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生育津贴怎么领取,烟台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2024-05-08

1. 烟台生育津贴怎么领取,烟台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2020年烟台生育津贴怎么领
 
 申请材料
 
 (一)参保职工结算生育引起疾病、生育、生育合并生育引起疾病、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住院医疗费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2、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或死亡医学证明;
 
 4、住院收费票据;
 
 5、出院记录。
 
 (二)参保男职工结算生育补助金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原件;
 
 2、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或死亡医学证明;
 
 4、住院收费票据;
 
 5、出院记录。
 
 (三)参保职工结算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2、计划内引、流产,提供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的按避孕失败处理);
 
 3、住院收费票据或门诊收费票据;
 
 4、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四)参保职工结算取、放环等其他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2、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3、门诊收费票据。
 
 办理流程
 
 1、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签订《参保患者住院服务协议》;
 
 2、定点医疗机构审验、留存各项证明材料,上传就医信息,结算所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参保职工只需结清个人自负部分;
 
 3、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医院上传信息,生成生育津贴;参保职工自结算医疗费三个月时间内,生育津贴自动发放至本人社保卡或变更的银行账户。
 
 2020年烟台生育津贴
 
 2020年烟台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保职工,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
 
 3、参保职工(含男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020年烟台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1、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3、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烟台生育津贴怎么领取,烟台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2. 烟台生育津贴怎么查询

法律分析:烟台生育津贴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查询,可以拨打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0535-12333。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烟台人社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3. 烟台生育津贴咨询电话

法律分析:烟台生育津贴咨询电话是0535-6613989,办理生育津贴也可以去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生育保险科窗口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烟台生育津贴咨询电话

4. 烟台生育津贴每月几号发放?

法律分析: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 烟台生育津贴发几个月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
2、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3、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流产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1、工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3、办理就医登记表。
4、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5、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烟台生育津贴发几个月

6. 山东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生孩子不花钱,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7. 烟台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政策各地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建议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确认一下。符合最低缴费期限,及计划生育规定,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可以享受的主要待遇有:
(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
具体以当地生育保险实施条例为准。

烟台生育保险

8. 烟台生育津贴2022年最新政策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给个人。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二、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1、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自行到网上下载。3、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最好携带复印件。4、需要提供已经准备好的生育证明和准生证。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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