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的证据如何收集

2024-05-20

1. 集资诈骗的证据如何收集

1、证据的收集证据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客观依据。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又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同时还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对被害人陈述的提取,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对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同时,由于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因此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还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同时,在收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还要紧扣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以区分行为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对资金的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等,以便于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司法机关应注意证据是否合法与真实,同时还要判定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只有收集到的证据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才可以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在收集证据时,也应注意针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的事实,使犯罪人员依法接受法律的处罚。

集资诈骗的证据如何收集

2. 集资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集资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的数额、被害人人数的证明,达到确实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是集资诈骗等有利于已的辩解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2)、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精神病鉴定;
(2)、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3)、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推定。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与集资诈骗有关的宣传广告、宣传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2)、扣押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资料、公司、企业往来帐目,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3)、扣押集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集资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4)、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3、鉴定
(1)、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集资宣传的文件、证件鉴定,以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
(2)、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审计,查明集资款的用途及公司企业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3)、对被害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鉴定,以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签发。
4、询问被害人
(1)、交纳集资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犯罪嫌疑人是否给予凭证,以证明犯罪过程;
(2)、犯罪嫌疑人允诺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返利的时间,后续返利是否持续,犯罪嫌疑人实际返利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
(3)、犯罪嫌疑人用于宣传的文件、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如何担保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
(4)、在中止返还利润后,犯罪嫌疑人是否避而不见,是否中断联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人数、相互关系、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2)、犯罪嫌疑人是否伪造身份、职务,伪造何种身份、职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犯罪嫌疑人所宣称的项目是否存在,有无办公场地,公司、企业是否实际经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4)、集资诈骗的手段、方式,允诺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数额,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
(5)、集资款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是否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他人;
(6)、犯罪嫌疑人银行帐号、帐面资金数额、资金往来情况,对集资款的使用权由谁决定,以证明非法占有;
(7)、被害人人数、姓名、集资数额、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集资诈骗的组织形式、同案犯人数、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犯罪的组织性、团伙性;
(2)、用于集资诈骗的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公司有无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否雇佣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员工、有无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厂房,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行为;
(3)、是否伪造成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是否一致,以证明是否虚构事实;
(4)、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向社会筹资,以证明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5)、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有无转移、挪用筹集的资金,企业宣传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或夸大的成份,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6)、诱使被害人投资的项目、回报率、入股条件、每股金额、被害人集资总额、人数,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的数额,非法占有、使用被害人集资款的数额,以证明被害人、非法占有;
(7)、有关被害人的情况,包括人数、籍贯、与犯罪嫌疑人有无亲属关系,以证明案件性质。
7、推定
如果以下行为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意图非法占有。
(1)、集资后,犯罪嫌疑人未按约定支付完被害人本金与利息,反而携款潜逃;
(2)、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用赌博等违法行为,或者擅自挥霍集资款,致使无法返还被害人的本金与利息;
(3)、集资宣传中所称的公司、企业、经营项目不存在;
(4)、允诺支付给被害人的高额利息,根本无法实现;
(5)、不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支付被害人定期利息的方法是“折东墙、补西墙”。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集资诈骗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集资款的份额。
(3)、对集资诈骗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4)、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当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当犯罪嫌疑人辩解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书证,证明集资款是由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证人证明公司、企业其他人员是由犯罪嫌疑人聘用的。
3、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向被害人返还本金与利润是因商业亏损造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商业项目根本不存在;
(2)、财务审计,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将集资款用于约定的项目;
(3)、银行资料,证明被害人的集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
一、一般机票诈骗罪如何取证
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同案犯、诈骗手段、诈骗数额、赃款去向、安排被害人进行辨认、追缴作案工具、向银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涉案财产、银行账户,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继续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怎么申请集资诈骗罪证据

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这样的: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具体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怎么申请集资诈骗罪证据

4. 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是如何规定的

一、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2、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精神病鉴定;
2、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3、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推定。
(一)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二)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与集资诈骗有关的宣传广告、宣传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2、扣押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资料、公司、企业往来帐目,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3、扣押集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集资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4、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三)鉴定
1、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集资宣传的文件、证件鉴定,以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
2、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审计,查明集资款的用途及公司企业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3、对被害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鉴定,以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签发。
(四)询问被害人
1、交纳集资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犯罪嫌疑人是否给予凭证,以证明犯罪过程;
2、犯罪嫌疑人允诺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返利的时间,后续返利是否持续,犯罪嫌疑人实际返利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
3、犯罪嫌疑人用于宣传的文件、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如何担保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
4、在中止返还利润后,犯罪嫌疑人是否避而不见,是否中断联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集资诈骗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集资款的份额。
3、对集资诈骗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4、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四、补强证明
(一)当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二)当犯罪嫌疑人辩解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书证,证明集资款是由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证人证明公司、企业其他人员是由犯罪嫌疑人聘用的。
(三)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向被害人返还本金与利润是因商业亏损造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商业项目根本不存在;
2、财务审计,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将集资款用于约定的项目;
3、银行资料,证明被害人的集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

5. 集资诈骗证据认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非法集资犯罪相关证据材料的认定中,除了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外,更需要注重证据的关联性。《意见》第六条也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同时,在判定上要秉承“疑罪从轻”的办案理念,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方面,需要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故意范畴,而主观故意往往难以从某一个证据中剥离出来,因此,在认定时就需要结合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排除法”。
一、集资诈骗的证据如何收集?
1、证据的收集
证据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客观依据。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又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同时还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
对被害人陈述的提取,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对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同时,由于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因此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还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
同时,在收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还要紧扣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以区分行为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对资金的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等,以便于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

集资诈骗证据认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6. 非法集资诈骗的证据如何收集

证据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客观依据。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又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同时还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
对被害人陈述的提取,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对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同时,由于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因此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还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
同时,在收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还要紧扣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以区分行为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对资金的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等,以便于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
一、非法集资诈骗如何处罚
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 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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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怎样的

8. 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具体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