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五粮液虚假陈述案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2024-05-12

1. 急救:五粮液虚假陈述案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对于五粮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明确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了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可惜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急救:五粮液虚假陈述案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2. 五粮液证券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资格?

这要视乎情况而定的,首先你投资这股票是否存在投资损失,还有你买的股票是否在虚假陈述日以后买入的,如果你都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符合索赔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在五粮液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9年9月9日(即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在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争,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与原告的诉讼风险。但是,五粮液案中,有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加入,随后股价暴跌,因此,该案这2个日期是比较明确的。
由于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如果只是简单看你的情况应该不符合索赔的资格。

3. 五粮液调查门事件是怎么回事?求大神帮助

五粮液发布“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的公告,当日下午,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此番调查是因为其关联交易的问题。  翌日,当业内外还对此公告揣测不断之时,证监会稽查部门人员已入驻宜宾着手开始对五粮液进行立案调查。  以成都智溢的名义,动用五粮液巨额资金,频繁炒作五粮液股票,与此同时,五粮液涉嫌企业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炒股、涉嫌操纵股价、涉嫌内幕交易、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也随着证监会的深入调查而逐步曝光。  四川某法律界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证券法》有关条款规定,五粮液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旧账  “五粮液此番被立案调查源于一桩陈年旧事。”上述接近证监会人士告诉记者,“五粮液‘涉陷’亚洲证券旧案中,五粮液通过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智溢”)与关键人物尹启胜自我买卖股票;再加上知情人士的举报证据;以及证监会对五粮液多年来的关联交易的不满。”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成都智溢成立于1999年6月,注册资本仅200万元,其中大股东谢军出资14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塑胶制品及各种管材”,其时经营尚不足两年。五粮春销售公司是专门负责销售五粮春酒的经销公司,而五粮春的全国总经销,则是由谢军实际控制的智溢酒业负责。  原五粮液投资董事长冯光兴坦言,2001年初,谢军与五粮液投资的有关负责人商量一起炒股,方法是,谢军出户头,五粮液投资出大部分资金,具体比例是,谢军出资1000 万元,五粮液投资出8000万元。因谢军本人对证券投资业务并不熟悉,就委托给时任五粮液集团办公室主任后担任五粮液投资总经理的尹启胜操盘。  2000年7月5日,五粮液集团绝对控股的五粮液投资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主要开展证券股票投资交易业务。  2002 年,尹启胜任五粮液集团办公室主任兼公关部部长,从2000年底开始,出任成都智溢在二级市场的操盘手。在2000年起直到2004年期间,成都智溢用五粮液的资金全部买入五粮液股票。几年间五粮液投资公司在发出利好等公告前自买股票。这期间,五粮液集团通过进出口公司借给成都智溢8000万元。  根据记者调查了解到,成都智溢是在成都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该账户于2001年4月6日转入1000万元保证金;同年4月16日,又转入8000万元保证金。在这9000万元资金中,8000万元与五粮液有着直接的关系,且由上市公司买单。  在这笔资金划拨的过程中,先后涉及了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子公司,全权负责五粮液产品的销售,下称五粮液进出口)、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控股95%,下称五粮液投资)、成都智溢以及宜宾市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春销售公司)。  由此,截至2003年12月31日,五粮液投资的账户里有8826余万元资金以及价值636余万元的股票。  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针对有关媒体就上述事件的披露,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五粮液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五粮液此举被指虚假信息披露。  不仅如此,2001年4月6日、4月11日、4月23日、4月24日、4月26日到2001年6月29日收盘前,成都智溢共买入231万股五粮液。  2001年7月18日,五粮液公布了中期业绩报告。此前两天,7月16日,成都智溢账户上仍是大幅买进五粮液,7月18日公司公告中期每股收益0.936元,10送4转增3派1元。  五粮液股本扩张后,成都智溢账户持有的五粮液股票增至392万股。随后,成都智溢账户开始大量减持。  据成都智溢账户操作记录显示,到了2002年3月7日,该账户就停止了操作,当时市场整体走弱,该账户出现了亏损。  2002年7月,由汪东接替尹启胜负责成都智溢的操盘任务。  汪东接手之后,在2004年1月16日之前,一直都在抛售,只有2002年8月28日,买过1万股。  2004 年的2月24日,五粮液涨幅达8.36%,其中成都智溢的账户上已经买入了9.4万股,买入股票共支付金额106.6万余元。而那天上午,五粮液的董事会正在商讨分红送股的方案。2月26日,五粮液公司公告2003年全年每股收益0.519元,10送8转增2派2元。当日公司股票涨停。  另有五粮液买卖自家股票的详细记录显示,2004年2月24日,买入价值超过100万元股票,成交价在11.2元和11.5元,当日收盘价格12.18元,第二天最高涨至13.20元,第三天最高涨至13.84元。  违反《证券法》  “目前已经掌握大部分五粮液违规操作的证据,主要涉及到其内幕交易,炒作自家股票和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预计1-2月内就会有个结果。”前述知情人告诉记者。  四川某权威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均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五粮液一系列的内幕交易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就违反了这一条款,所以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专家指出。  对于企业而言,根据《证券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因此如果发现以企业的名义参与到内幕交易当中,该企业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五粮液调查门事件是怎么回事?求大神帮助

