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谈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有哪些?应如何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

2024-05-10

1. 结合实际谈谈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有哪些?应如何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

不良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我国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却迥然不同。主要有宏观经济环境、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信用与法律环境三个方面,主要经营管理者应树立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理念,同时应建立责权清晰、相互牵制的组织架构,前、中、后台部门应联动协作控制不良零售贷款。此外还应建立系统、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 一是信贷业务发展和贷款质量控制指标应有机统一的纳入到机构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去,所占分值比重不应差距过大。二是信贷前、中、后台部门应有明确的季度、年度信贷质量考核指标,如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清收额、不良贷款清收率等。三是信贷客户经理的绩效兑现周期应与贷款产品的风险暴露周期相吻合。

结合实际谈谈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有哪些?应如何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

2.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国内银行业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1)不良贷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不高。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尚未建立专门的资产处置部门或配备专职的资产处置人员,仍是由信贷营销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一方面容易引发内部工作人员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影响不良贷款处置的效率和效果。(2)尚未实现不良贷款的垂直化管理。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仍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这对有效开展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不利。(3)监督系统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内部稽核工作仍存在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足、稽核人员和手段缺乏等问题,对有效开展内部稽核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未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监督功能。(4)不良贷款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完全覆盖表内外、法人和个人贷款等各项业务的统一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加上历史数据积累不足、专业的信息分析人员和手段缺乏等因素,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影响了不良贷款管理的效果。

3. 请结合工作实际,论述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经济原则,就是指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成本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2)内部制衡原则,就是指商业银行内部必须要在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不良贷款管理体制。由于不良贷款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的系统工程,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有效地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不良贷款管理体制,极易滋生内部工作人员的各类道德风险,造成银行资产损失。(3)统一原则,就是指商业银行在实施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在全行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标准、流程和方法,以规范不良贷款识别和分类、监测和分析、评估和处置、责任认定和处理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确保不良贷款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4)可比原则,就是指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管理中,要保持各类管理标准和办法尤其是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的相对稳定性,确保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请结合工作实际,论述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4. 如何加强不良贷款管理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和管理:
1、全面落实清收管理责任。要按照“全面清理,见底见责,优劣搭配,全额到人,责任落实,挂钩考核”的总体要求,将每一笔不良贷款分清放款责任和清收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一位信贷人员,并制定相关奖惩办法,确保了每笔不良贷款有人管、有人收。
2、彻底进行不良贷款的风险排查。逐笔清查不良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务人还款意愿和能力、债务人是否有有效资产、资产的处置可行性、责任追究、清收履职等情况。将不良贷款分为“可以收回、通过努力可以收回、暂时无法收回”三个类别,通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析不良成因,全面掌握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形成一份完整、翔实的分析报告。
3、完善不良贷款台账监测。进一步做好分类建立重点户清收台账、逐人建立清收考核台账,逐户制定清收处置预案,逐项落实清收计划,逐个下达清收任务,做到贷款管理分配到人,清收责任落实到人,绩效挂钩考核到人。
4、充分发挥专班力量清收。信用社主要应采取组成清收小组集中攻坚等措施攻克不良贷款大户,清收保全好信贷资产。特别是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应进一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三级一百户”不良贷款、依法起诉贷款和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重点督促人民法院加大胜诉未结案件的执行力度。
