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

2024-05-16

1.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建设利社会发展实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白由,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开发,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及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制定和实施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关键技术攻关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加快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工程,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应用,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良好条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点工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予以必要的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保障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技术交易活动,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参与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

2.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是指通过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改进生产和社会其他领域的物质技术基础,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三条 鞍山市科技进步工作必须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技兴市,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进先进技术。第四条 根据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与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创造性劳动。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技进步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进步工作。
  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协调和指导,编制科技进步规划、计划和组织实施,贯彻实施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技进步工作。
  政府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科技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等活动,通过他们联系和团结广大科技人员,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八条 重大经济技术决策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论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技团体的作用,实行民主决策。
  鼓励和扶植软科学研究,加强软科学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建设。第九条 企业必须推进科技进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在完成本单位科学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有偿科学技术服务。小型企业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开发组织。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的总工程师负责本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小型企业应当设专人负责科技进步工作。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消化吸收科学技术成果,采取措施发展、完善和繁荣技术市场,加强科技中介活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中间试验基地,转化科学技术成果。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办法和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管理,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人才培训工作,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建立职工岗位技术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术水平。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鼓励、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其他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企业经营者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的方针,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第十八条 县(含海城市、旧堡区。下同)、乡(含镇。下同)政府应建立科普网络,普及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技术水平;大力支持发展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鼓励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和适用技术;大力推广应用优良品种、栽培和养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新技术。建立并扶植农村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组织,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推广普及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农村科技领导体制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从优秀科技人员中推选科技副县长、科技副乡长。县设农、林、牧、副、渔技术推广中心,乡设技术推广服务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