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哪些互联网金融宣传语可能要被禁了

2024-05-11

1.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哪些互联网金融宣传语可能要被禁了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互联网金融的宣传语要避免以下极限用语: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还有金融理财产品充斥着“稳赚不赔” “高额收益” “安全无忧”之类的承诺也要避免。
对于招商理财类广告,明确其不得对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哪些互联网金融宣传语可能要被禁了

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新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 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 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 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什么影响

一、互金企业“付费推广”将被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
  二、互金企业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需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
  三、互金平台上 “没有关闭标志的小广告弹窗”将面临罚款
  四、互金高管发朋友圈也可能被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负有审查义务
  五、互金企业利用互联网媒介刷好评等行为也将受到约束
  综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为互联网广告行为提供行业指导,同时也对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宣传行为有着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强势围观后,应当尽快对自己的广告宣传行为作出调整。一言以蔽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广告应当真诚善意、正当竞争、尊重用户的私人空间。

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什么影响

4. 新广告法内容是什么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一句话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一句话解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看点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一句话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看点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一句话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看点7: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句话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看点8: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如何保证新《广告法》的执行力和社会认知度?如何依照新《广告法》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水平?新《广告法》将如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何配合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新《广告法》怎样帮助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机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2015年4月30日10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双舟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新《广告法》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新《广告法》大而系统十年磨一剑很不容易
  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张国华司长首先介绍道,20年前出台的广告法是适应了当时广告市场的状况而出台的。今天已经由200多亿发展到5000多亿,由传统的媒体发展到各种媒体、各种广告推送形式和技术,现有广告法对现有市场秩序的维护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基于这样的背景,从十年前,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就开始启动修改广告法的事情,因为这十年广告市场和广告技术发展的很快,所以总是有一种跟不上形势的感觉。但是人民群众对于广告市场秩序的维护的呼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的需要,需要我们尽快把广告法修改出来。所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4月24号通过了广告法的修订案,使这个广告法基本上能适应目前规范、监管广告市场秩序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提到,实际上对广告法的修订,2004年就启动了,但是因为法律在执行中要保持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1995年刚通过,才十年时间就大改也不太好。所以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这些规章制度和办法经过十几年的运行实践检验,有一大部分已经成熟了,现在要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所以对广告法进行了比较大的、系统的修订。十年磨一剑,也是不容易的。原来是49个条文只保留了8个条文没有动,增加了33个条文,现在总的数量达到75个条文,应该是一次全面的修订,用了修订的方式,而不是修正案的方式。
  新《广告法》修改幅度大张国华概括其十特色
  张国华接着谈到,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原来是49条,现在变为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真正原文保留一个词没有动的只有8条。这次修改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特色: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十是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取消三年代言资格
  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可被吊销发布资格
  张国华向网友举例阐释了新广告法的处罚力度,对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除了罚款以外还可以暂停广告业务的发布,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发布广告的资格,这对一个媒体来讲惩罚规则是很重的,大家知道媒体是靠广告养活的,把它的广告执照吊销了就等于砸了他的饭碗,所以这次惩罚力度很大。
  明星代言了违法广告,三年之内没有资格再代言。同时,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对他的荣誉也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以前因为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代了就代了,法律上也没有追究,民事上也没有追究,所以对他的荣誉损害也不大。这次如果代言违法广告,那肯定会成为新闻热点,会停止他三年的代言广告资格,这对明星本人也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总体上有些明星还是不错的,但是也不乏一些不负责任的。
  张国华:能认定的新问题都表述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
  针对主持人在监管互联网广告方面的主要抓手和思路,张国华回答道:“我们在今年3.15晚会上透露了一个消息,我们正在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在建设互联网广告数据中心,或者也可以叫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现在初步设定为主要监测网站1000个,按照目前互联网广告市场的份额,能占到95%以上,基本上能覆盖了。一些小的自媒体量很小。我们把监测到的互联网违法广告,将按照它的IP地址、注册地分发到所在地的工商,让他们去查办。但是正像你所说的那样,互联网广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新事物,它虚拟化,它不像电视、报纸广告,电视台就在那儿,报纸的出版单位就在那儿,有时候你按照IP地址和注册地去找不一定能找到。另外,它是在网上,它是没有地域的,它的广告是全世界、全国各地都能看到的,所以以谁为办案主体很麻烦,有时候服务器是在境外的,这也给办案带来难度。还有就是广告的判断上,比如链接式广告,它有一种爬虫技术,你点关键词或者搜索,一下子就出来了,这个责任是谁的?等等这些新的问题,我们都在研究。在即将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里面,现在能认定的都表述到了。”
  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发布烟草、替代母乳等产品广告
  刘双舟着重介绍,这次广告法对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从条文细节来讲,至少在八方面有比较明显的规定。第一,大众传媒不能变相的用新闻方式来发广告。第二,只要是广告必须要标明是“广告”,让消费者知道这是“广告”,消费者能识别。第三,明确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要遵守时长、方式上的规定,就是几点几分,节目与节目之间可以发几分钟的广告,时间长度要很清楚,而且要明确标识出广告还有几分。不能利用介绍健康、养生这样的形式变相的来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不能发布替代母乳的乳制品、食品或者饮料的广告。还有就是烟草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发布烟草广告。如果大众传播媒介要开展广告业务的话,这次我们把它叫做发布登记制度,原来是经营许可,现在叫做发布登记制度。还有就是张司长讲到的,明确把发布公益广告作为大众传媒的法定义务,具体发布的版面、时段、时长要作出专门的规定。还有就是这次广告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制定专门针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这个权利给了工商总局了。应该说这次规定很全面了,有很多都是新增加的。
  借新《广告法》整顿市场秩序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最后,张国华总结道,我国现在已经变为全世界除了美国之外的第二大广告市场。国家对广告业也是积极支持扶持的,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文件,把广告业也列入到文化创意产业里面去了,同时这两年中央财政支持在全国搞了32个国家广告园、国家试点广告园区,国家也给了相应的资金支持。他又说到,从国家在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上,把广告的项目也列入到了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里面。国家对广告发展的政策还是比较好的,还是给予相当支持的。这部新广告法的颁布,对于广告产业的发展也可以说是一个有力的保障。只有一个产业健康了,它才能快速发展,如果一个产业做得很烂,这个产业就会出问题了。国家也非常支持广告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这部法的颁布实施,能够把广告市场的秩序整顿的更好,把现在良莠不齐方面的莠去掉,使广告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也给广告业在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当中树立更好的形象。
  刘双舟最后补充道:“我非常同意张司长的分析,表面看起来这次广告法对行业来讲义务更大、责任更重了,但是换一个角度讲,新的广告法实际上是对行业更大的保护,因为除了保护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外,还有促进广告业的发展,这是立法的一个目的。这次还有一个行业自律、促进广告行业发展的条文。”
 
