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过度融资,怎样判定企业存在过度融资?

2024-05-10

1. 什么是过度融资,怎样判定企业存在过度融资?

企业过度融资是指企业融资超过一定的数量,从而使企业陷入困境。从企业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划分,过度融资主要分为两大类。
判定:
过度融资的主要财务表现。负债的杠杆应使得股东在筹集资金时偏好负债经营,但企业举债并不是无止境的。当企业过 度融资时,其财务表现因过度融资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主要是企业对到期债务不能正常的还本付息。依据企业对外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扩展资料:
过渡性融资是筹款人在银团贷款或发行债券筹措资金的过程中,由于银团的筹组(如编制贷款协议、资料备忘录)和债券发行准备尚需一段时间,而筹款人又需在银团贷款协议生效以前或收到债券款项以前使用一定数额的资金。这时可以筹措一笔过渡性贷款以应急需。
一类是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包括超过资本结构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超过收益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和超过现金流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
另一类是企业超过实际资金需求的过度融资。无论是哪一种过度融资都会导致企业承受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最终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过渡性融资

什么是过度融资,怎样判定企业存在过度融资?

2. 如何治理企业过度融资

首先,主业不突出,项目不优,融资效益不明显。上市公司主业竞争优势不明显,存在制约和影响上市公司发展的瓶颈。只有调动上市公司本身的资源,促使一致行动人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发展,避免盲目减持,才能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否则,就难以形成上市公司主业竞争力的有效推手,反而会因为过度融资,使上市公司背负沉重的融资压力和包袱。
其次,着重圈钱,难以做出合理的融资效益评价。要建立小额、快速、常态化的滴灌式再融资,而不是大水漫灌。通过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机制的改进和监管,使上市公司再融资具有针对性、个性化,突出支持上市公司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优化上市公司治理项目,避免上市公司再融资额度和资金浪费,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
第三,再融资的个人利益观明显,忽略企业主体利益。要加大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管理,尤其要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再融资实现二级市场的投机套利,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再融资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的董监高的股份锁定机制,建立上市公司分红机制,待上市公司再融资效果得到有效评估后,再进行二级市场减持,避免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作为支撑上市公司股价的筹码,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忽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促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因素。通过向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实施再融资,其实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只有不断丰富上市公司再融资模式,如发展可转债、优先股等,避免单一融资模式,才能更好降低二级市场的过度融资行为。保持合理的融资结构,丰富融资形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证券市场融资风险可控、可测和可承受的范围内,建立小额、灵活、快速的再融资机制,将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融资模式,改进上市公司融资结构,都必须建立在鼓励优质蓝筹股上市公司融资的基础之上,避免劣质公司尤其是运用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等虚假的融资现象发生。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监管,也必须从有利于改进上市公司经营环境和促进上市公司投资回报能力上下功夫。资本天生是逐利的,只有避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金浪费,建立合理的资金流动机制,才能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源,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3. 过度融资的主要指标

1、企业过度融资是指企业融资超过一定的数量,从而使企业陷入困境。从企业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划分,过度融资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包括超过资本结构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超过收益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和超过现金流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另一类是企业超过实际资金需求的过度融资。无论是哪一种过度融资都会导致企业承受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最终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2、过度融资的主要财务表现。负债的杠杆应使得股东在筹集资金时偏好负债经营,但企业举债并不是无止境的。当企业过 度融资时,其财务表现因过度融资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3、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主要是企业对到期债务不能正常的还本付息。依据企业对外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进行首次公开上市前,企业采用的一种融资方法,旨在取得足够的资金用于维持营运。
融资消息一出,股民望风而逃。该书深入分析了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原因,指出非流通股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必然导致的结果,有效揭示了以往股市融资市场化改革失败的原因,有助于理清政策设计思路,为政府今后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

过度融资的主要指标

4. 过度融资该如何抑制?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权利。

对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