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健全吗?

2024-05-02

1. 中国的法律健全吗?

法律分析:
中国的法律逐步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的法律健全吗?

2. 我国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是公民权利是根本保障;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代表:《立法法》、《选举法》、《国旗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民商法:

它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代表:《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代表《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经济法: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代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代表: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代表:《刑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保证前面六个部门实体法实施的,我们叫做程序类法律,也就是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类法律。比如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有调解、仲裁等。代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关于法律的效力位阶
这就要先看上面提到的法的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何区分呢,其实很简单。

第一层级(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上讲到的全是,以“法”字结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1/index.html)

第二层级(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委员会、审计署等颁布实施行政法规,经常电视新闻上看到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的就是,一般会以“办法”、“条例”等结尾。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4/index.html)

第三层级(地方政府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知道制定主题就很好判断了,以“条例”结尾居多。如:《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

(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5/index.html)

实际上地市政府也有相应立法权,也可以称为第四层级,如《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



根据《立法法》,不同层级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第一层级效力最高。下位法效力上位法不得冲突,冲突则无效。如果《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与《交通法》有冲突,则判决时依《交通法》规定为准(此只是举例说明,并非真正冲突)。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新法和旧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事例说明:超生等引起的黑户不得上户口,违宪。现在已改正。

某地方规定不接种不办理小学入学,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无效。

(前几年的疫苗致死事件后有不少家长拒绝给孩子接种,必需也得给学上啊)

3. 我国哪些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
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稳定性相容
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法律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它不可避免的保守性,当争执发生而需要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存的秩序系统,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破坏秩序的人实施惩罚和制裁,从而保护和恢复旧有的秩序。但法律又需体现出它的进步性,法律应当试图消除社会存在的弊端,对权利、义务、权力等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使社会更合理,以期实现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正义。而且,法律的保守倾向由于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决定了法律必须是一种稳定明确的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可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法律这种稳定性也不可避免地与易变的社会发展产生冲突。于是便产生了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导致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的滞后。(对此一位东方学者、现代法律思想家贝贾维,对法律的缺陷也作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法律存在真实本质和真实作用的矛盾。就真实本质而言,法律反映变化着的社会现实,适应着现实发展的要求,这样看它是进化的;就其真实作用看,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对产生它的社会环境起着稳定性的作用,加强并捍卫各种既定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秩序的变革,就这点而言是保守的。运动和惰性,变革和保守是两对永远影响法律现状和未来的因素。”
b.抽象性、模糊性与普遍性、一般性共存
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最主要的规范,其应当无可争议地表现出它对不同社会情境的预见能力,法律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律条文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能够言简意赅之同时又能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可是,这些抽象的、概括的术语所表达的行为规则,又得去处理解决各种具体的、特殊的、千差万别的事件、行为、关系,这显然有些“强法所难”,相对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整体来讲,法律是明确的规范,而针对具体案情而言,法律却是模糊的、不确定不分明的。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入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这种确定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的两重性,这样所有的规则都伴有含糊或空缺结构的阴影。法的模糊性与法的普遍性是共存的基本技术特征,法的普遍性本身蕴涵了法的模糊性。法的抽象性、模糊性与普遍性、一般性是一枚硬币的正面与反面。
c.形式性与僵化性相伴而生
前文已说,法律是通过规则或规范术语、概念表现出来而被人们所接受的,法律可以调整的只能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建构的也只能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秩序,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以追究。而且,法律是一个文本的世界,稳定的规则体系是由形式结构的完善和精致支撑的,然而用这种完善的封闭形式结构,来约束具有无限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生活,法律的呆板和僵化凸显了出来,难以照顾到具体人和事的特殊性。(法律由于缺少的变通性而极有可能导致面对社会的多重性而变得无所适从。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正义之所以柳暗花明,得以昭现,不在于法律的精妙性,而在于人[即包细亚]的智慧使法律本身柳暗花明,法律的不足恰恰衬托了人的智慧的灵活性与无穷性。)
同时,法律的僵化性还表现在过分注重程序问题,导致一些案件因程序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难以继续进行,以至于当事人不得不利用其它比较灵活的方式如私了、自助来解决纠纷。
3.法的运行过程中的局限
如果说,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外部及内部的局限是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实体意义上的表现,那么法在创制适用解释的局限则体现为法律似为一圆通的球体在运行过程(即程序)中因实体意义上的局限而导致的程序意义上的局限。具体表现为:
a.非全真性和不周延性
从哲学上,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法律是人理性的精神产品,必然带有人的主观印迹。认识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法律创制的必要前提,而立法者作为认识主体在认识上是有局限的,这或多或少影响到立法者对客观利益关系的正确反映,使制定出的法律不可能完全正确反映利益关系的内在要求,完全正确对各种社会关系施以调整,即法律是非全真的。如果说非全真性是法律在认识上表现出质的局限,那么不周延性则是法律在认识论上表现出量的局限。所谓不周延性是指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能够完全被法律调整。法历史发展证明,任何想要用法律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企图都注定要失败的,因为人类创造实在法不可能尽善尽美。它必然是不周延的。
b.依赖性法律本身是一堆毫无生命力的规则,其归根到底还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无论是以神或天或人民的名义。当法治由抽象的理论回归到现实层面的操作,立法、行政、司法所对应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的过程中,人的因素如影随形、萦绕不去。法治终究是法律精英的统治。从狭义上说,即法官的统治,也就是说,徒法是不能自己运行的,法律要实现它被人赋予的正义的价值目标,最终得通过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它的本身。(考察可以称其为法治典范的美利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是法律,而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即使是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绝妙设想,然而当我们绕过其光环,却发现三权分立也无非就是把权力的蛋糕分成了三块,它的背后仍然摆脱不了人的因素,制衡是一个长期的在反复的较量中才能体现出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某一时刻总要停止一下。比如,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过程中,一件案子摆在了法官的案台上,法院就要判决。虽说立法或行政机关可以任命司法官,甚至大手笔书写法律条文,可是判决这时还是法官说话作数,不能为了“制衡”而不断制衡。)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笑到最后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通过制度筛选出来的法官。
而且,法律运行决不是靠自律与说教,而是在要求社会主体自觉守法的同时。以强制力作为保障实施的重要后盾正因为法律有了以强力为保证的外在约束功能。成文法才能够不仅仅停留于意志层面而具有对社会成员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规范的强大作用。问题在于,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律运行过程中对强力和对人的依赖,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使法律的实际运作效果与其预期日的之间产生巨大差距。甚至出现相互背离的现象。因为这种以强力为后盾进行运行的法律既可以为“性善者”所掌握而成为维护民众福社和社会公益的“善法”。也可以为“性恶者”所操纵而成为压制民众自山与人权的“恶法”。追溯一下法律运作的历史。无论是远占的暴秦。还是近现代的纳粹法西斯,“法”的强力统治一旦发挥到了极致,那么带给民众的是残暴和苦难。带给人类的是文明退化和社会退步,个中历史教训发人深省。