4. 如何看待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

一、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2012年12月上旬,茅台曾为了稳定价格、维护品牌形象,对经销商的零售价格制定了严格的限价令,并且对6家低价和串货的经销商作出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样在去年年底,五粮液曾对全国市场进行了例行抽查,批评了15家低价、违规销售的经销商。
在上述两家白酒公司向其经销商发布限价令后不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的行为进行调查。2013年1月15日,茅台发布公告称,由于国家发改委介入,公司宣布取消“限价令”。随着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扩大,1月17日五粮液相继撤销了对经销商的限制令。2013年2月22日,据报道,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分别被处以2.47亿元与2.02亿元的罚款。均占其各自2012年度销售额的1%。
二、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链的不同环节进行经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有关各方购买、销售或转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条件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依据各国反垄断立法,对纵向垄断协议最重要的一项分类,便是根据是否涉及价格因素,将其分为纵向价格限制协议与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纵向价格限制协议是指产品制造商要求购买其产品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在销售商品时遵循一定的价格条件的纵向垄断协议,而制造商要求购买其商品的批发商或零售商遵守一些与价格无关的条件的纵向垄断协议即为非价格限制协议。
茅台、五粮液限定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具有价格限制的特点。
(一)    我国现行立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1.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14条的前两款禁止 (i) 固定转售价格和 (ii)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两种行为。
2.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对纵向非价格限制一一列举,只是在《反垄断法》第14条第3款做出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 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主管部门及权限划分
在目前的执法体制安排中,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国家发改委具体承担反垄断职能的执法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具体承担反垄断职能的执法机构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三)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执法尺度
1.  适用原则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存在一个统一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评估的分析框架。对于处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一直存在“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争论。本身违法原则为美国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实践中发展出的重要原则之一。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一经证实便将视为违法,不必对其是否促进或限制竞争进行分析。合理原则是为美国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实践中发展出的另一重要原则,指只有在协议被认定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才应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五粮液限制其经销商低价出售白酒一案中,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发改委”)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白酒最低价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二亿零二百万元”。
贵州省物价局于同天发布的公告(“公告”)称“2012年以来,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从决定的内容来看,四川省发改委似乎对于五粮液的行为所造成的反竞争效果进行了分析。但也有观点认为,从决定的逻辑上看,四川省发改委做出其决定并未基于五粮液行为所造成的反竞争影响,而只是附带论证了其决定的合理性;对于贵州省物价局做出的决定,业界倾向性意见认为贵州省物价局的决定似乎是认定只要存在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即构成违反《反垄断法》。至于该行为是否必须被证明排除或限制了竞争,该决定似乎假定只要存在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该行为就有排除或限制了竞争的结果。
因此,对于国家发改委的执法原则,有观点认为,国家发改委采用的是本身违法原则,而这种执法原则正是《反垄断法》中体现出的立法逻辑。纵向垄断协议不仅包括限定价格的协议,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如独家购买协议、独家销售协议和搭售等,但之所以《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正是因为此两种形式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因此,无需再证明上述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换言之,只要能证明经营者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并能证明该约定具有约束力,似乎就应当足以认定该约定构成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意义上的“限制竞争”。
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需要就其行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进行举证,否则被告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却无此规定,表明纵向垄断协议并不必然具有反竞争的效果,仍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2013年8月1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在锐邦诉强生案中正是持有的此种观点。
相比于上海市高级法院在锐邦诉强生案的判决书中明确的“合理原则”,国家发改委在处罚决定中的寥寥数语并未对实务界提供更多的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所需的帮助。价格垄断执法机构对于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所采取的处理原则仍不明确。
2. 举证责任
若适用合理原则,则执法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则执法机构仅需要证明行为的存在,举证责任即转移至经营者,除非经营者可以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举证证明其符合第15条第1款中任何一项与第二款的要求,否则执法机构便可判定经营者构成了反垄断所规制的纵向垄断行为。
一方面,由于执法原则的不明确,我们无法确定执法机构在查处涉嫌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时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四川省发改委与贵州省物价局并未在决定与公告中就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四川省发改委与贵州省物价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是否证明了或是在多大程序上证明了五粮液与茅台的行为对相关市场造成的反竞争效果,仍不得而知。
3. 处罚金额
五粮液与茅台分别被四川省发改委与贵州省物价局处以了上一年度销售额1%——2.02亿元与2.47亿元的罚款。《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中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罚款金额区间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但“上一年度销售额”应该何如计算却并不明确,如是指经营者在全球市场的销售额还是在全国市场的销售额,是包括经营者全部产品的销售额还是仅包括涉案产品的销售额。上述问题仍需国家发改委出具相关操作指引。
三、    法律启示
(一)    公司需谨慎处理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
国家发改委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有权对其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定转售价格行为采取措施并处以高额罚款。但是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与法院对于同一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因此作为企业,需要在签订经销协议中需谨慎处理该类条款。另外,若是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的原告,则需要充分搜集证据以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    公司应当考虑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能够遵守竞争法的规定
 