5、灵活清收村组不良贷款。村组集体的特点是贷款额度大,拖欠利息多,跨度时间长,因而清收难度很大。在这类贷款的清收上,联社应要求信用社与村组干部搞好关系,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反映信用社不良贷款现状和存在的困难,充分利用城郊村组土地出让、开发等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村组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的力度。
6、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清收。加强信贷员贷后管理履责情况的落实检查,对每笔不良贷款要求信贷人员严格执行按月按季检查到位,收不到现金的收贷款

5.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6. 如何加强不良贷款管理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和管理:
1、全面落实清收管理责任。要按照全面清理,见底见责,优劣搭配,全额到人,责任落实,挂钩考核的总体要求,将每一笔不良贷款分清放款责任和清收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一位信贷人员,并制定相关奖惩办法,确保了每笔不良贷款有人管、有人收。
2、彻底进行不良贷款的风险排查。逐笔清查不良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务人还款意愿和能力、债务人是否有有效资产、资产的处置可行性、责任追究、清收履职等情况。将不良贷款分为可以收回、通过努力可以收回、暂时无法收回三个类别,通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析不良成因,全面掌握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形成一份完整、翔实的分析报告。
3、完善不良贷款台账监测。进一步做好分类建立重点户清收台账、逐人建立清收考核台账,逐户制定清收处置预案,逐项落实清收计划,逐个下达清收任务,做到贷款管理分配到人,清收责任落实到人,绩效挂钩考核到人。
4、充分发挥专班力量清收。信用社主要应采取组成清收小组集中攻坚等措施攻克不良贷款大户,清收保全好信贷资产。特别是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应进一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三级一百户不良贷款、依法起诉贷款和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重点督促人民法院加大胜诉未结案件的执行力度。
5、灵活清收村组不良贷款。村组集体的特点是贷款额度大,拖欠利息多,跨度时间长,因而清收难度很大。在这类贷款的清收上,联社应要求信用社与村组干部搞好关系,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反映信用社不良贷款现状和存在的困难,充分利用城郊村组土地出让、开发等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村组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的力度。
6、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清收。加强信贷员贷后管理履责情况的落实检查,对每笔不良贷款要求信贷人员严格执行按月按季检查到位,收不到现金的收贷款。

7.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 
    真实反映原则
    处置减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  1、标准化原则:要求对信息分类进行统一,对信息流程规范,做到格式化标准化,从组织上保证信息生产过程和效率;  2、有效性原则:造价信息管理要求对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要求和浓缩程度的信息,以保证信息产品对于决策支持的有效性;  3、定量化原则:造价信息是经过比效与分析,采用定量工具对有关数据进行加工的结果。  4、时效性原则:因计价与控制的时效性,造价信息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时效性,以保证信息产品能及时服务于决策。  5、高效处理原则:通过采用高性能的信息处理工具(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尽量缩短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的延迟。
  湿地公园规划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湿地国际公园应该保持该区域的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并趋近于自然景观状态,维持系统内部不同动植物种的生态平衡和种群协调发展,并在尽量不破坏湿地自然栖息地的基础上建设不同类型的辅助设施,将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教育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最终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境界。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还应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对周边地区的排水及引水系统进行调整,确保湿地水资源的合理与高效利用。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适当开挖新的水系并采取可渗透的水底处理方式,以利于整个园区地下水位的平衡。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在科学的分析与评价方法基础上,利用成熟的经验、材料和技术,发现场地自身所具有的自然演进能力。
  在《A管理模式》中,你认为人才选用应遵循哪些原则?  实用 能解决公司当下问题  采纳哦
  1、联系实际,论述管理者在决策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情况明了原则。情况明了是进行决策的首要原则,要做到首要明了就要重视信息,加强预测,只有建立在可靠的预测基础上的决策,才是具有科学依据的决策。进行决策一定要坚持情况不明不决策;坚决反对“情况不明,决心大;知识不多,点子多”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决策。二、系统思考原则。在现代条件下,决策对象通常是一个多因素组成的有机系统,每个系统都有它特定的目的和功能,各系统之间都有相关性,因此,系统性是现代决策的重要特点之一,系统思考是进行决策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三、科学可行性原则。也就是要求决策必须以科学理论作为指导并运用科学的方法,严格按人的思维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办事。决策是为实施的,因此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分析各种条件和因素,经过科学论证,确定其可行性和优化程度,然后再进行抉择。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就是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倾听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五、满意准则的原则。管理的核心是决策,决策的核心是选优,选优的前提是确定选优的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最优化往往是难以达到的,即使达到也要花费很大的代价。因此,决策过程中,不能坚持要求最理想的决策,往往只有满足于“令人满意”的决策。
