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怎样确定

2024-05-12

1.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怎样确定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全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一、汇票付款流程是怎样的
1、持票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出示票据并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的当事人分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必须是持票人或持票人的代理人。已承兑汇票的被提示人是承兑人,未承兑汇票或见票即付的汇票的被提示人是付款人。
提示付款必须在合法的期限内进行: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应当在承兑人、付款人、担当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保全的是追索权。
2、付款人审查
付款人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包括对票据的格式、票据记载事项、背书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等事项进行审查。付款人对因其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错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
付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当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对于经审查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应当做成拒绝证书。持票人凭借拒绝证书方可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欺诈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银行如何承兑电子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程序涉及两个基本关系人,即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提出付款请求和付款行的付款。持票人向付款行请求付款时,应自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10内向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在《票据法》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有两方面作用: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行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向持票人足额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在付款时,按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履行审查义务,但其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一是审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连续,如果汇票上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签章的前后依次连续的,则付款行应当向持票人付款。如果在背书的依次连续性上存在问题,付款行可以拒绝付款。二是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依法足额支付票面所记载金额后(限于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对公账户),全体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怎样确定

2.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需要原合同作依据吗

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或称基础关系)。因此,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中,证明原因关系的合同不是必须提供的证据。

但是,如果票据债权人就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且票据债务人又以原因关系行使抗辩权(例如: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在此情形下,票据债权人应当提供原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3. 什么是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票据法》第55条明确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受领了票据上所记载的给付金额后,应当将票据交回给票据债务人,这样才能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消灭,或者由给付票据金额的票据
债务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否则,如果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已经给付了票据上记载的金额而票据债权人仍不交回票据,票据就难免会被债权人恶意利用,且票据一旦落人善意第三人手中,付款人对新的持票人又不能免责,这无疑是加重了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而且,票据作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出示票据。所以,当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了票据金额偿还义务而取得持票人的地位后,如果票据债权人不将票据交回,则该票据债务人也将因无法提示证券而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因此,票据是一种交回证券.交回票据是受领票据余额的票据债权人的一项义务,而相对于支付了票据金额的票据债务人来说则是一种权利。如果票据债权人违反了该项义务,拒绝交回票据的,即发生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什么是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4.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该权利是持票人,既可能是收款人(第一持票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还有可能是汇票、本票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5. 什么票据拥有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什么票据拥有付款请求权

6. 票据的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7.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1、权限不同: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
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使其在取得票据时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并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行。

2、人员不同: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3、期限不同:所谓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期前追索则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索权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8. 提示票据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从付款行为本身来看,它是票据上规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使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同时导致票据关系消灭的行为。付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持票人要想得到付款,就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所以,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票据金额的必经步骤。   

票据具有替代货币进行结算支付和资金融通等功能,因此票据经过多次转让后,持票人与出票人、付款人之间可能已无直接关系。持票人转让票据,无需通知出票人。付款人在没有见到票据时,可能不知道谁是最终的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只有经过提示付款,经付款人对持票人身份和票据的查验,才能确认履行付款义务的对象。   提示付款人,应当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则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业分立、被兼并后,向新产生的企业法人提示付款;企业破产后,向其破产清算组织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时,向其继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时还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保全行为。因为经过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绝时,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并依据拒绝证明,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依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不提示付款,就无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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