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的基本信息

2024-05-13

1.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的基本信息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机制,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我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要求》是我市城区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要求,是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其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要求》,按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制定标准,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请在执行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以便不断完善。附件:《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成都市教育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的基本信息

2.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儿园。第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第四条 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3.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办园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规范办园行为。(一)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二)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三)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安〔2009〕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四)举办者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自愿退出公益性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善后工作。第十七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的监管。(一)配合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严格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二)建立监督与评价机制,对公益性幼儿园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的评估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公益性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三)大力营造发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良好氛围,公开公益性幼儿园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评估结果、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办园与监管

4.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8月31日由成都市教育局以成教发〔2011〕8号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分总则、管理主体、申报与认定、招生工作、收费与补助、办园与监管、附则7章20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5.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三)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
  (四)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 (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五)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六)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七)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举办幼儿园的具体条件。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县 (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第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顿,待具备办园条件后再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收幼儿。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第七条  登记注册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办园质量。第八条  登记注册机关应定期对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就撤销登记注册,吊销《办园证书》。第九条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合并或更换举办单位 (个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的,须由举办单位 (个人)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停办时,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还《办园证书》。第十条  未经登记注册、未领取《办园证书》,擅自招收幼儿的单位或个人,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登记注册机关不发给《办园证书》或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6.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的介绍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于2011年2月28日由成都市教育局印发。《基本要求》分总则、园舍及设施设备、教职工基本条件及配备、安全保障、办园经费及保障、招生及编班、保教及管理7个部分。

7.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发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益性幼儿园也须在公示栏上予以公告。第十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区(市)县户籍的适龄幼儿。若有空余学位,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第十一条 公益性幼儿园按照区(市)县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登记,于每年7月上旬张榜公布新生名单。开学时间参照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学时间执行。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招生工作

8.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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