  在城市亮化工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遵循的原则有几个点,简单说说:  1.色彩基调应以七彩为主,渲染整体效果。  2.与建筑形式协调统一, 和建筑形成有机的结合。  3.总体风格应与建筑的功能、环境相适应,体现宏伟气势和当地文化。  4.必须满足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同时保证灯具的使用寿命、效果变换的可靠性及保证照明系统的稳定运行,并将投资控制在预定范围内。  5.层次分明,点、线、面结合,曲、直结合,运用色温与建筑造型相互搭配。  6.设置必要的场景模式,充分考虑各个观看位置上的观赏效果。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望采纳,谢谢
  9.7、制定企业营运管理策略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般原则和要求,重点描述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类型、服 .... 应制定数据安全交换、交换过. 程,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策略; ... 信息系统建设的投资分析、TCO分析,根据规划管理,制定投资策略等。
  分析天平使用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称量前应先做清洁工作,用小毛刷拂去天平箱内的灰尘,检查和调节天平的水平状态,检查和调节天平的零点.2、旋动升降旋钮要缓慢,不能使天平剧烈火振动取放物体,加减砝码或其他原因接触天平时,应先把天平梁托住,否则易使刀口事实损坏,这是天平使用规则中最重要的一条.称量时,应将天平门关好.3、热的或过冷的物体进行称量前,应先在干燥皿内放置室温,具有腐蚀性或潮湿的物体应放在称量瓶或其他密封容器中进行称量.4、读数时,眼睛的位置,应固定使眼睛和升降旋钮的中央以及标尺的中间保持一直线上时,读数容易准确.  5、砝码只允许用专用镊子(带骨尖)夹取,决不允许用手直接接触砝码,砝码只能放在砝码盒的固定位置里和称盘上,而不允许放在其他任何地方.每一架天平只能使用其专用砝码,一套砝码在合理工作时,一定够用,如发现不够用应立即停此工作,仔细检查自己工作中的错误.6、进行同一项化验工作的所有称量工作,自始自终要使用同一架天平,如果两架或更多的天平,误差较大.7、所测得的称量数据要立即记在专用化验记录本上,不允许用草稿纸或零星纸头随便记录,否则易丢失,数据无法补上,导致实验前功尽弃.  8、趁量完毕后,关闭天平,电光天平用完后,要将读数盘拨到“0”并拔下电插头,检查天平和砝码是否就绪,并用软毛刷(笔)将称盘、天平盘内打扫干净,清理好天平台,罩上天平套,填写天平使用记录本.
  认识犯罪原因应遵循哪些原则  你好,这些解释是我在 大律师网 里面发现的相关律师回应给出的解释:  定罪的概念  定罪,又称为犯罪认定,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定罪具有以下特征:  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这就是定罪活动。因此,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定罪的客体,因而只有对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论,如果没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职业、宗教等都不能定罪,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与评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定罪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的,同时又是量刑与行刑的前提与基础。通过定罪活动,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使无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定罪活动关系到一个人生杀予夺,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主观  主观是指对犯罪的主观评价,即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考察。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个概念上。责任意味着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具有谴责可能性。因此,责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犯意这个概念上。对犯罪要求有犯意,在英美刑法的以下原则中得以体现:“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在英美刑法中,检验犯意具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对每个案件的事实都要考察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在当时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道德标准。如果事实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像一个遵从道德准则的人所应当实施的行为那样,这就证实他有犯罪意图。尽管采用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认定犯罪意图的标准实际上意味着法院客观地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然而,在相当程度上必须考虑被告人真实的心理活动,这就出现了主观标准。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定罪时都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此作为定罪的主观根据。  客观  客观是指对犯罪的客观评价,即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考察。所谓客观危害是指对社会造成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一定犯罪结果体现出来,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客观危害首先是行为的属性,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害可以将犯罪行为与非罪行为加以区分。其次,客观危害是一种事实,即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社会的事实,这一事实也正是定罪的客观基础。最后,客观危害是对法益的侵害,因而具有不法的性质。总之,只有全面地理解客观危害,才能为定罪提供客观根据。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表明某一行为之所以作为犯罪处理,首先是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至少具有法益侵害危险。因此,犯罪的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重要根据。事实上,人的行为是受主观的意识与意识支配的,因而对犯罪的评价应当从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法益侵害性,追溯到主观上的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揭示行为人的犯罪人格对于外部身体动作的支配性。一般来说,刑法上所谓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指价值判断之对象而言的。也就是说,主观主义侧重于行为人之人格,而客观主义则偏重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实害。因此,那种以为主观主义完全不考虑人的外部行为,客观主义则毫不关注人的内部精神的认识,纯属误解。人们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意味着在犯罪评价上,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并重。 