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5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宁波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经费)通过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合理调配,向用人单位征收“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企业未按劳动部门核定比例招收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应缴的安置费,破产、关闭企业清算资金中一次性拨付的就业安置费以及社会各界资助等途径筹集。第三条 经费是为弥补实施再就业工程所需费用之不足,以促进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而建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储存、单独记帐、独立核算,经费免交各种税费。第四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原则:统筹安排,合理运用,统一标准,专款专用,严格审核,注重实效。第五条 经费来源和征集标准
  1.市、县(市)、区财政在实施再就业工程期间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市本级三年内每年安排400万元);
  2.市、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在实施再就业工程期间每年划转一定的专项资金(市本级三年内每年划转400万元);
  3.根据《宁波市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甬劳〔1997〕99号)规定的分类,按以下标准征收安置费:
  A类(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向同级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招用手续后,按每人每月20元征收;
  B类(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向同级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招用手续后,按每人每月50元征收;
  C类(虽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但属限制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工招用手续后,按每人每月本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0%征收;
  D类(不准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必须按规定限期清退,清退期内按C类标准征收,不按规定限期清退或继续擅自使用的,在按每人每月本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50%征收的同时,由劳动部门按劳动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城镇临时工)必须向同级劳动部门申报用工计划,经批准后办理用工手续。超计划使用上述对象或虽属A、B、C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的,统一按每人每月本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0%征收安置费,同时由劳动部门根据劳动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与外来劳动力调节管理费合并收取。在收取的总额中,每年按不少于400万元额度转入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
  4.企业新招用职工时未按规定比例招收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其不足部分按每人3000元标准交纳的安置费;
  5.破产、关闭企业清算资金中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的就业安置费;
  6.其它。第六条 经费的征集办法:三年内,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在年初一次性拨入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在每年第一季度基金收缴完成后一次性划入专户;向用人单位征收的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委托银行收取,与失业保险基金同单同时托收,暂列“失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的“其它缴纳”栏;其他征收和筹集的资金一并直接交入专户。第七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再就业工程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主要项目有:
  1.企业安置非本企业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
  2.企业招用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失业职工的安置补偿费;
  3.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而兴办的第二、三产业和其它经济实体向银行贷款给予的部分贴息;
  4.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用于富余职工的转岗转业和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
  5.企业使用再就业工程实施对象试工期的补助费;
  6.企业开展以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由于短期流动资金不足而需要的低息贷款;
  7.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所需资金不足时的低息贷款;
  8.其它与该项工作有关的管理费用。第八条 经费的使用标准: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由原单位支付一定的安置补偿金。确实无力支付安置补偿金的困难企业,经申请可给予部分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2500元;
  符合第七条第二项,并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安置补偿费。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安置补偿费;
  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其贴息额度不高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0%,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试工期补助费用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给企业,期限为1-3个月;
 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因启动资金有困难而申请借款的,其最高额度为每人3000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有关失业、富余职工的转岗转业和再就业培训费的使用标准另行制定。
  管理费用按实际需要列支。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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