鉴于触犯《反垄断法》规制纵向垄断协议条款的行为将可能最高面临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巨额罚款,我们建议公司采取谨慎的态度,对于内部的法律合规检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定期分析市场地位;(2)搜集相关市场情报;以及(3)仔细审查合同中可能涉嫌纵向限制竞争的条款。

5. 五粮液的产权之争

 尹绍洲是“长发升”酒窖第17代传人,毕业于京师法学堂,精通英语、日语,同盟会会员,追随孙中山,曾任熊克武的军法处长、中江县县长,后加入中共,任中共宜宾特支书记、中共涪陵区委书记,并在家乡创办中学和报纸。1912年农历正月初九,尹绍洲以请“春酒”为名,宴请宜宾的同盟会员及社会名流,其中前清举人杨惠泉应邀出席。当时,尹家的陈年佳酿叫“御用杂粮酒”,是汲三江(岷江、金沙江、长江)交汇处之水掺五种粮食(大米、小麦、玉米、高粱、糯米)经“长发升老窖”发酵后酿制而成,酿成后至少需封存五年以上方启封饮用。酒倒入杯中,晶莹剔透,斟杯堆花,浓香扑鼻,回味悠长。趁着酒兴,杨惠泉对尹绍洲说,“如此美酒,用‘杂粮’呼之甚是可惜。其用五种粮食酿成,晶莹醇香如琼浆玉液,就叫‘五粮液’如何?”众人齐声叫绝。从此,“尹长发升”的“杂粮酒”更名为“五粮液”酒,并一直沿用至今。尹绍洲的儿子尹伯明,1924年考入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因在上海参加五卅运动被捕入狱,出狱后曾任上海总工会宣传科副主任,后持刘少奇(时任上海总工会总务科主任)介绍信回宜宾策划暴动,并提供大洋8000元。解放后,由于粮食紧张,国家对酒业实行专卖,宜宾一些陈年老窖都被填平盖了房子。尹伯明担心把酿造五粮液的技术“整绝了”,就找到相关领导,建议政府继续生产五粮液。在时任宜宾行署专员李鹏等人的支持下,政府调拨粮食,五粮液在宜宾才恢复生产。 解放初期,宜宾许多酒厂皆被“公私合营”,因尹家当时已没有人从事酒业生产,其16口酒窖闲置。1952年,尹伯明与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厂长贾善宝签署租约,将16口酒窖以及其他生产工具、生产用房租给酒厂,租期两年。租约中明确16口酒窖是独立于厂房的。后来,国营二十四酒厂改名叫宜宾国营酿酒厂,双方继续签署租赁合同。其间,1954年政务院(国务院前称)发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到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但整个“公私合营”并没有涉及“尹长发升”16口老窖。如果按这样的思路走下去,也就没了今天的故事。但不久出现了插曲,1958年国家开始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私有房屋交由政府管理、收租、修缮,政府把租金的20%左右发给房主,史称“经租”。因为中央出台了文件,尹伯明积极响应,将租赁给国营宜宾酒厂的5间厂房申请国家经租。文革期间,尹伯明被打成宜宾的“三号特务”(一号和二号分别是宜宾市委书记和宜宾市长),下放“五七干校”劳动改造,并扣上了“叛徒”、“特务”、“刘少奇同伙”三顶帽子。后在干校病逝。1980年平反昭雪。其间16口酒窖一直被宜宾五粮液酒厂“租赁”着。1993年,五粮液酒厂与尹伯明的儿女签署了《换约续租协议书》,“继续租用长发升16口老窖池”用于酿酒,并一次性结清历史欠账。其后,双方又4次签署租约,租金一直支付到2009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23.1万余元)。尹家与五粮液公司的酒窖租赁协议被以“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尹家后人严格保密,并一直“沉默”了近60年。要不是这次酒窖产权之争,公众还不会知道这个秘密 2005年6月,国家博物馆收藏了五粮液公司送来的一个“国宝”:一块从“尹长发升”老窖里取出的比黄金还贵重的泥巴。自明朝开国之年至今,“尹长发升”老窖未曾间断使用,是世界酿酒领域现存最古老的酒窖。酒窖中生长着数以亿万计的有益微生物活体,是异常罕见的“活文物”。600年老窖赋予了五粮液酒丰富的微生物和香味物质,使得酒香更醇厚,同时,窖龄长可以减少酒中有害物质比例,提高酒中对人体有益的物质。在五粮液公司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到如下介绍:这16口明代古窖池经几百年的连续使用和不断维护,成为我国唯一现存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五粮液一直使用至今,而其他酒厂所宣称的古窖只是一个遗址而已。那么,这16口明代古窖池有多少比黄金还贵的“泥巴”?据估算,16个窖池有这样的“泥巴”26.4吨。记者查阅了2001年4月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重大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报告书显示,五粮液酒厂将507、513、515、517和607五个酿酒车间(未包括16口明代老窖所属的501车间)作价20多亿元,置换进五粮液公司。