从刑法史的角度考察,定罪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客观归罪是以结果责任为特征的,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均以犯罪论处。随着社会发展,结果责任衰落,思想意识对于行为的支配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自此,客观归罪开始向主观归罪转变。主观归罪是以主观责任为特征的,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在客观上并未实行一定的危害行为或者这种危害行为并未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以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有罪与无罪不是根据外在行为来判断,而是根据内心善恶以确定。现代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争论中得以重塑。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从主观意图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出发,论证了不能以主观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当然,由于贝卡里亚并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因此其客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客观归罪是截然不同的,即使是费尔巴哈,虽然主张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即在犯罪构成中不包括犯罪的心理因素,但犯罪的心理因素仍然是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刑事实证学派以主观主义为特征,主张行为人本位的刑法(行为人刑法),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这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再犯可能性。因此,刑事实证学派的主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主观归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重要性  虽然在刑法史上,存在这种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分野,但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是奠基在主观与客观统一之上的,这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现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就是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坚持以犯罪构成作为定罪的标准。在犯罪构成中,罪责主要体现主观恶性,罪体主要体现客观危害。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者的关系而言,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它离不开主观罪过的指导与支配。因此,罪过通过对事实情况的反映(认识因素)而调节犯罪行为,使之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计划进行活动(意志因素)。同时,犯罪行为作为主观罪过的外化,对于主观目的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意图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犯罪行为。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犯罪行为,它是连接犯罪意图与客观存在,将主观犯意付诸实现的必由之路。缺乏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罪过就只能停留在主观活动的状态,而主体的犯罪意图也就无法实现。所以,犯意的实现离不开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同时,犯罪行为也是确定主观罪过的重要依据。离开了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正确地认定主观上的罪过。因此,只有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能既防止客观归罪,又防止主观归罪。
  认定发的效力应遵循哪些原则  认定发的效力应遵循的原则:  一、效力认定应遵从商事理念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0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树立商事审判理念的要求,继而又在2013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深入阐述了商事理念的内涵和实质。对估值调整协定这种创新机制进行效力判断时,应遵循商事理念去衡量投融资双方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博弈过程。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赋予估值调整协定中的交易双方有自主安排风险调控和经营激励的契约自由,如果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的商业决策,就无法得出符合当事人真实利益和交易本质的判断。因此,对于新出现的交易类型,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权利和公司自治权利,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第二,尊重商人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人的典型特征之一,决定了商人在立约时对履约成本、风险、盈利已进行了充分估算与预期。在估值调整协定中,投资方可通过融资企业的价值预估和投后权益调整,以有效化解投资风险。而就融资方而言,估值调整协定作为一种股权激励机制,在解决融资难题的同时,又可能因业绩目标的达成获得更多奖励,从而满足交易双方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的营利性需求。因此,即便约定的补偿金额或股权调整的对价高于普通股权投资所获得利润,也是商人基于营利性所作出的自主的商业判断,理应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三,注重商人职业性特点。商人是职业的理性经济人,当然应推定其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注意义务和交易能力。估值调整协定的投融资双方一般均会通过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和评估策划,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以及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全面判断。作为职业商人,谙熟各种投资领域规则,完全能够精密计算利润和有效地控制风险,对风险投资后果有相当的预见能力。因此,尊重商人的职业性特征,尽量减少事后的非专业的判断,才能对投融资双方利益作出平等保护。  第四,维护诚信经营的必要。估值调整协定是风险投资领域发展起来的创新工具,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诚信原则是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准则,故而这一高风险高利润机制更为强调投融资双方对诚信原则的恪守。如当下市场交易缺失诚信现象比比皆是,投资方无法全面了解融资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影响了其对企业的准确估值,所设立的业绩目标也不会真正发挥激励效应,需要依法维护补偿约定效力。