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发布通知

2024-05-13

1.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试点初期,本所以书面形式接受备案申请,各会员单位可将相关书面材料递交至以下联系人:谭媛 电话:(0755)22388829杨帆电话:(0755)25918582待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技术改造和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各会员单位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私募债券业务申请栏目在线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私募债券业务申请栏目具体开通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发布通知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号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安排(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拟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行上市受理、审核,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三)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申请文件实行电子化审核,确保审核透明,明确市场预期。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主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及交易方式(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机制暂按本所现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三、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相关安排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四、其他事项(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及上市申请,本所仍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预审核工作和上市审核工作。(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本通知实施前本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四)本所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3. 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且试点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融资监管安排,且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二)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三)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本所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与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债券编制统一申请文件并统一进行申报。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规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统一申报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四、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按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现行规定执行,发行人应当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五、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资金限于偿还1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发行人应当加强现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资金运营内控制度、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等内容。六、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需向本所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注册文件有效期内不涉及财务数据更新、未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告相关发行文件后直接发行。七、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进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后续发行时,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情况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可适当简化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章节信息披露内容,其他内容可以索引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方式披露。简化后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主要财务指标表;(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三)最近一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八、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同时满足《关于修订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短期公司债券,可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等交易方式,且其现券交易可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调整为AA(不含)以下时,其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及相关事宜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不存在次级条款等影响债券信用评级的相关契约条款),且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九、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核准或注册文件的公司债券,如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发行人主体资质、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和发行申请文件约定的,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明确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安排。十、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试点范围、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当督查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十一、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上市交易等未尽事宜,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现行规定执行。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自律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工具余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4.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二) 发行人财务状况;(三) 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 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 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 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 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 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 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证券公司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一)转让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第二十五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第二十六条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 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三)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四)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五)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第三十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第三十三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三十四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三)商业保险。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等措施。第四十二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第四十三条前述主体被本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本所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解读

一、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哪些内容?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深交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八个章节九个附件,既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三、中小微型企业如何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由私募债券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并以便捷、快速的电子化方式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等十二项文件。自2012年5月23日起,深交所先以书面形式接受发行人备案申请,6月中旬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改造及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深交所将正式启用备案申请在线提交电子化渠道。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包括哪些内容?为了便于发行人、承销商申报备案情况,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深交所设计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涵盖了发行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型、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还包括拟发债项的期限、付息方式、风险提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设计等基本情况,并要求承销商就私募债备案应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声明与承诺。五、深交所备案流程如何设置?深交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深交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与否,接受备案的,深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除了备案流程电子化,深交所还将实行备案过程透明化,主承销商可以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实时查询深交所内部备案流程的各项工作进度情况。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要具备什么条件?由于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的门槛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充分知悉私募债券风险,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独立进行投资判断,自行承担风险。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是什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时,应与其签署《风险认知书》,在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认知书》的下一工作日,证券公司才能为其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如何进行转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试点初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仅接受投资者“成交申报”指令,不接受“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指令。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九、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初期,私募债券信息披露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进行,由主承销商登录会员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发布。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会员查询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信息。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如何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集中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结算公司为此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后续结算公司将结合私募债券的特点与市场需求,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等灵活的结算安排,并可提供代收代付等服务。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解读

6.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介绍

通知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7.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专家评点

多年致力于企业投融资研究的金融证券事务操控专家、私募股权基金运营顾问、公司法律事务危机公关专家、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增亮认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所有者自有资金和向亲友借贷资金,其他融资通道极其狭窄。《试点办法》的正式发布,是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精神精髓的重要举措,无疑是为中小企业又打开了一道生存之门。基本解决了之前证券市场门槛高、公司债券发行的准入障碍等诸多不适当因素,中小企业发展有望扭转格局促起发展大好形势。同日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则是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的添枝加叶,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重要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详实细致,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明确,整个融资过程公开、透明,使中小企业开展私募债券具备了可操作性。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则在其微博中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试点,具有三大战略意义:第一、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第二、有利于促进公司债的市场化发行,做大中国直接融资市场;第三、为民间资本及富人、私募、投机者提供高风险投资品种,并能将地下高利贷、非法集资导入正途,让它们阳光化运作。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专家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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