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2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4-05-10

1. 吉林省2022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在我们国家一些地被用来占用,作为 征地补偿 ,是有一定的补偿费的,那么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 吉林省 征地补偿标准 是多少 ?根据相关的规定说法来看,吉林省的 征地 标准应该按照水田旱田以及草场相关的规定来计算。详情请看下文。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占用补偿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长春 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吉林省2022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2. 2022年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0年吉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暂时还没有相关消息。我们来看看往年吉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占用补偿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 征地 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长春 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吉林省是典型的例子。每一年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会进行修订,这是为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国家利益与形象,国家征用了农民的农用土地,法律规定的必须对农民进行一定的征地补偿,每年进一步的修订也是为了多给农民一些补偿,毕竟农用土地是农民经济来源的主要方面。

3. 2022年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二、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三、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长春 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对于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 的详细内容,可以知道补偿标准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有序进行。同时在获取土地补偿费的时候,也应根据不同土地使用类型进行补偿。当然补偿标准下发后,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后进行合理补偿,如果有异议可以进行再次评估。

2022年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4.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

2018年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5.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上,吉林省的征地赔偿标准是极为详细的,被征地的居民可以自己根据相关标准计算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补偿金,后期核对也较为容易,不会造成经济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居民同意被征收土地且签署合约后要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好自己财务离开被征收地,不得以其他理由继续纠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6. 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全省平均价提高到67038元/亩,最高价石家庄市主城区达到45万元/亩;张家口市尚义县最低价也提高到37314元/亩。新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所谓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县(市)级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农用地定级的基础上,按照农用地质量状况、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水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划分征地区片,并在标准耕作制度和一定农田基本设施状况条件下,根据区片农用地条件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的农用地平均征收价格。
一、吉林省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吉林省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7.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 征地补偿 最新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上,吉林省的征地 赔偿标准 是极为详细的,被征地的居民可以自己根据相关标准计算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补偿金,后期核对也较为容易,不会造成 经济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居民同意被征收土地且签署合约后要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好自己财务离开被征收地,不得以其他理由继续纠缠。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8. 2022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一、吉林省 征地补偿 新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 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 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 长春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 征地 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2011[35]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 律、 法规 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事实上,吉林省的征地补偿新标准也不是吉林省政府大包大揽的就可以全权制定了的,已经给大家解释过,都是各区域政府制定出补偿标准以后报至市政府、物价局等这些部门进行过审核,而且吉林省在我国是占地面积比较大的一个省份,在吉林省下属的各城市都有征地工作,民众可通过政府官方渠道了解征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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