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关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

2024-05-09

1. 有多少关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

下面我代表教育部就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讲三点想法。

  一、自觉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处在成长过程中的未成年人,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出单独规定,明确提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当今时代,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与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受教育是生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受保护的重要体现,是参与的重要前提。没有知识和技能,就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就不能真正了解拥有的权利,就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只有通过接受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不断提高生存质量,才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条件,才能不被歧视和忽视,才能有效地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

  因此,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在一定意义上讲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今天,如果我们不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要与家庭、社会一道,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通过不断的努力,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享受良好的教育。

  二、进一步强化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强化学校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要求。学校是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目前,我国3.67亿未成年人中绝大多数都在中小学校、招收未成年人的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中接受教育。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学校的重要职责。

  第一,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一样把实施素质教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学生的作息时间安排,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睡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时间。

  第二,要关心爱护所有未成年学生。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的教育教学全过程和所有环节都要体现对未成年学生的关爱,加强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防止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种权利受到非法侵害。

  第三,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安全的校园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康、正常学习生活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责任工作制以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要做好对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幼儿期对于成长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制、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要设置好保证幼儿安全,便于游戏、生活、学习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依据不同年龄段幼儿的特点,遵循幼儿保育教育的规律,注重通过能够激发创造力、想象力的办法促进幼儿心智发育,注重通过日常生活的教育和管理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和性格,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大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教育系统的贯彻落实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行政、治教、办学的基本依据,要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做好学校保护的各项工作。要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政策,特别要保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把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经费全部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全面完成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启动“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努力消除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别。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的修订工作,提高教材的编写质量,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评办法,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广泛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建立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推动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加强教育和保护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专门学校建设。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教育部门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和社会各方面一道,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共同努力。

有多少关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

2. 政府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3.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英盛观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必要的受教育条件等方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列举了儿童应当享有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学校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以及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等。 
一、关心、爱护全体未成年学生。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一)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学生的内容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但包括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还包括关心学生的身体状况、心理健康、思想状况以及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等各个方面。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要做到关心、细心、热心和耐心。关心爱护学生既是法律对教职员工提出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关心、爱护学生,不仅要体现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而且体现在面向全体学生上。
 
(二)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学生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身体状况等而受到任何区别或者不公正的待遇。“不歧视”并不是不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同等对待学生,相反对于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关注才是其应有之意。在学校教师应以身作则,不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其更多的关爱和帮助。教师还应当鼓励和引导同学,形成团结和帮助这些学生的良好道德风尚。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于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和鼓励,当学生犯错误或者学习有困难时,要采取符合未成年学生心理特征的方式,如谈心,善意的、中肯的、不伤害其人格的教导,绝不能采用有损未成年学生自尊心或者带有歧视、侮辱性质的语言和方式。应当倡导以鼓励教育为主导的教育理念,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尊重、信任、沟通、理解的成长氛围。
 
二、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在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处分当中,开除是直接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最严历的处分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意味着不论何种情形,学校都不能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即使对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对于高中和大学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在对学生进行开除处分时必须严格限制。假如未成年人发生了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触犯刑罚等情形,学校开除该未成年人也必须遵循必要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在实体方面,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只有在适用其他处分方式不能起到教育作用时才能适用开除的处分;程序方面的要求则包括在开除学生之前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给学生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处分决定、书面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家长等。
 
虽然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其他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形。例如,教师不让未成年学生参加考试、停课、劝退等。虽然学校并没有明确给予处分,但是这些都属于变相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情形,实际上导致未成年学生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杜绝。为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要赋予受处分学生明确的救济途径。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所属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如果认为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所属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合法和不公正的处分行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决予以改正,从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4. 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有哪些

‍‍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我国一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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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体现哪些方面

【英盛观察】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我国一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体现哪些方面

6. 在我国能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7. 未成年人违法就意味着丧失受教育的权利吗

违法不是犯罪,不会失去受教育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违法就意味着丧失受教育的权利吗

8.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有哪些?

‍‍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我国一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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