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2024-05-10

1.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同时,出口单位还须指定本单位的核销人员,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2. 什么是进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出口单位将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单管理的方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及其相关的电子数据核销收汇。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货物收汇管路均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外汇汇出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汇付以前需要向汇付银行是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汇付核销单”,凭以办理汇付。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汇付证明联及其相关的电子数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

3.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供哪些资料?

交易家外汇喊单:
1.进口报关白单(东莞这边要求转自5、6开头64除外的报关单)
2.水单(也就是你说的银行的核销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
步骤:
1.网上交单并打印出口收汇进料加工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三份);
2.找到登记表上用到的水单,金额没用完的要复印一份;
3.找出登记表对应的白单,做一个“进口报关单核查清单”(三份);
4.登记表和核查清单做好后带上以上资料和IC卡、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分局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单、交单手册、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和公章(以备不时之需)去外汇局(尽量早点去,要不然叫不到号要排队等很久)就OK了!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供哪些资料?

4. 出口核销流程是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核销前提:核销单在电子口岸中已交单,当关单原件退回和货款收齐时,应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申报系统上做核销手续,在不影响财务办理退税的情况下,需在出口日期90天内办理核销;凭1、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水单,2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3、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入出口核销系统进行核销;每份核销单可对应一笔或多笔收汇申报单,多笔收汇申报单也可对应多笔或一笔。
核销单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申系统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
数据交换(数据提取) → 全部提取 → 点击开始→按“添加”→批次报审→新建(一般贸易)→添加相对应的核销单号→收汇水单→保存后放入待报审邮箱→数据交换(数据报送)→核销数据报送→选择→开始报送。

5. 去外汇管理局做出口核销

出口核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外管局领取,并盖好章的)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5、填写:企业出口收汇-批次核销报告表   (盖公章)
       6、其它外管要求的资料
呵呵,我是做这一块的,在广西,网上操作后还需纸质操作,但不知道宁波是不是一样。具体的还是最好咨询一下你当地的外汇管理局。纸质核销很简单,提供1-5点材料基本就可以了。

去外汇管理局做出口核销

6. 简答题: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收汇:
客户将钱打到外币账户——》将核销单号提供给银行——》转账人民币账户——》银行给予回单(核销单联 & 财务记账联)

核销:
从外管局下载一个”出口收汇核销网上申报系统“ - 按照系统操作即可

注意,在核销单的有限期内去办理核销。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新企业的核销单有效期是90天,老企业是180天

7. 关于出口后外汇收汇核销的问题

如果你们公司装了核销报审系统的话就不用去外管局了,可以自行在网上核销。至出口日期起90天内要申报退税,逾期会转内销反倒要交税,所以在这三个月的时间内要把增值税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0天内要认证掉)开回,核销单报关单追踪货代要回来。
货物报关后只要在电子口岸有信息了,可以先进行交单,交单后四五天再到核销报审系统里进行数据提取,就会有核销单的信息了。
还有一点,如果外汇的钱客人一直没打过来的话,90天内可以先行申报退税,等以后收汇了再进行核销(自出口日期180天内)。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你可以去百度里搜下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的。这里一时半会也讲不完^-^

关于出口后外汇收汇核销的问题

8.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外汇局可以根据该地区出口收汇核销业务量以及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或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第三十七条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第三十八条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一)以 “一般贸易 ”、 “进料非对口 ”、 “有权军事装备 ”、 “无权军事装备 ”、 “对台贸易 ”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二)以 “易货贸易 ”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三)以 “来料加工 ”、 “来料深加工 ”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四)以 “补偿贸易 ”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五)以 “进料对口 ”、 “进料深加工 ”、 “三资进料加工 ”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六)以 “货样广告品A ”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七)以 “对外承包出口 ”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八)以 “退运货物 ”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九)以 “进料料件复出 ”、 “进料边角料复出 ”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 “进料对口 ”或 “进料深加工 ”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十)以 “进料料件退换 ”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十一)以 “对台小额 ”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十二)以 “保税工厂 ”、 “出料加工 ”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十三)以 “租赁贸易 ”和 “租赁不满一年 ”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十四)以 “寄售代销 ”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十五)以 “边境小额 ”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十六)以 “旅游购物商品 ”及 “一般贸易 ”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十七)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第三十九条 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 “境外收汇过户 ”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四十条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核销凭证的电子数据。第四十一条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第四十二条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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