望采纳

5. 新广告法给互联网广告带来哪些影响

直接进行了相关规定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但是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的很细,之后还要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这也在新广告法里有所体现。

新广告法给互联网广告带来哪些影响

6. 2015年9月《新广告法》的实施,给广告行业带来哪些好处及弊端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广告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首先,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和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此类广告大量出现在电视地面频道和二三线卫视以及报纸和互联网。随着新《广告法》的出台,让原来这些领域广告经营的模糊地带失去“保护伞”,导致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失血”,广告营收会受到极大冲击。
  其次,利用名人效应进行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的惯用之术,而新《广告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是严厉打击的对象,而市面上现在涉及明星代言的广告占据传统媒体广告的50%。
  同时,新《广告法》对曾经的“漏网之鱼”也收紧了监管,由于旧法颁布时,互联网广告尚未兴起,这也导致互联网成为各类广告的“世外天堂”。新法将会出台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无疑对新媒体创收的“任性”增长打出了一记重拳。
  总体来说,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于整个行业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其涉及的商品很多是省级地面频道、城市台和县级台的重点客户群,由此导致的广告流失,将使这些频道失去业务支撑而更加雪上加霜;违法广告的撤单对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也会产生结构性影响。

7. 1:《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1:《广告法》

8. 哪些广告属于非法金融广告

广告法中违法的如下:
(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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