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计划的法律规定

2024-05-08

1.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计划的法律规定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怎么签订投资协议
签订投资协议:
1、签订投资意向书或合作意向书。
2、如实披露真实的信息。融资投资的重要基础,就是个人、企业的真实信息,如出现隐瞒债务、重大客户流失、诉讼纠纷等情况,即使能融到资金,也极易被投资人追究法律责任。
3、审慎制定投资协议条款。
4、违约、争议处理等条款要清晰明确。
二、公司名义可以回购股权吗?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三、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问题?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下: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4、对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结算采取何种的标准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计划的法律规定

2. 投资者提出回购股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具有如下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但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5、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必须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公司的股份能收购吗
公司一般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下列情形可以收购: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提出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公司回购股权归谁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购回的行为,目的主要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并通过这一方式达到减少在外流通股份和提升股票价格的作用。也就是说,公司回购股票会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调节自身的资本运用,但是,公司随意回购股票也会造成资本市场的混乱。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理论上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但有四种情形除外,那么,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回购的股票应该归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回购的股票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回购的股票: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 股权回购的效力是什么,法律规定有哪些

1、公司与股东签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2、公司控股股东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
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达成的,这意味着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是私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控股股东),那么股权回购的法律效果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表现为私募与公司管理层间的股权(股份)转移、给付回购款等内容。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之间即可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股权回购条款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较之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转让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因此,由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由其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双方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完成股权(股份)转让,应属有效。在海富投资案中,最高法认为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有效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从而认为其约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1条对公司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股份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发起人、董、监、高等股份转让设定了锁定期。该条规范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排除其适用。
如果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锁定期内,亦即股份回购行为发生在上述锁定期内的,股份转让行为本身应属无效,但双方之间关于股份回购的约定仍然是有效的,结果的无效并不能导致作为原因的回购条款无效。如果股份回购发生在锁定期外的,则应认为股份转让是有效的。

股权回购的效力是什么,法律规定有哪些

4. 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股权投资协议(包括股权受让、股权增发、发起入股等)约定的回购条款,通常可分为三种权利义务模式:
(一)回购为回购方的权利,即持股方的义务,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回购方就有权要求持股人将股权出售给自己,持股方应出售给回购方;
(二)出售方的权利即回购方的义务,出售方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回购;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对方回购自己的股权或者回购对方的股权。
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上来说,可能也有三种情形:
(一)预约合同性质,如合同约定了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对方的权利或义务,而回购价格应是在评估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确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回购合同的预约合同;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条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后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资合同中就明确了回购的交易条件,此时无须再签订回购合同就可以进行回购交易了,该回购条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条款。
1、判断回购条款是合同还是预约合同;
2、应看回购合同中对于回购交易的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3、根据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般买卖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数量、主体、标的,合同就可认定成立了,因为其他诸如价格、质量、违约责任、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过推定的办法进行推定,但是,由于推定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鼓励交易模拟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才能适用,推定应该可以适用在大多数该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认可该推定的,否则,推定不仅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也与一般人的认识出现较大差异,这种推定就不具有正当性。而对股权价格来说,不同的投资者的价格判断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特别是对风险投资而言;
5、通常情况下,股权的价格不宜用推定的办法进行确定,表现在股权回购合同中,如果没有直接的确定股权回购的价格的办法,有的只是约定计算的方式,而该计算方式还依赖于许多其他条件,则此时应认定双方关于股权的价格还没有确定,这时的股权回购条款。

5. 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

股权回购条款,也俗称对赌条款,关于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部分人士认为对赌条款实际上有损合同公平、平等的契约精神,被投资企业实际上是出于无奈而被迫接受的,但是这种说法未免过于牵强,而忽视和歪曲了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虽然目前国内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对赌条款的合法性,但是通过最高法的裁判案例及观点,可以认定回购条款承诺清晰而明确,是当事人在投资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强制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同效力的股权回购条款的诉讼路径
(一)对于预约合同性质的股权回购条款,权利方不能直接主张回购合同上的回购权利,也不能主张回购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违约方来说,他违反的是预约合同,因此,其应该承担的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也是违反预约合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到底怎样计算,最高法院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也是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许其也要有了足够的案例以后才能有个较好的把握。
(三)对于预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预约合同签订回购合同,但如果违约方坚决不签订回购合同,法院虽然可以判决违约方签订,但该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回购合同成立生效;
(四)在违约方不签订回购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只能转向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个主张的路径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解释一对于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思路解决。
(五)对于需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权回购合同,原投资协议可能就约定了回购条款,商务部门对于投资协议的批准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回购也给予了批准,可能会产生争议,因为商务部门对投资协议的批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投资行为的批准,而回购实际是股权转让行为,应该有另一次批准,不过,由于这种合同批准与行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规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资协议有回购的约定,法院完全可能判回购合同已经得到了批准。
(六)如果回购未批准,则回购协议属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此,权利人主张回购的,还需要履行批准手续以使回购合同生效,回购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和标的公司共同办理回购批准手续,对方不办理的,回购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法院批准自己办理回购的批准手续,批准了,对方不回购的,法院不宜强制对方回购,但可以通过拍卖股权的方式来使第三人通过买受来代替违约方履行受让股权的义务,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再对违约方强制执行。
(七)违约方同意履行回购协议的,也不是违约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购股权了,因为股权回购不仅是违约方和守约方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东,因此,回购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
(八)如果回购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则履行回购协议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的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应该由全体股东按相应的股权比例购买,则回购程序也应遵守这一约定。
(九)对于国有投资公司的股权回购的,回购程序还必须符合国资产权的管理规定。成立有效的回购协议,可以参照上述分析通过强制执行进行处理。

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

6.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是怎么回事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无效。但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7. 股权回购法律规定是什么?

1、《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一、股权回购的方式有哪些?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以上的,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最新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股权回购法律规定是什么?

8. 股权回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公司与股东签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2、公司控股股东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
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达成的,这意味着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是私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控股股东),那么股权回购的法律效果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表现为私募与公司管理层间的股权(股份)转移、给付回购款等内容。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之间即可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股权回购条款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较之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转让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一、股权融资渠道有什么?
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公开市场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
第二,私募发售。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因为绝大多数股票市场对于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公司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因此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较难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门槛,私募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