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6

1.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介绍

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9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介绍

2.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3.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短期融资券可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短期融资券于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流通转让。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第二十二条 短期融资券采用簿记方式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和结算。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依照发行公告的约定,按期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第二十四条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发行人应于短期融资券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1次性全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向短期融资券投资人支付本息。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行人未能按期向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全额划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中央结算公司应在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日终,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4. 短期融资券的申请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6.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2013年5月之后,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改为上海清算交易所。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7.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8. 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

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可为7天、14天、21天、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不等。拓展资料:一、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短期直接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范畴,产品性质与国外短期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相似。在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短期商业票据作为常规货币市场产品,是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工具和企业主要直接融资产品。美国短期商业票据市场存量占其货币市场存量规模近1/3,已经成为其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市场上的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左右,作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超短期融资券从期限上属货币市场工具范畴。二、特点相对于其他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信息披露简洁。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信用资质较高,在公开市场有持续债务融资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认可度高,因此,《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了信息披露内容,明确要求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披露财务信息和信用评级报告等有效文件,在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其次,注册效率高。根据《业务规程》,超短期融资券采取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方式,且后续发行不需要提前备案,进一步缩短了注册备案时间。第三,发行方式高效。发行公告时间由原来的5天或3天缩短为1天,缩短了公告时间,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灵活安排资金到账时间。第四,资金使用灵活。《业务规程》中明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各种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