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2024-05-13

1. 石家庄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全国公积金服务电话为12329。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为:0311-85290000.

石家庄市在各个地区都设有办事处,地区不同电话也不同,详情如下:

石家庄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2.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和平西路58号(省二院东、北荣街与和平路交叉口)电话:85296231


桥西管理部 电话:85296231,地址:石家庄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A座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新华管理部 电话:85296760,地址:和平西路58号1楼;


桥东管理部 电话:86137010,地址:槐安东路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


长安管理部 电话:86675006,地址:西大街52号农行广安支行2楼;


裕华管理部 电话:89901002,地址:裕华管理部 电话:89901002,地址:槐安东路与雅清街交叉口西南角工行胜利支行1楼


藁城管理部 联系电话:88163710,办公地址:藁城市廉州西路27号建设银行藁城支行院内


晋州管理部 联系电话:80890966,办公地址:晋州市中兴路240号工商银行晋州支行院内【摘要】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提问】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电话是:0311-12329和0311-85290000【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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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和平西路58号(省二院东、北荣街与和平路交叉口)电话:85296231


桥西管理部 电话:85296231,地址:石家庄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A座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新华管理部 电话:85296760,地址:和平西路58号1楼;


桥东管理部 电话:86137010,地址:槐安东路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


长安管理部 电话:86675006,地址:西大街52号农行广安支行2楼;


裕华管理部 电话:89901002,地址:裕华管理部 电话:89901002,地址:槐安东路与雅清街交叉口西南角工行胜利支行1楼


藁城管理部 联系电话:88163710,办公地址:藁城市廉州西路27号建设银行藁城支行院内


晋州管理部 联系电话:80890966,办公地址:晋州市中兴路240号工商银行晋州支行院内【回答】

3. 石家庄公积金中心电话是多少

石家庄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电话:0311-12329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石家庄市在各个地区都设有办事处,地区不同电话也不同,详情如下:
(1)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1号
电话:0311-85290000
(2)桥西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1号市公积金中心二楼
电话:0311-85296231
(3)长安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西大街52号农行广安支行二楼
电话:0311-86675006
(4)桥东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311-86137010
(5)新华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号一楼
电话:0311-85296760
(6)裕华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1号工行胜利支行一楼
电话:0311-89901002
(7)藁城管理部
地址:藁城市廉州西路27号
电话:0311-88163710
(8)晋州管理部
地址:晋州市中兴路240号晋州工商银行
电话:0311-80890966
(9)新乐管理部
地址:新乐市礼堂街46号建设银行新乐支行
电话:0311-88581477
(10)鹿泉管理部
地址:鹿泉市向阳大街鹿泉房地产管理处西楼
电话:0311-82188385
(11)正定管理部
地址:正定县常山西路52号正定中行院内
电话:0311-88018803
(12)栾城管理部
地址:栾城县鑫源路建设银行院内四楼
电话:0311-85503917
(13)井陉管理部
地址:井陉县建设南路5号工商银行208房间
电话:0311-89819038
(14)无极管理部
地址:无极县无极东路1号中国银行院内
电话:0311-85581603
(15)深泽管理部
地址:深泽县石油大街196号建设银行二楼
电话:0311-83522232
(16)行唐管理部
地址:行唐县工商银行3楼
电话:0311-82999903
(17)灵寿管理部
地址:灵寿县人民东路1号工商银行西侧
电话:0311-82962889
(18)平山管理部
地址:平山县建设大街2号建设银行院内
电话:0311-82905601
(19)赵县管理部
地址:赵县柏林大街159号建设银行
电话:0311-84950234
(20)元氏管理部
地址:元氏县常山路北林业局4楼
电话:0311-84608159
(21)高邑管理部
地址:高邑县南星路中段财产保险公司院内
电话:0311-84030795
(22)赞皇管理部
地址:赞皇县城通府街1号县政府院内
电话:0311-84226966
(23)矿区管理部
地址:矿区中纬西路2号工商银行东侧
电话:0311-82074052

石家庄公积金中心电话是多少

4. 保定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保定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为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5.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位置

保定市朝阳大街1399号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为直属市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中心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财务会计处、网络信息处、审计稽核处、贷款管理处、归集执法处7个处室及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下设25个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

扩展资料
机构职能:
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理运营住房公积金,提高城镇居住水平,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拟定;全市(含县、市、区及驻保单位)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购房补贴基金,售房款,集资建房款,支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保证金等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服务;县(市)及驻保单位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的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网络标识管理平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情况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位置

6. 廊坊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

廊坊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为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7.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和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处理意见;

  (八)审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和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拟定的章程或者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通过后的会议决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备案。

  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按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负责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业务管理的授权;

  (九)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

  (十)承办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者单位合署办公,不得经办或者参与经办各类经济实体。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8. 沧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

法律分析:沧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于住房的社会福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缴纳房租。一、公积金作用1、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在这里要先说明一下,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必须在连续缴满3个月的前提下,才能够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除此之外,不同的情况还有不同的提取方式。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无房、无房租商品房、租公租房。2、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连续缴满一年后就可以贷款买房,一些地区连续缴纳6个月就可以贷款了,但每人只有两次贷款机会,并且想要第二次贷款还是有条件的,需要先把之前的贷款先还清,再连续足额缴纳6个月或12个月的公积金就可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