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有什么区别

2024-05-11

1.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范围内,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根本法律原则不同。
物权和债权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设定奉行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要件都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类型,而债权的设定则奉行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担保权的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等。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定限性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存在设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手。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自发产生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等等。
二、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条件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登记薄上进行记载,对抵押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有什么区别

2. 合同是债权还是物权

法律分析: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范围内,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物权合同主要是指关于物权发生转移,变更所有,其他物权发生约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法定之债像不当得利啊,侵权之类。约定之债是对所有的民事关系都可以约定,包括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物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合同,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合同。
合同就是债权。首先明白合同的概念。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民事关系变更等达成一致意见。
这就要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了,物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的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它的行使无特定相对人。而债权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相对人。债权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据,而物权最好的合同就是房产合同。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向对应,一个买卖合同中,先成立一个债权合同,即双方约定好标的与价款。到买卖合同开始生效的时候,即开始支付价款与标的的时候,就形成了一个物权合同,也就是价款与标的的对换。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里面的两个阶段。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4. 合同是债权还是物权

【法律分析】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范围内,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是债权还是物权

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范围内,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见证人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力。
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随意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要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和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在危险中签订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否认合同的合同。合同不一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三、合同约定付款给第三方是否会合法
合同约定付款给第三方合法。具体如下:
1、合同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依法设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广义合同是指在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所有民事合同;
4、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意思表达。合法合同,是否能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生效条件。因此,合同约定支付给第三方是合法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是债权还是物权

6.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比如一台电视机
甲在乙那借钱了,然后把电视机做了个抵押,用作债务的担保;可是后来,甲又把电视卖给丙了——这里,抵押权是物权(担保物权),卖给丙是债权。
可是,这里要分2种情况:
1、电视机抵押登记了。那么甲卖电视是要乙同意的,就没有问题了,乙就电视机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乙没有同意,那情况就分很多种了。
(1)丙可以把电视机价款直接支付给乙
(2)丙把价款给甲,甲再给乙
(3)甲另外提供抵押物给乙
(4)甲把电视机低于正常价卖给丙以逃避对乙的债务,那么乙可以主张撤销甲丙的买卖合同
(5)甲把电视机卖了以后携款跑了,乙找不到人,那么乙可以请求法院支持让丙给钱。
2、电视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甲乙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买受,丙合法取得电视机,乙可以找甲的麻烦。

7. 买卖合同是债权还是物权

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具体分析如下:
1、债权合同往往与债权行为同时出现,简单地说,设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称契约)的法律行为是债权行为(但债权行为不仅仅是设立合同的行为),(设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
2、此处对债权合同及债权行为做简单解析。
债权行为也叫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使他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下位分类。
3、法律行为可以区分为复旦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就是债权行为(以设立债权合同行为为主),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宅基地使用权。
二、物权的绝对消灭有哪些
消灭的具体表现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客体灭失。如因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等事实或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无法再作为所有权人,原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律程序被转移给他人从而归于消灭。
(3)依法转让。如公民或法人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其财产出卖、赠与给他人,使得原所有权发生移转。

买卖合同是债权还是物权

8. 合同 物权 债权

赠与显然不符合题意!

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的,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生效!动产适用交付原则,没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就没有直接转移。
甲通过借用协议以占有改订的形式使乙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重点考察的是占有改定理论,好好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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