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强制买保险合法吗

2024-05-09

1. 银行贷款强制买保险合法吗

您好,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正在为您解答,请稍候。【回答】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即便购买了,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回答】


买的二手房,银行说必须买了包厢才能放款,合法吗【提问】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回答】


那我可以投诉他们吗【提问】


你可以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找银保监会进行投诉。【回答】


银行客服电话是多少【提问】


您办理的银行是哪一家呢?【回答】


邮政储蓄银行【提问】


如果您需要联系银监会,电话是12378【回答】


强制性买的投诉可以退回来吗【提问】


邮储银行的客服电话是95580【回答】


一般都是可以选择退回的,具体的您可以投诉后和银行进行协商。【回答】


强制性买的投诉可以退回来吗【提问】


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您还可以选择向银监会进行投诉,要求把强制购买的保险退回。【回答】


若您仍然不满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然后退回您额外支付的保险费用。【回答】

银行贷款强制买保险合法吗

2. 贷款强制买保险违法吗

贷款强制买保险是违法的。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什么区别?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以下区别:投保人保险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也就是出钱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就是保险标的,属于保险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方面来说,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是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原则上应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
三、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3. 贷款买保险是否强制性行为

目前理论理认为,贷款买保险属于有条件的贷款,并不是强制行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信用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因此提倡消费信贷,银行经营风险必然增加,这就需要进行风险分散,买保险是一种有效和必不可少的手段。按照国际惯例,贷款一般也要进行保险。仅靠银行很难在经营中化解自身风险,为此贷款买保险本身是带有一定合理性的“强制”。商业银行主要是用储户的钱在经营,为了保证储户和自身的安全,它们也需要保险。另外,从贷款合同来说,取得贷款是购房者的权利,买保险则是购房者的义务,从法律来说本身并不存在强制。个人抵押住房贷款综合保险费收费标准:保险费计算方法:保险费=借款额/10000乘以年限相对应的每万元保险费。
一、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1、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存单质押风险
(一)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3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二)民事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的担保,在法律上与票据、证券等质押并称为“权利质押”。此类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
一是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即系伪造、变造、虚开,或是虽为真实存单,但未能实际交付于债权人,致质押行为无效;
二是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出借人,但存单所有人于还款前违反诚信原则及相互间的合同约定,到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单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
然而,根据我国1993年3月1日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也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法院、税务局、海关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基于此,银行不会因出借人或者存单所有人的请求而冻结存单所载款项。这对于以存单做质押的债权人而言,无疑是致命的风险,因此,实务中以存单做质押又擅自挂失提款的此类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的大量出现使债权人对存单质押顾虑重重,实际上极大削弱了存单的担保功能,也不利于盘活资产、物尽其用,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设亦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贷款买保险是否强制性行为

4. 贷款强制买保险合法吗

不合法。该保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强制买保险怎么投诉
可以直接拒绝的。
向主管部门投诉,比方说银监局、保监局。
目前,不少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办理车贷业务中要求借款人必须要购买全险,这样,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可以走保险的途径。
而一般,办理保险的目的在于,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车子是抵押给银行的,那么保险办理以后,可将贷款过程中的风险转移。不过,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并非所有的保险都适合于借款人所用,这里就要借款人仔细阅读贷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了。
通常情况下,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只有交强险,而其他险种都是借款人可自由选择购买的。因此,在贷款买车过程中,除交强险以外,其他保险是不受限制购买的。
二、买保险可以贷款吗
中行提供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您以未到期的人寿保险保单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主要贷款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持有用作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单;
(四)质押人寿保险保单应为个人保单。若您为投保人,则必须提供质押人寿保险保单被保险人、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条由其监护人执行)签字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若您为被保险人,则必须提供投保人、受益人(若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条由其监护人执行)签字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若您用作质押的人寿保险保单为团体保险单(分单)时,须有投保单位的书面授权证明,并经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确认;
(五)中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 贷款强制买保险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该保险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贷款强制买保险合法吗

6. 银行强制办理按揭的客户购买保险是否合法

  银行强制办理按揭的客户购买保险一般不合法。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抵押物灭失、损毁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 银行强制贷款人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江文在某城市工作,为与女友结婚考虑买房。经过调查,江文选定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江文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江文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该银行借款20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2000元,期限为10年,江文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在合同签订后,江文即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此后,某银行要求江文为所购置的房屋购买一份财产险,或是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险,银行为受益人,并由江文支付保险费,否则就将解除与江文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但江文对银行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江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专家点评]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来支付保险费,还是由银行来支付保险费,是属于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不应强加给贷款人。银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达到这种目的,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当认定银行的行为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银行要求江文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保险,并要求江文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和精神。

银行强制贷款人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8. 申请银行贷款银行能强制买保险吗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房贷险都含
有新条款,增加了针对被保险人的还贷保证责任,规定还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按规定的比例承担银行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款。同时,在合同中列出了死亡和不同伤残等级相应的偿付比例。上海市场上目前的房贷保险主要以上海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为主,包括了财产责任险和还贷责任险。
  还贷责任险这种类似普通人身意外险、又在费率上有所优惠的保障险种,对于那些以房产为最大资产、且又没有足额人身保障安排的人群来说,不失为一种聪明的选择。按照贷款多少安排好房贷险,就不会因为自身遭遇各种意外伤害失去还贷能力,而导致所购房产因还不了贷款而被银行收回。
  上海的一些银行已经不再强制要求贷款客户购买房贷险,不过从实际支付的费率来看,对于准备买房的人而言,房贷险对于意外保险或者定期寿险而言,可以起到巧妙的替代作用。
  房贷险的投保时机,是商业银行已经和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只差房贷险就可放款的时候。
  我觉得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最主要的特点在于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受益人不是购房贷款者本人,而是放贷银行。
  买保险不是必须的不过,公积金贷款,都是要求买,这也看你所在城市的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了反正商业贷款可以不买保险!
  所以:银行贷款要客户强制买险不合适!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