这些生产车间的主要资产就是酒窖。报告书说,“窖池不同于一般实物资产,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设备,其价值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即常说的:窖池是越老越好)。窖龄越长其优质酒的出酒率越高,创造的效益越大。”国宝级的600年老窖池,中国唯一,世界唯一,是无价之宝了。2009年,“长发升”600年老窖上报国家文物局,正式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600年老窖与传统酿酒技艺也正式“申遗”:古窖池群申请“世界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酿酒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长发升’老窖早就应该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了。”尹孝功告诉记者说,“在泸州老窖申报之前,我们多次催促五粮液公司,要他们申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但他们一直推托。” 五粮液发展到今天,成为中国白酒著名品牌,关键是五粮液公司在许多历史节点上抓住了机遇。但在600年酒窖问题上,五粮液公司却明显失策。1984年3月1日宜宾市政府的一份文件。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除了对个别厂房作出处理,还另外标注说“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购”。26年后,这个文件成为酒窖产权争议的焦点。早在1981年7月,四川省委、省政府发文要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宜宾市于1982年作出复查结论,认为尹伯明申请国家经租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至于房屋内的16口酒窖,属于生产工具,产权属于尹家,但鉴于五粮液酒厂一直使用,决定由酒厂作价收买,当时作价8万元。如果五粮液酒厂花8万元买下这16口酒窖,就没有后来的故事了。但当时的五粮液酒厂坚决不肯花这8万元。“不就是十几个土坑吗?8万元可以挖100个这样的土坑!”厂长态度十分坚决。不久,酒厂花8万元挖了100个土坑,建造了502车间。宜宾市落实政策办公室向四川省相关部门汇报,省领导指示,让五粮液酒厂购买那16口酒窖。通过有关部门做工作,尹家同意价格从8万元降至5万元,但五粮液酒厂“贵贱不买”。到1984年,整个四川省落实政策就剩下“尹长发升”酒窖问题了,此时,宜宾市又分出一个地级市――泸州市,有关领导担心泸州老窖、郎酒这两家酒厂购买那16口明代老窖,就在宜宾市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上面签注前面提到的“酒窖属于房主所有。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公司给尹家发了一个通知,称1995年、1996年,五粮液公司已经购买了酒窖上面的房屋,自然包括房屋内的酒窖。因此,“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 宜宾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针对原县级宜宾市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中手写签注的将酒窖确权给尹家的内容,而作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属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这也就是说,酒窖的产权纠纷,当事人只能向政府申请,请求政府解决,而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尹孝功被请到翠屏区政府办公室,几个部门领导“约谈”说,鉴于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五粮液“酒窖门”事件在宜宾成了一个敏感话题。记者与宜宾市委宣传部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宜宾市任何部门都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历时5年马拉松维权诉讼,五粮液投资者终于迎来了胜利。五粮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44万元,赔偿原告因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

