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事件的经过

2024-05-13

1. 艾滋女事件的经过

2009年10月12日,互联网上惊现一名自称为闫德利的河北女子,该女子自称遭到继父强奸后进城务工,为求生记进入酒吧从事卖淫工作,2009年检查已经患有艾滋,但仍然继续从事卖淫试图报复社会。2009年10月13日,“艾滋女”在博客中公布大量闫德利生活照以及279名“性接触者”电话号码。2009年10月16日,河北警方查证确有闫德利其人,但闫德利三次检验均显示未感染艾滋。2009年10月19日,闫德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博客照片只有其前男友杨某留存。并称其家人和自己的精神已经收到严重创伤,欲向始作俑者索取精神赔偿。2009年10月21日,北京警方经查证,在北京地区锁定一名与闫德利前男友同名的男子。2009年10月23日,容城警方在京宣武某小区抓获闫德利前男友杨某,“艾滋女事件”告破。2010年04月09日,“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闫德利的男友杨勇猛因利用互联网等侮辱、诽谤他人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勇猛还用两个手机号码以闫德利名义多次向闫德利的亲朋等人发送闫德利的裸照及侮辱性语言文字等。

艾滋女事件的经过

2. 艾滋女事件的开端

2009年10月12日,一名自称“闫德利”的写手在博客上发文,自述15岁时被继父强奸,后到北京上班,经人介绍去歌厅“坐台”。13日,此人在博客中发布一份共有279个电话号码的“性接触者通讯录”,并称自己于2009年9月初被检查出感染艾滋病。该写手称,对人生没什么希望,只是希望自己“烂得出名”。网文称,被曝光的电话号码大都分布在北京、保定、石家庄,还有广东等南方省份的“接触者”。随之一起公布的还有400余张照片,其中不乏“艳照”。这些博文和图片最早仅在论坛上转载,然而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推动网络搜索量,以“闫德利”成为搜索热词。在各大论坛几乎都能找到相关信息,数千网友跟帖痛骂这名叫“闫德利”的女子,并为艾滋女向如此多人传播艾滋病感到恐慌。有网友表示,希望能早点把传染的人找到,防止病情扩散。只有极少数网友对“闫德利”的经历表示同情。

3. 艾滋女事件的介绍

一篇大意为容城“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的消息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虽然容城县贾光镇贾光村确有闫德利其人,而当地盛传其前男友不满二人分手,遂以闫德利名义开博毁人。2009年10月18日,闫德利回到家乡并接受容城县疾控中心的体检,她坚称自己没有艾滋病、博客里说的不是真的。经容城警方调查,初步认为“艾滋女开博曝光279性接触者”的博客并非闫德利亲手所写,而是“幕后黑手”、闫德利前男友蓄意诽谤之作。

艾滋女事件的介绍

4. 艾滋女事件的调查

因以闫德利名义公布的279个电话号码,都被描述成嫖客所有,且有民警号码位列其中,容城警方初步调查认为此事有黑手推动,绝非网络描述的寻夫事件那么简单,并因网络中描述闫德利患有艾滋病,此事件已演变成公共事件,公安机关有必要介入调查。然而,当地警方透露,初步调查显示,在网络上散布淫秽图片的IP地址在北京,根据案发地的受理原则,此案无法由容城警方直接受理,如确定闫德利是受害人,闫德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散布在闫家附近的淫秽印刷品,警方建议闫家收集后报案,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容城警方可以对此案立案侦查。

5. 艾滋女事件的疑点

电话号码透露不实。随着事件的升温,被公布的279个电话号码也成为媒体和网民的捕捉对象。2009年10月16日,有记者抽取其中几个号码拨打后发现,其中有女性用户。279个电话确为石家庄、保定、北京等地号码,但其中一部分号码已停机。另外,网络上公布的279个电话中,有容城当地民警。事件影响其家人。2009年10月17日,按照网络公布的闫德利身份证地址,该记者找到了保定容城贾光村。闫母介绍,“闫德利事件”让他们在村里难以抬头,尽管他们认为不是自己孩子的错,但是这种事情实在难以见人。闫母更多的时候在喃喃自语,“别说整个河北,说不定全中国都知道了,以后可怎么做人呐?”闫德利本人称博文是假。闫母称,得知消息后,她第一时间打电话向女儿求证,闫德利在电话中坚决否认并失声痛哭。在对闫德利进行电话采访时,闫德利本人也表示,博客不是她写的,她本人之前也并未接受记者采访,所谓公布博客炒热自己以寻找未婚夫更是子虚乌有。初查闫德利无艾滋病。在闫德利接受警方询问期间,容城县卫生局副局长、疾病控制中心主任田彦增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就等在另外的房间里。他们将对闫德利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据了解,2009年10月18日19时30分左右,容城疾控中心艾滋病初查结果发布,闫德利并无艾滋病。19日,闫德利将到更高级别疾控部门再做艾滋病检测。

艾滋女事件的疑点

6. 艾滋女事件的社会观点

针对“艾滋女”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王锡锌指出,如果“艾滋女”事件果真为其前男友所为,那么,根据中国刑法246条规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此外,针对该事件中一些网站恶意炒作以赚取点击率的行为,王锡锌表示,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当以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来抑制恶意炒作,抑制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侵害。他表示,网站不能为了追求点击率、吸引眼球,而放弃其责任担当,放任甚至追求某些轰动效应。这样将构成恶意炒作,也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