因此,维护守信者合法利益,抑制失信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损人利己行为,应作为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理念之一。  二、效力认定应契合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这是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极大发挥,经济领域的创新性产业或机制也将进一步发展。正在如火如荼建设中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即肩负着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由基础性作用加重到决定性作用。  在这样深化改革发展大背景下,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引入国内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于该机制通过估值调整权利义务的设置,帮助投资方控制和锁定投资风险,解决融资公司资金短缺的融资难题,并能有效地约束和激励融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故而成为股权投资过程中最具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创新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手段之一。随着新兴市场的兴起,估值调整协定将在中小型、成长型企业投融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该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规律的机制创新,司法应持宽容扶持的态度。由于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在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规制的同时,也会对创新机制产生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可以渗透、细化到创新机制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当前处于转型与创新的新形势下,司法应当鼓励、扶持这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交易架构,审慎考量各种因素,协调处理好创新机制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防止因规制秩序而遏制创新,最大限度保护估值调整协定参与方的合理预期,避免不当裁判对新型市场及行业的消极影响。  三、效力认定应遵循民商法基本法律规范  首先,估值调整协定作为一种合同行为,效力认定应以民法、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效力规范进行判断。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为有效的合同,欠缺一项或者多项有效要件时,即存在效力瑕疵,而产生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销合同三种否定性后果。由于围绕估值调整协定效力产生的争议主要涉及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可撤销情形,下面主要就该两种效力瑕疵情形进行探讨。  第一,合同无效情形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当估值调整协定存在上述法定无效情形时,效力才能够被否定。需注意的是,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需注重依公司法等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审查。  第二,合同可撤销情形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该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由于投融资双方在估值调整协定中约定的承诺目标是在企业未来经营效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基于企业目前盈利状况的一种估测而达成的协议,投资风险巨大,故容易引发投融资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效力争议。例如,实践中就有观点认为,这一创新机制违反了风险共担的法律原则,应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效力。作为一项创新机制,估值调整协定是职业投资人所创设的风险控制与经营激励的制度,股权投资者追求的是高额利润,其面临的风险也并非一般的经营性风险,具有迥异于传统合同的风险与利润分配的原理。法官在行使认定是否构成合同可撤销的自由裁量权时,应结合个案事实,在充分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审慎、合理地进行,不轻易撤销合同效力。  其次,效力认定应遵循公司法等商法规范。从估值调整协定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来看,估值调整协定是股权投资协议的组成部分:投融资双方均是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主体,并以融资公司为平台构建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协定中“估值”、“承诺目标”及“权益调整条款”三项内容,在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股价和股权调整来体现的,且协定的客体多为股权。据此,估值调整协定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按照民商法学一般原理,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衍生出适合特定商事行为的个性化安排,故在评判估值调整协定效力时,不仅应受到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还应遵循公司法等商法法律规范的制约。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8. 论述题: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上楼主要说的是对策,我就说说原因吧
第一点原因,就是银行贷款审批程序流程不完善,漏洞百出。就是说银行的放贷制度不透明,无相互制约与审查。
第二,银行部分事后监督与审计不到位,内部管理实行家长制,一把手制度,一切听令于一把手。事后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与监督成为摆设。
第三,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中。从事政策性银行的职能未能完全褪去,历史上为响应政策而不惜牺牲正常的放贷程序,而累计下来的政策贷款。
第四,国有企业的倒闭改制。以前,银行都是支持大型国企,由于国企管理复杂,财务状况无法摸清楚,再加上国企私有化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最后资产流失后,银行无法追回贷款。
第五,听命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负责的动机,千方百计的涉及到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之中,并介入银行的放贷行为,以支持其地方发展。这个过程中,由于银行迫于压力而放弃部分对放贷企业的事先审查与监管,而造成不良贷款。
第六,银行自我的新业务开拓能力,盈利能力不足造成的。传统银行业务已经无法支撑银行的后续与可持续发展,但中国现今任然缺乏高等的金融人才,在银行业务创新与开拓方面,面临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