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报销比例

2024-05-15

1. 长沙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
1、有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住院病历资料;
2、上年度因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住院三次以上,或经常需要用支气管舒张剂或每日吸入糖皮质激素。长沙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报销比例:
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
限额标准:260元/月;基金支付比例:50%。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基本需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下简称特门),以引导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
(二)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
(三)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
(四)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长沙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报销比例

2. 长沙城镇居民29个特殊病种可获门诊报销是哪些病种?

序号特殊病种名称限额标准个人自负比例统筹支付比例半年以内半年以上1肺结核(活动期)200元/每月20%80%2慢性活动性肝炎200元/每月20%80%3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200元/每月20%80%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300元/每月20%80%5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200元/每月20%80%6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350元/每月20%80%7风湿性心脏病200元/每月20%80%8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200元/每月20%80%9帕金森氏综合症350元/每月20%80%10精神分裂症80元/每月0%100%11冠心病260元/每月20%80%12高血压病Ⅲ期260元/每月20%80%13糖尿病300元/每月20%80%14中风200元/每月20%80%15肾病综合征300元/每月20%80%16肝硬化200元/每月20%80%17系统性红斑狼疮300元/每月20%80%18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 10%90%19肾移植术后抗排异4500元/每月4000元/每月10%90%20尿毒症(腹膜透析) 10%90%21尿毒症(口服药透析) 10%90%22尿毒症(血透)三类收费医院二类收费医院一类收费医院三类收费医院二类收费医院一类收费医院三类收费医院二类收费医院一类收费医院130元/日140元/日160元/日5%10%15%95%90%85%23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300元/每月20%80%24重症肌无力300元/每月20%80%25垂体瘤400元/每月20%80%26肝豆状核变性300元/每月20%80%27系统性硬化症350元/每月20%80%28克隆病300元/每月20%80%29癫痫80元/每月0%100% 以上就是最新的公布29个特殊病种可获门诊报销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您,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_^

3. 长沙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尘肺病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瘢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长沙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尘肺病的限额标准(元/月)为:200元;基金支付比例: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长沙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尘肺病报销比例

4. 长沙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肺心病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1、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60%;
3、其他定点医疗机构:40%;
3、非定点医疗机构:30%。
【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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