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情况具体是什么?

2024-05-10

1. 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情况具体是什么?

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情况具体是什么?国家药品监督局近几日发布了关于2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总的来说就是许多省地区的许多药品公司,药品研发公司,以及一些生产药的制作商、生产药的一些工厂。而他们生产出来的药,经过许多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一些检验研究院去进行药品质检,结果都不符合质检要求,也就是不符合规定。这诸多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能让人想到,但流入市场会产生什么样严重的后果,并且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涉及到20多个生产商。还好各个省地区的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检验研究院,都对药品经过仔细的时间检查,要不然这样的药品一旦流入市场,就会产生许多问题,这不仅仅关乎到资源的浪费问题,最重要的是关系着许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问题,药品安全是我们国家十分注重的问题。

药品安全,是维护所有人的健康权益,以及促进我们国家医药类产业不断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连药品安全都不能够保证,那么会侵害到许多人的权益。所以国家对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十分严格,监管力度不断的提高,并且我们国家,还制定了关于药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于监督各医药企业的安全生产链,企业也应该肩负起安全药品的责任,坚持将药品安全放在第1位,科学的去制造每一类药品,必须保障药品的质量达到优质,一定要符合国家的质检要求。

药品安全仍然需要国家,以及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保证我国的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定要落实药品安全的责任。只有生产出好的药品,才能保护人民的生健康。

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情况具体是什么?

2. 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名单都有什么?

医药真的是太过于重要了。为了国民的用药安全,净化现在的医药市场,每年国家药监局都会发布一些不合规定的药品名单。

近日,国家药监局就发布了10家药品生产企业的20批次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其中有: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泰药业股份有限公生产的12批次石斛夜光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鉴别。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克拉霉素缓释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干燥失重。还有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阿洛西林钠不符合规定,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花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复方金银花颗粒不符合规定,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景天和1批次制川乌不符合规定,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前胡不符合规定,湖南省自然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秦艽不符合规定。

这些药里面,要么是干燥失重不符合,要么是性状、重量差异不符合。

其实这些药品的制定,都有一个核心的标准,那就是《中国药典》。《中国药典》里面收录了很多化学药品、生物药品,中药材等等资料,并且对这些药品的产地、制作流程、重量差异、相关鉴别、适应症等都有详细的介绍。
只要生产厂家严格按照上面的要求,有的时候可以高于上面的标准,那是绝对没任何问题的。可能有一些是偷奸耍滑,更多的应该是平时在上产过程中不是很严格吧。
希望他们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3. 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这些药品因何导致不合格?

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很多人维持生命的重要保障,也是很多病人的希望,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基础之一。为了保证药品安全,国家药监局会定期检查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进行通报,对相关厂家予以处罚。这么做,除了能让大众得知药品安全情况,也能对制药厂家起到监督的作用,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此次,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有很多种,其中一些也是我们的常见药,造成这些药品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装量差异、溶液的澄清度、性状等。
一、装量差异
河北国金药业和广州花城药业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装量差异这项规定。金银花颗粒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药品,主要功效是性热解毒,凉血消肿。装量差异是药物制剂的均匀性检测指标之一,就是说每个胶囊之间的药品含量差异较大,这可能造成患者在服药的时候,有时候是过量的,有时候是量不足的。二、溶液的澄清度
山西仟源医药的注射用阿洛西林钠溶液澄清度不符合规定。注射用阿洛西林钠溶液是用于消炎的一种注射液,适用于革兰阳性菌及阴性菌所致的各种感染。澄清度不符合规定很多是药品浑浊,容易产生药品被污染的问题。三、性状
安徽泽华国药的红景天和制川乌不符合性状规定。红景天是种中药,主要是益气活血、平喘,制川乌也是种中药,主要是祛风除湿的功效。性状是说药品的物理特征或形态不符合规定,特别是对于中药来说,可能是药品过期或者储存不当所导致。对于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除了以上原因,还有哪些,欢迎广大网友讨论。

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这些药品因何导致不合格?

4. 国家药监局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将会被如何处理?

随着各项事业和社会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于药品的掌控也是越来越严格和重视,就在不久之前,我国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一批不合格规定的药品紧急召回和停售,其中不乏有一些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药品。众所周知,药品是关键时候能够“救命”的东西,使用不合格的药品不异于害人要命。本次国家召回了关于“二十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通告中显示,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七家药品检测局的检测,发现了数十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2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其中包括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一批次克拉霉素缓释片以及湖南省自然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生产的1批次秦艽等多个公司生产的药品被召回。药品监管局表示对于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会进行召回和销毁;相关药品管理机构会对涉事案件和公司立案调查;责令单位和企业暂停和使用等措施。药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解决各种生理问题的根本,如果使用了假冒伪劣的药品,其后果不堪设想,轻的或许对病理不会产生治愈的效果,如果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人体发生其他不可预想的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现代人也有一些习惯,就是家中会常备一些药品以防万一。被公布的劣质药品中,不乏有些是常见药物,也希望大家可以检查一下自己已经购买并且使用了的药物,是否购买到了上述名单中的企业所生产的劣质药品,尽早将其销毁或者扔掉。我国在药品质量监管上算是相对比较严格的了,因此大家也不用有太多的担心,只要相对注意一下就好了。

5. 国家药监局:发布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

这次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是起到了警示作用,首先是告诉了其他药企,在制药过程中一定要规范,对不合格药品一定要筛选出来,同时也告诉其他的药企应该加大药品的监管力度,如果有发现不合理不合规,应该要及时的治理。
这次药监局对这些药品进行严格的查处,以后也就很好的表明了,市面上有很多的药品是不符合规定,只是没有被专门的人给查出来罢了,所以警示药企任何时候应该制造合理合规的药品才行。
一、警示药企制药的规范性
现在市面上的药企品牌特别的多,对普通人来讲针对,药企品牌和药物其实都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人去购买药物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些药品到底合不合规,所以正是因为这种情况,这次药监局所查处的这些不合格的药品也就说明市面上还存在着许许多多不合规的药品,所以就希望其他的药企在制药的过程中一定要规范。
二、警示药企应加大药品监管
当然药企本身就应该要加大药品的监管,这是毋庸置疑,而且必须要随机定期的进行排查,对市面上的药品,如果有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品牌问题,就应该要及时进行制止,并且要整改,这才是一个合格合规的药企,应该要做的事情,也不是说非得要等药监局查过来才改正自己的药品不足的问题。
三、药品不合理的后果
要知道一个药品不合规不合理,一旦售卖在市场上面以后对人体的伤害是特别大,药企仅仅只是为了以赚钱牟利为目的,而忽略人们的健康,那到时候出了问题,可能谁也不能负起责任。本来市面上的药品就非常多,自家药品就应该有自家管理,如果要等到药监局来查处,那后果也是非常严重,其实只要每个药企都能够有专业的资质,严格审查筛选药物,都不会有这么多次品出现。

国家药监局:发布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

6. 哪些药品属于不合格药品

假药和劣药属于不合格药品。假药(Bogus Drug)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7.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GSP再认证,药品批发企业应不得有哪些违规行为?

  主要是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的规定。GSP再认证也是对软件和硬件的综合考察。做好票务工作,无假药,无漏税。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一  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GSP再认证,药品批发企业应不得有哪些违规行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有什么规定?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符合标准的合格药品应是在药品对症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标准:疗效确切;对人体毒性或不良作用最小;相对价格便宜且服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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