枢会逐渐降下来,卖方和买方的分歧也会越来越多。 企业也终于会慢慢发现,上什么市啊,好好闷声赚钱不好么?毕竟,美股退市率高,真不是因为规则和监管逼着它们退的,而是上市真的不划算才退的。 >>>与此同时呢,这个过程中,券商头部化的集中度肯定会越来越严重了。
转发40  评论9
投行录客

知名财经博主

1天前
#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ST步森 002569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本次交易主要对手方为沈阳等,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微动天下股权以取得微动天下的控股权。【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结束】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对步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立案调查结束。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值得关注的点#1、是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的表述;2、签署的是重组框架协议,并且甲乙各方分别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与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沈阳签署了框架协议3、约定了3个月的排他期,违约金1000万元。4、中介聘请情况:公司将尽快确定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转发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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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四大证券报精华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今日头条2天前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大鱼号2天前
为提升行业规范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
新浪看点2019-07-27
独家!重磅!干货!证券

7.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8. 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 转让有哪些限制 ?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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