我国哪些法律制度不健全?

4. 中国的法律完善吗

法律分析:中国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在逐步的完善。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起步,发展到现在,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 中国的法律完善吗

法律分析:中国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在逐步的完善。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起步,发展到现在,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国的法律完善吗

6.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否有缺陷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间的矛盾对立

答:有
例如:宪法大纲第一句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交通法规定:机动车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之间发生肇事  机动车驾驶员属于强势群体 要对违法的弱势群体肇事责任行人承担医疗“义务”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未满足宪法大纲所要求的“人人平等”
 
其实还有很多  你问这个干吗?
从条款 优先级  例外放行 还有操作性中都有冲突和矛盾
对立的矛盾包括  
中国法律与法律的对立         比如宪法和交通法
中国法律与法规的对立         比如XX产品法与XX行业规程
中国法律与社会常识的对立 看看拆迁自杀的
中国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对立  看看徐老太
中国法律与人类                    比如XX喝了撒不出尿的合法牛奶
嗯 干我们这行的  可笑的事情不多  不过这个话题真的还有好多。。。。
 
当前中国法律  可以说  嗯算不上最落后的吧  但是是非常非常落后了  有法可依现在都未必能做到。
中国是大国 管理难度很大 不是一个规定和条款能够管好的  这是个大前提  确实不好管理
可是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还肆无忌惮的瞎逼管 胡B立法 唯恐天下不乱 淈其泥而扬其波 哺其糟而歠其醨   
这就不是大前提的问题了
中国的命运啊   孟子说:上下争利 国将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