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在规避风险方面的做法有哪些

2024-05-15

1.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规避风险方面的做法有哪些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要规避风险的,首先要签订详尽的合伙协议,其次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规避风险方面的做法有哪些

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有“对内”与“对外”的情况。即: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前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者)
前者,是指“对外”清偿债务时,其法律规定。
后者,是指“对内”承担赔偿责任时,其法律规定。
因为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所以行为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而具体的程序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此时就相当于其他合伙人承担了有限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该行为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对外”清偿完债务后,对于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该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有什么?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有“对内”与“对外”的情况。即: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前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者)
前者,是指“对外”清偿债务时,其法律规定。
后者,是指“对内”承担赔偿责任时,其法律规定。
因为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所以行为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而具体的程序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此时就相当于其他合伙人承担了有限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该行为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对外”清偿完债务后,对于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该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有什么?

4.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一、如何承担合伙人债务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什么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举例说明,并简述其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一,<<合伙企业法>>第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软件设计公司,就属于最有代表性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该形式企业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其经营成果或产品,都具有知识产权的印记。该形式企业多产生于设计行业。
    三,<<合伙企业法>>第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法律规定可看出,全体合伙人承担该形式企业的民事责任方式,取决于合伙人是否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

什么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举例说明,并简述其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7. 试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形式?

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其他合伙人出资后,该出资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企业享有财产权,合伙人对该出资即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予以改变,否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存续。因此,对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与其他合伙人相区别对待,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如果不分清责任,简单地归责于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不但对其他合伙人不公平,而且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②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在责任划分的基础上作出的合理性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种责任形式的前提是,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错,即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试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形式?

8.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

合伙人对外,承担普通合同企业债务,有如下特点:
(1)无限性。
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合伙人责任的无限性。
(2)补充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企业有财产的,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合伙人个人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合伙人的补充责任。
(3)连带性。
债权人有权选择有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合伙人有义务为其他合伙人代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就是合伙人合伙责任的连带性。

合伙人之间,相互追偿权利
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