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什么意思

2024-05-10

1. 信披违规什么意思

   
  《证券法》第64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交所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任何重大信息,在法定披露之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信披违规什么意思

2. 信披违规什么意思

信披违规指的是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是出现了延迟披露、虚假信息等违规情况。常见的信披违规有以下这些表现:
 
 
 
 (1)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而是延迟进行信息披露。这是最常见的信披违规形式,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时进行信息披露,交易所会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处理,以示惩罚。
 
 
 
 (2)披露的信息出现了前后矛盾。部分上市公司在同一会计年份披露的信息中,前后两次披露的信息出现了不同。上市公司对公众展示的采购信息、供应商、合同等关键数据出现了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情况。
 
 
 
 (3)上市公司未能履行自己在信息披露中的承诺。虽然公司信誉非常重要,但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还是有些上市公司无法完全兑现自己的承诺。
 
 
 
 (4)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出现了避重就轻的情况。在某些时候,监管部门会要求上市公司对某个事项进行说明,但是某些上市公司进行公开披露的时候,在说明材料里避重就轻,对关键问题含糊其词。
 
 
 
 (5)上市公司在发布年度财报之后,又对年度财报进行修订。上市公司进行修订的内容包括了补充遗漏的财务报表、会计师名字、高管持股数额,更改数字单位等。

3. 信披违规什么意思,是信息披露违规吗?具体有哪些?最好举一些例子

《证券法》第64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交所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任何重大信息,在法定披露之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2012年11月30日12:10,广药集团总经理李楚源在微博上宣布,“广药集团重大重组方案今天上午获中国证券会重组委无条件全票通过”。有专业人士称,该行为已经涉及信披违规。
2012年11月30日12:10,官方认证身份为广药集团总经理、白云山和黄中药总经理李楚源的微博用户发了一条微博,“广药集团重大重组方案今天上午获中国证券会重组委无条件全票通过!感谢广大股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药集团是广州药业(600332.SH)和白云山(000522.SZ)的第一大股东,除了广药集团总经理兼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这个微博官方认证的身份外,李楚源的身份还包括广州药业副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白云山董事长、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是名副其实的上市公司高管。
2012年11月23日,广州药业和白云山双双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将于近日审核广州药业换股吸收合并白云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因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11月23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公布审核结果后复牌。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审核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公告之后,截止记者截稿时为止,广州药业和白云山并没有新公告发布。也就是说,李楚源首先在微博上公布了该消息。对此,有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在停牌期间,上述信息并不会影响到相关公司的股价。但是交易所有规定,不论停牌不停牌,在信息披露前不允许在公司网站、微博等媒介上披露相关信息,这种行为肯定违规。

信披违规什么意思,是信息披露违规吗?具体有哪些?最好举一些例子

4. 信披违规处罚方式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 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5. 信披违规处罚方式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 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信披违规处罚方式

6. 信披违规对股价的影响是什么

信披违规对股价的影响是一旦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最严重的后果将导致公司被强制退市。如果信披违规情节轻微,则影响比较小,但也有可能会影响股价走势。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7. 信披违规立案严重吗

信披违规立案是很严重的。信披违规指的是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是出现了延迟披露、虚假信息等违规情况。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信披违规与诈骗罪界限  信披违规与诈骗罪界限: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2、 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3、 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4、 后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前者由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信披违规立案严重吗

8. 信披违规立案严重吗

信披违规立案是很严重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出现了延迟披露、虚假信息等违规情况。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如下: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2、 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3、 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4、 后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前者由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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