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好还是坏

2024-05-09

1.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好还是坏

答:
公司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较好的开发项目,暂无资金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


对投资者也是一种选择,可持有债券,获得较高利息,也可转成股票,分享公司发展成果是利好,当然对股市有一定分流资金的作用。

1、对大股东肯定是利好,因为公司的融资增加。


2、对中小股东是否好事则要区别对待,如能产生良好效益就是好事(因为股票价格其他影响有很多),否则就是坏事。但一般来说,市场是当利好来理解的。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好还是坏

2. 什么是可换股债券

可转换债券,简称可转债,又作可换股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其转换比率一般会在发行时确定。可转换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因为可以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是对债券持有人的一种补偿。因为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时,所换得的股票价值一般远大于原债券价值。但是一旦转换成股票就有下跌风险,不再有债券保值特性。
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换股债券以行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
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
可换股债券特征
1:债券持有人转换权。投资者有权在置顶日期内根据该比率及价格将债券转换成普通股,行使价及时期会列明于销售文件中,投资者可自由选择转换与否。
2:发行商提早回赎权利。发债商可选择于债券到期前之某一待定时段及指定价格(回购价)向债券持有人把债券提早赎回,通常提早赎回情况只会出现于该股价高出某个水平。
3:投资者沽售权。投资者持有一个认固沽期权于指定日期以特定价格把可换股债券收回予债券发行商。这可保障投资者于股价或债券市场未有造好时亦可有一定的回报。

3.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这个文件主要是为了缓解大小非对市场的冲击。
通俗点就是说,公司债券可以拿去换股份(股票),从而那些大小非不用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缓解了大小非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举例:X公司欠你钱,发行了债券给你做抵押,在规定的期限时间内你可以拿债券去换X公司的股票。
买了债券的人可以换成股票。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4. 交换债券换股是利好吗?

法律分析:
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的好处,要看控股股东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么在换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为会故意压价,以便到换股期后债权持有人不愿意换股。如果不想收回,那么到期前都是利好,因为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涨,这样到期后债权持有人宁愿换成股票抛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什么是可换股债券?

转换,股票,收益,证券,投资者,公司可转换证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债券,即可将信用债券转换成本公司的普通股票公司发行可转换证券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使公司能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地筹集所需要的资金。投资者买卖转债,首先应认真阅读转债的募集说明书;其次,要分析投资风险。目前买卖转债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股票不能上市、股价下跌引起转债下跌等方面。以茂炼转债为例,如果该公司能上市,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比股票发行价还低的价格将其转换成股票,获取股价上涨的收益;如果股票不能上市,投资者将无法实现债转股。但是,由于转债每年付息,还有回售条款,所以一直持有该券也有不错的收益。例如,现在以113元买入茂炼转债,至2003年7月的回售期,以115.4元的约定价格回售给公司,这段时间可以领取两次利息(税后):1.52元和1.76元,其收益为5.68元,平均年收益率为3.35,远高于两年定期存款利率2.43(税后1.944)。机场转债与茂炼转债的区别在于,上海机场的股票已上市流通,转债持有人随时可以将其转换成股票。如果投资人现在以98.5元买入,一直持有至2004年8月进行回售,平均年收益率为4.35,也高于三年定期存款的利率2.70(税后2.16)。至今已有50多家上市公司拟发行转债。投资者可以运用上述方法分析和决策。

什么是可换股债券?

6. 交换债券换股是利好吗

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的好处,要看控股股东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么在换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为会故意压价,以便到换股期后债权持有人不愿意换股。如果不想收回,那么到期前都是利好,因为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涨,这样到期后债权持有人宁愿换成股票抛股。
一、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
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right)。
4、债转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为了便于自己生产经营,是可以根据需要来增加注册资本的,因为注册资本在一定的程序上反映了公司的规模和实力,相关程序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交纳规定标准的印花税等税费。
二、可交换公司债和可转移公司债的区别是什么呢
可转移公司债和可交换公司债的区别在于发行主体不同、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对标的公司总股本和盈利指标的影响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属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而可转移公司债是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公司债是发行人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可转移公司债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如果是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必须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发出换股的指令。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哪些特征?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7.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一、上市公司有哪些类型,如何进行公司上市?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类型有股票型上市公司和债券型上市公司。
上市之前值得注意的是把公司设立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市会得到严格的审核,这个审核的部门叫作中国证监会,且公司上市具有很高的门槛,而后公司上市后股票交易又有一系列交易规矩,这是保护我国的经济市场的举措,而在美国等国家任何公司都可以上市,股票交易也受制少,涨跌不受限制。
二、发行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人需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试行规定》,发行公募可交换债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净资产条件(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负债条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利润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1年利息)评级条件(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等。同时,发行人必须不存在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等等。可见,与一般公司债券相比较,可交换债主要是净资产条件要求高一些。
此外,《试行规定》还规定,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还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须设定为担保物。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要满足哪些条件

8.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 上市公司 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2、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3)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4、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5、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7、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 孳息 (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 担保合同 ,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 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 债务 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8、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9、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10、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11、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换股、回售、赎回、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2、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单来说,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非常的严苛的,首先有一点就是公司的债券信用级别要达到良好。能够做到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本身已经就代表着公司在资产各方面都是有一定规模的,但是,股东想要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话,比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还要严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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