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2024-05-15

1.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2. 监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而言,表现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从此股票上市发行监管制度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核准制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发行办法。核准制取消了审批制下由行政计划手段分配上市额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预因素大大弱化,发行过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采用的是󰀂通道制 ,由于通道制不能有效约束主承销商推荐发行中的道德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质量与推荐人利益挂钩的保荐人制度。但是,从长远看,无论是通道制还是保荐人制度都不是一种最终的制度安排,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完全市场化的登记制将最终取代核准制。

3. 股票开户法律有规定可以代理吗?

  股票开户法律有规定可以代理。
  《证券法》规定: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股票开户流程:
  一、证券营业部开户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人机构开户: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预留印鉴。B股开户还需提供境外商业登记证书及董事证明文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同时签订有关沪市的《指定交易协议书》。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
  (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的投资者,注意查阅证券营业部有关此类业务功能的使用说明。
  二、银证通开户
  开通“银证通”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开户步骤如下:
  1.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代码卡到已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填写表格:填写《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和《银券委托协议书》。
  3.设置密码:表格经过校验无误后,当场输入交易密码,并领取协议书客户联。即可查询和委托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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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股票的一些法律和制度

·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7-08-20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7-06-27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2007-05-07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07-05-01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07-05-01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2006-07-26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6-07-01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6-07-01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05-19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05-19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2006-03-15 
·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2006-01-17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2004-12-01 
·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4-03-30 
·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4-02-01 
·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3-11-01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07-01 
·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3-03-28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2002-05-01 
·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5. 股票分成会被追究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1、是从证券法来说,如果该职业股民是操盘手或者知道内幕者,就涉嫌违规操作。 如果坐庄欺诈,罪情更加严重。  

2、但如果是职业股民不是的,那就与证券法无关了
3、接着职业股民来说, 从法律基本原则来看,这个也是你情我愿的事,不存在强制,欺骗,商业泄密。
但就算存在问题,即使查起来由于没有签订合法书面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应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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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对股票佣金有什么法律

没有法律规定,沪深交易所规定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每笔最低5元

7. 【急】【高悬赏】关于公司收购时的涉及股票的法律问题

您好,您问的公司是有关《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问题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如果很严重也会涉及到刑法的经济犯罪问题,涉嫌欺诈和职务犯罪,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您满意,涉及到公司高管的“竞业限制的问题”,暂时就您目前的问题,只能给出现在的回答了,如您有需要可以进一步与我联系。

【急】【高悬赏】关于公司收购时的涉及股票的法律问题

8. 股票红利、债券红利是法律规定要派送的吗?

  股票红利、债券红利不是法律规定要派送的。

  红利股票是指以证券形式而不是以现金支付的股息。股息股票可以是发行公司的附加股票或该公司所拥有的另一公司(通常为附属公司)的股票。股息股票并不增长率加股东在公司的权益。

  送红股是上市公司按比例无偿向股民赠送一定数额的股票。沪深两市送红股程序大体相仿: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向券商传送投资者送股明细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包括流通股的送股和非流通股(职工股、转配股)的送股。券商据此数据直接将红股数划至股民帐上。

  财产股利是上市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向股东分派的股息和红利。它可以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实物。

  负债股利是上市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这些债券或应付票据既是公司支付的股利,又确定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独立债权。

  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如每股派息多少元,就是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