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24-05-16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这个文件名的全称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五)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双手离把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
    (三)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和装置;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这个文件已于2014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一)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营运载客汽车、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
(十)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设备,予以收缴。

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八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处50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和装置。
参考:http://www.zjsgat.gov.cn/jwzx/gdjx/201607/t20160725_1199322.htm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

4. 浙江省实施的中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摘要】
浙江省实施的中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条【提问】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回答】
不好意思,麻烦再讲详细些呢?【提问】
本条是关于在铁路道口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    铁路道口,是指铁路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铁路道口既关系到铁路交通,也关系到道路交通,是道路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迅速增加,车辆穿越铁路道口越来越频繁。同时,火车的密度和速度也提高很多,铁路道口上机动车与火车相撞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惨重,财产损失巨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铁路道口共发生撞车事故887件,撞坏汽车404辆,拖拉机202辆,其他车辆268车,人员死亡314人,重伤288人,损坏铁路机车248台,铁路车厢61个,破坏线路350公里,致使铁路中断行车2056分钟。特别是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事故发生率相当高。因此,为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发生,保障铁路、道路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法对铁路道口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作出了规定。【回答】

5. 浙江省实施的中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条

您好,浙江省实施中国道路交通法的第二十七条是: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摘要】
浙江省实施的中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条【提问】
您好,浙江省实施中国道路交通法的第二十七条是: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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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的中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条

6.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法律分析: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对车辆年检的要求、对驾驶人的规定路通行条件路通行规定通事故处理方式。另外,办法内容还包括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人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7.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6是什么?急!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6是什么?急!

8.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车辆第六条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注册登记时间超过出厂检验日期两年或者车辆严重受损影响安全行驶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领时间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日期六十日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扣留的,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被扣机动车因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悬挂其他号牌或者标志牌,但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第九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因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二)因办理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补领机动车号牌期间需要上道路行驶的。

  按前款第(一)项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区域、发证机关、发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第十条 机动车销售前确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移动证。持临时移动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载货或者载客。

  申领临时移动证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核发临时移动证时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路线、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移动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日。第十一条 本省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车厢后部应当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车厢后部无法喷涂的,应当在车身喷涂,字样应当保持端正、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