五粮液的产权之争

6. 向证监会投诉没有结果 可以行政诉讼么

可以,在“五粮液”案件中,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9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前买入“五粮液”这支股票,都可以索赔。因此,在2007年12月5日以后买入五粮液股票,且在2009年9月8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对五粮液提起诉讼。

7. 五粮液股票投资分析报告

1、公司的简称五粮液、全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582、宏观经济分析:     目前,由于通胀压力较大,国家对于物价波动比较重视,酒类市场也成为国家有关部门关注的一个领域。为避免酒类行业价格上涨,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已经通过行业内部通报的形式,呼吁有关酒企担负起社会责任,理性定价。协会已与茅台、五粮液等行业龙头的领导沟通,希望他们能够承担起稳定物价的社会责任,并带头响应国家号召。 关于当前市场状况,酒类市场的价格基本趋于稳定,预计在半年内不会出现价格波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酒类企业产品价格和结构的调整,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价格上涨将是一个大趋势。面对当前市场形势,酒类企业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自己的涨价预期,但由于定价权始终还在企业手里,企业仍然对控价起到关键的作用。3、年度分析:                 2010 年,公司紧紧围绕“创新求进、永争第一”的企业精神,各项工作更上一层楼,经营业绩持续稳步提升,为来年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010 年销售五粮液系列酒比上年同期增长 23.67%;实现营业总收入 155.41 亿元,同比增长 39.6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3.9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35.46%。  
         公司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转高效,得到国家和行业的高度肯定,产品质量得到社会和消费者广泛赞誉,获得“全国质量奖开展十周年(2001-2010年)卓越组织奖”、“中国食品安全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等多项大奖,其中国家级 5 项、省级 6 项、市级 3 项。  
         公司正确运用商标、专利、著作等法律法规,维护品牌形象,提升无形资产;加大打假维权力度,不断整顿和净化市场。公司热心参与公益事业,不忘社会责任,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获得“2010 年度第八届中国财经风云榜十大公益企业”奖。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得以进一步提升。  
         2010 年,“五粮液”品牌价值再度提升,达到 526.16 亿元,蝉联食品行业榜首,居中国最有价值品牌第 4 位。公司运作进一步规范,赢得资本市场认同,获得“中国证券 20 年-20 家最具持续成长能力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金牛百强”等多项荣誉,公司董事长也被授予“中国上市公司最受尊敬 10 大功勋企业家”和“十大华人经济领袖”等称号。
4、 一季度公司分析:     五粮液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62亿,同比增长39%,净利润21亿,同比增长37%, EPS0.55元。公司一季度业绩略超预期,主要是中高端产品增长较快和去年同期基数偏低。
    高端控量 中端放量 结构因素导致毛利率回落
    由于受到新窖池产能瓶颈,以及一季度提高市场零售价的影响,公司在一季度对主品牌进行了一定的控量,导致销量增长偏低。同时,公司今年加强中档产品的销售,也使得系列酒销量普遍有20-30%的增长。因此,结构因素导致一季度毛利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个百分点。
    市值管理 业绩释放推动利润增长超预期
    公司今年会继续推进市值考核,因此公司也有动力保证业绩的较快增长。去年一季度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业绩释放不足,利润增速是全年的低点。而今年业绩正常释放,导致增速较高。同时经销商打款踊跃,预收账款环比上升5.5亿。
    主品牌适当放量和提价将维持下半年较快增长
    公司近期已经开始逐步增加主品牌的投放量,同时如果CPI 能够得到缓解,中秋节前主品牌提价的概率较大。目前,五粮液市场一批价在730-740元,相对出厂价有200元的空间,下半年提价100元左右的概率较大。预计今年五粮液可能是放量15%,并提价20%。

五粮液股票投资分析报告

8. 五粮液标签写的是生产批号和包装日期是真的吗?

正品五粮液外包装箱封口胶处都有生产批号和包装日期,箱内也有有一张合格证标签,标签上写有生产批号和包装日期,都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