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2024-05-16

1.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第三条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六条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第七条 财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第八条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买卖和回购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六)公司的债券管理内控制度;(七)公司负责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在二级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2.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介绍

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二○○○年六月十九日财务公司进入。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第三条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六条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第七条 财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第八条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买卖和回购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六)公司的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七)公司负责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在二级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4.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介绍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共二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这是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

5.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内容主体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第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条 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十一条 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五)章程;(六)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七)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且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第十四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第二十一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同业拆借市场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内容主体

6.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相关批号

〔2005〕第 3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现予公布实施。未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须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

7.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哪些标准?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哪些标准?

8. 什么是同业拆借?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属于哪一种市场类型?

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交易借贷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自主成交、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环境,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是一种短期融资。从发行人的角度看,要取出的资金是银行暂时闲置的资金,在数量和期限上都不确定,所以资金的使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提款方而言,从同业拆借中借入的资金主要是为了解决准备金暂时不足的资金需求,如银行间汇差清算导致的仓位暂时不足、仓位调度的突发资金需求等。因此,取款方也应坚持借贷资金的短期原则,在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时尽快归还贷款。市场上的资金价格存在波动,银行也可以借贷套利。在利率低时向同行借贷或投资,在价格高时借出暂时闲置的资金。这不仅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率,而且部分是为了降低债务成本,因为存款是银行的负债。

同业拆借业务主要是银行网上业务,银行间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是各种债券和基金,其中债券包括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在网上同业拆借中,通过抵押自己的债券来借钱,抵押率根据抵押的债券种类不同而不同。


而线下借贷则更为灵活。通过购买银行间理财、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标准或非标准债权人权利等,可分为对公业务、对私业务和银行间业务。其中,对公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各种业务;对于私人业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零售业务,我们通常是存钱、取钱、转账等等。银行间业务是指对其他银行及其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今天,让我们来关注一下银行间的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