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和意义

2024-05-11

1.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和意义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和意义

2. 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家族信托产生于欧美国家,是指家族或家族企业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家族资产(包括房地产、有价证券、艺术品、企业、专栏和版权等动产和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秉承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以信托的形式进行投资、继承和公益事业等方式管理资产,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利益。
家族信托通过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相分离,将风险隔离,同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收益的分配。良好的家族信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去世、婚变等引发财产争端,帮助客户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代际传承和企业的基业长青。

3. 为什么会设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法律意义与文件

为什么会设立家族信托

4. 家族信托是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
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扩展资料:
自身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他同时提醒以家族传承为目的的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关注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受益人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家族信托

5. 家族信托成立的步骤是怎样的

首先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然后委托人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最后受益人领取信托收益。投资者可以前往正规的信托公司咨询具体办理流程。
家族信托可以将委托人的个人财产集中管理,并按照预先设定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运营的信托管理模式的专业金融产品。一般情况下,由银行担任家族信托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信托公司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银行为投资者提供信托资金保管服务。信托资金保管是指银行投资者受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计划的全部财产,并为所保管信托计划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服务。
家族信托的交易渠道是客户经理,所有的家族信托业务都是经过客户经理办理的,如果投资者碰到什么问题,可以联系办理家族信托的客户经理。
投资者一旦将个人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那么该笔个人财产将不再属于投资者本人了,而是会根据投资者的意愿传承给受益人。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
一、家族信托必须要遵循哪些规定?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以确保家庭成员的未来发展。
但信托基金并不会自动赚钱,比如,假如信托章程设计得有缺陷,或信托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尽责,委托人投放到信托基金的钱就有可能变成“死钱”。
要想让家族信托在中国良好地运转起来,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加以监管,也需要大量信托人才。以上两点,中国目前均欠缺,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
中国家族企业要想化解财富传承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可以选择并购、重组,也可以到职业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寻找解决方案。家族信托是诸多办法之一,在中国内地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但未来的发展态势值得各方去尝试。

家族信托成立的步骤是怎样的

6. 家族信托的信托产业

在中国推出实际家族信托计划的只有两家金融机构。第一个家庭信托计划是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完全资金信托。该信托起步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为50年。招商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表示,从2013年5月份推出首个家族信托计划。截至7月份,招商银行的家族信托签约客户已有10个家庭,均为金融资产1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客户。目前签约的客户主要集中在北方城市,且全部为民营企业主。家族信托管理范围以金融资产为主,包括部分股权,但不包括占国内高净值人群财产配置很大比重的房地产。另外,因为境内外监管环境不同,对于境外资产采取设立独立信托计划的方式,目前的家族信托管理范围主要以境内资产为主。“家族信托在欧美等发达地区的最主要作用,就是帮助富人合理避税。中国遗产税一旦推出,必将带动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孙飞说。中国高净值人群已进入“财富传承”阶段。招商银行与贝恩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财富保障”已成为中国高净值人士管理财富的首要目标,“财富传承”需求进一步明显。贝恩咨询大中华区总裁Michael Thorneman指出,目前有约三分之一的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财富传承安排,寻求借助家族信托、税务筹划、保险规划等工具完成财富规划。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还面临诸多瓶颈。第三方理财机构诺亚财富的报告指出,信任是信托的根本,但目前中国高净值人群以白手起家居多,他们更愿意自己管理财富。另一方面,由于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等传统业务上的盈利空间还很大,开展财产类信托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林建国认为,香港的家族信托已经十分成熟,富人们也习惯选择家族信托保障财富传承。在香港,家族信托可持有资产包括房地产、股票组合、家族企业、专栏和版权等。因为香港直接面对全球市场,所以在信托管理上也没有地域限制,投资组合方式更多元化。家庭信托已经成为香港高净值人群打破“富不过三代”魔咒的魔法棒。

7. 家族信托的未来发展

但信托基金并不会自动赚钱,比如,假如信托章程设计得有缺陷,或信托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尽责,委托人投放到信托基金的钱就有可能变成“死钱”。要想让家族信托在中国良好地运转起来,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加以监管,也需要大量信托人才。以上两点,中国目前均欠缺,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中国家族企业要想化解财富传承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可以选择并购、重组,也可以到职业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寻找解决方案。家族信托是诸多办法之一,在中国内地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但未来的发展态势值得各方去尝试。

家族信托的未来发展

8.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功能: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引发的资产外流婚前个人资产保护企业破产保护隔代传承,基业永续避免遗嘱继承复杂的程序减少法定继承引发的法律纠纷防范金融资产代持风险尊贵养老规划一,家族信托是在国家法令下的法律安排,可用于保障个人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资产,免受经济及政治等潜在的不明朗因素所冲击。设立家族信托时,财产委托人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连同为指定受益人而设的管理指示转移至受托人。在法律上,信托将资产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分开,让资产更有系统地分配。原理很简单,当财产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其资产拥有权不再属于财产委托人,分配资产的过程将变得更流畅。受托人只需根据财产委托人的意愿,向受益人顺序分配财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二,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它是一种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三,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在信托财产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增值,如受托人可在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债券性资产等投资标的之间进行资产配置;信托法同时设置了信托财产隔离的财务制度、信托财产管理记录及报告等来规范约束受托人的行为。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提出特别调整,最大限度实现信托财产效益和目的。四,信托公司有能力和经验通过设计完备的信托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针对受益人先于预期死亡的情况,设置第二顺位受益人。还可以为防止受益人挥霍,对信托利益分配做出限制,如限定用途、金额、自由支配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