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2024-05-12

1.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晚上 21:--02:30. (周五无晚盘)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 黄金、 白银、 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投资需谨慎,入市有风险。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2. 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建材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共同组建,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建材局共同领导,接受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经济上独立核算,实行以收抵支,自求平衡。第四条 交易所依照期货交易规则和本规定,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化地组织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产品的现货交易,并逐步开展期货交易。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第六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交易所的单位及其人员、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通过总裁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须报管委会批准。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出修改交易所章程的建议,制定、修改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审查批准接受会员;
  (三)决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四)任命交易所总裁;
  (五)决定交易所内部的重大事务;
  (六)履行管委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十一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五人,非会员理事五人,总裁是当然理事。
  会员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派。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第十三条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建材局及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交易所监事会,在管委会领导下,依法对交易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交易中产生的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第十四条 总裁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副总裁等高级职员由总裁聘任。总裁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第三章 会员和出市代表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可从事自营业务和申请从事代理业务。第十八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使用或经营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产品的企业,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和金融单位;
  (二)生产型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经营型企业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三)有从事经营建筑材料与建筑相关产品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商业信誉好。第十九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填写《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会员申请表》,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为交易所会员。第二十条 会员平等地享受交易所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履行交易所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交易的会员可委派1~2名经交易所审查并培训合格的出市代表进场交易,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能进场交易。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只能接受本单位的指令进行交易,不得接受其他会员或非会员单位的指令。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其出市代表的资格每年复查一次。第四章 交易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集中交易,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受本规定保护。第二十五条 交易的品种为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的产品。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黄金t+d风险是如何管理的?

上海金交所的黄金白银T+D:可买涨买跌,不管涨跌都可以赚钱;可以当天买卖,也可以长期持有;保证金交易,只需11%的保证金就可以全额投资,资金利用率高
想做黄金白银T+D,去建设银行,邮政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或者平安银行办网银是最好的,回家上网登录网银即可开通黄金白银T+D,只不过你在开通的时候输入我们机构号,交易手续费可以降低(最低万分之4,而且平今仓免费),同时提供行情买卖指导,想做好黄金白银T+D:价格走势方向判断,心态和低手续费是最关键的!黄金白银的价格受欧美经济指标和国际动荡事件影响最大(比如欧美失业率,利率,通胀率,动乱,战争等等),所以平时要关注国际消息面再结合技术面综合分析价格走势,我自从2009年就开始做这个了,现在可以更好地把握这个市场的行情走势!望采纳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黄金t+d风险是如何管理的?

4. 上海的黄金交易所是否合法的呢

这个是无容置疑的,如果说上海黄金交易所不合法,那就等于说中国人民银行不合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62家,分散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目前会员单位中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80%;用金量占全国的90%;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0%。

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可登陆上海黄金交易的网站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站了解

5. 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的成交原则是什么?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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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的成交原则是什么?

6.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它的交易时间则是:1.早盘:上午9点到11点半;2.午市:下午的13点半到15点半;3.夜市:晚上的19点50到次日凌晨的2点半。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盘时间是在前一交易日的晚上20点50分,不过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的开盘时间是在当天早上的8点50分,而收盘时间则是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15点半。【拓展资料】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机构背景: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62家,分散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黄金现货交易所截至2011年底该所总交易额为4.44万亿元人民币。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下午15:30,晚上19:50-2:30。交易所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黄金有Au99.95、Au99.99、Au50g、Au100g四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5)与Au(T+D)两个延期交易品种及Au(T+N1)、Au(T+N2)两个中远期交易品种;白银有Ag99.9、Ag99.99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g(T+D) 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铂金有Pt99.95现货实盘交易品种;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作为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的交割原则,在全国37个城市设立55家指定仓库,金锭和金条由交易所统一调运配送。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一起构筑成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未来,交易所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一如既往,与时俱进,为我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7.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交易的准则)
  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违法交易行为。第三条 (管理体制)
  期货市场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以及与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期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
  (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上市的期货商品及其期货合约样式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第八条 (联席会议)
  本市实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联席会议由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定义)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划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的法人机构。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期货市场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提交的文件,由监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制订、修改期货交易规则,报监管部门审核;
  (三)设计期货合约的样式;
  (四)对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进行管理;
  (五)为期货交易提供或者组织提供结算服务和履约保证;
  (六)整理并发布期货交易的行情和其他有关信息;
  (七)对会员之间和会员、期货经纪机构、客户之间因期货交易而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则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主要机构设置)
  期货交易所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期货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期货交易所报监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期货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其中会员理事应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提名,非会员理事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十六条 (理事长)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由监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理事会的决议须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

8. 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油商品交易所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粮油等农产品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事业法人。第三条 交易所的任务是,依照期货交易规则和本规定,在指定场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组织粮油等农产品的期货交易。第四条 交易所由国家商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接受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与粮油期货交易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第八条 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总裁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管委会批准。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交易所业务规则,报管委会批准;
  (二)批准接受新会员;
  (三)聘任交易所总裁;
  (四)决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五)审定交易所总裁提交的工作计划;
  (六)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其中会员理事人数应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提名,非会员理事由有关部门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由管委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行职权。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第十三条 交易所设总裁一个,副总裁若干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一人。
  总裁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经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总裁任期三年。
  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由总裁聘任。第十四条 总裁主持交易所的日常工作,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裁代行职权。
  总裁为理事会当然理事。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下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察交易所总裁、副总裁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察本规定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
  交易所应制定监察委员会规则,报管委会批准生效。第三章 会员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七条 申请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在二百万元以上;
  (三)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专业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章程;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十八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七条各项条件的单位,要求取得会员资格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二)交易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按择优吸收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所向取得会员资格的单位颁发会员证和交易证。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选举理事和被选举为理事;
  (二)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进行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公用设施和享受有关服务;
  (四)对交易所工作提出建议;
  (五)退出交易所。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定及各项业务规则;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三)对自身名下的交易帐户承担责任;
  (四)如实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保管好客户存入的资金,保守客户帐户的秘密;
  (五)按时向交易所报告业务情况;
  (六)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所的声誉,爱护交易所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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