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
包括提取范围、提取材料、申请额度、提取次数、提取限制、提取程序、提取要求等,详见正文。 2021年11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范围(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二)非住房提取 1、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额度(一)部分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申请部分提取时,本人账户最低需留存三个月缴存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账户需留足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首付款金额应与付款凭证总额一致。 所购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根据贷款种类不同,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须签约冲还贷业务,按月从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冲抵贷款本息额。 2偿还省中心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为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 3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实际偿还总额为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职工本人和配偶在外中心签约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中不包含本人和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冲抵金额。 4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为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 5购买两套及以上住房,同时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仅限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总额,且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包含本人和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冲抵金额。 4、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取金额为:租住普通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为每年每人102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最近1年实际房租支出。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所产生的家庭实际支付费用。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取金额为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后的其余金额。(二)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为本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 陕西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
2021年11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提取材料、条件、时限、金额等信息,详情见正文。 2021年11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购房提取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和配偶 2、提取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购买西安市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下同)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征收)补偿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无法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房改部门批复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房改部门已审批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6)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3、申请时限 每年仅可对其中一项住房消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同一原因的两次住房消费类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同一套住房存在多个满足提取申请时限的证明材料时,以首次提交采集影像的申请材料日期为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套取。 4、提取额度 属于部分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首付款金额应与付款凭证总额一致。 所购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二、建造、翻修住房提取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和配偶 2、提取材料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造或翻建住房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3、申请时限 每年仅可对其中一项住房消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同一原因的两次住房消费类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同一套住房存在多个满足提取申请时限的证明材料时,以首次提交采集影像的申请材料日期为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套取。 4、提取额度 属于部分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三、大修住房提取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和配偶 2、提取材料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鉴定书、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3、申请时限 每年仅可对其中一项住房消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同一原因的两次住房消费类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同一套住房存在多个满足提取申请时限的证明材料时,以首次提交采集影像的申请材料日期为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套取。 4、提取额度 属于部分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点击查看: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能享受哪些福利
3. 关于住房公积金转移的问题,请专家进入。
一、如果你是非深户口且近几年暂不打算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话,那你可以拿着你的离职证明,
户口 本,身份证,公积金卡去办理提取业务;
二、如果你是深圳户口且有买房的打算的话,那你可以在厦门重新有单位帮你买公积金后,让那边给你开个接收证明,新单位出具的经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证明(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个人帐号及单位帐号和缴存银行)、原单位出具的 “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异地)”申请; 到原缴存银行办理应提供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的异地转移申请、原单位填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仅供参考,具体流程还请咨询厦门那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4. 西安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具体位置在哪
西安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是在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西安市振兴路137号。
自2015年10月13日起,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整体搬迁至振兴路137号院落,10月26日起新址对外正式办理业务。10月19日至23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暂停办理。
经市政府同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及办事大厅自2015年10月13日起整体搬迁至振兴路137号院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心机关新办公场所及办事大厅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7号。邮政编码:710068。中心所属各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公地址不变。
二、10月19日至23日,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暂停对外办理各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暂停办理公积金各项业务,中心网站及相关系统暂停使用。
三、10月26日起,中心新址正式对外办理各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及中心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恢复办理公积金业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处、信贷管理处、信息管理处、法规与审计稽核处、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管理处11个机构,下设省直分中心、西铁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3个分支机构和新城区管理部、碑林区管理部、莲湖区管理部、雁塔区管理部、灞桥区管理部、未央区管理部、阎良区管理部、临潼区管理部、长安区管理部、蓝田县管理部、周至县管理部、户县管理部、高陵县管理部13个派出机构及西安市公租房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
(八)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九)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
(十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十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十三)公租房公司主要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 2022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结合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为符合提取法规,向省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享受城镇最低生保的;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申请部分提取时,本人账户最低需留存三个月缴存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账户需留足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首付款金额应与付款凭证总额一致。
所购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根据贷款种类不同,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应符合以下法规:
1.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须签约冲还贷业务,按月从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冲抵贷款本息额。
2.偿还省中心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为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
3.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实际偿还总额为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职工本人和配偶在外中心签约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中不包含本人和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冲抵金额。
6.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7. 延安公积金转移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部门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申请条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合并
办理材料: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通知书(加盖公章)
单位转移或合并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通知书》单位转移或合并花名册初审(系统录入)中心资金科单位经办人提供中心业务大厅复核(加盖业务章)
办理地点: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南区)便民服务大厅及13县区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