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研究的内容简介

2024-05-20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研究的内容简介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包括:(1)研究思路的创新: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特点和内容,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宏观和微观相结合、整体把握和局部探讨相结合,构建了一个从补偿方案设计的理论探讨、不同统筹补偿方案的综合比较、损失分布研究和预测、补偿方案的综合评价到补偿方案调整优化的系统完整的逻辑思维框架。(2)研究视野的创新:首次将四种统筹模式和五种住院补偿方案类型分别进行了综合比较,找出了较理想的统筹模式和住院补偿方案类型,视野更为全面。(3)研究方法的创新:首次利用Panel Data模型分析不同统筹补偿方案对参合农民住院服务利用、费用和受益的影响;首次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影响因素;首次利用损失分布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设计和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研究的内容简介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围?

  一、筹资标准

  2010年我县筹资标准为130元/人,其中中央补助60元/人,地方补助50元/人,农民个人缴费20元/人。

  二、基金分配及使用

  (一)基金分配

  2010年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基金总额的30%提取。即按参合农民总数39元/人标准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参合农民健康检查费用。

  2.住院统筹基金。按当年基金总额的60%提取,即按参合农民总数78元/人标准提取。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和慢性特殊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3.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风险金提取累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后不再继续提取。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二)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再将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性病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基金支出范围。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三、门诊统筹报帐补偿

  (一)门诊统筹报帐对象

  县内所有当年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均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二)门诊统筹报帐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补偿比例为40%。封顶线以个人为单位,一年累计封顶40元/人年。

  (三)门诊统筹报帐范围

  1.凡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和诊疗费用均可报帐。

  2.《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服务项目范围》规定的不予报销范围、门诊累计报帐超过封顶线部份,均属不予报帐范围。

  (四)门诊统筹报账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门诊处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含定点药店)到户口所在地乡卫生院报账。门诊报帐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门诊补偿,过期不再补偿。

  四、住院报帐补偿

  (一)报销范围

  1.药品费: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0]97号)规定执行。

  2.诊疗项目:按照《大竹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川卫办发[2005]301号制定)的规定执行。

  3.医用材料: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川卫办发[2005]301号)规定的范围且与医疗服务相对应的材料,单品种在2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可报销范围,200元-1000元的自付20%(含200元),1000元-20000元自付40%(含1000元),20000元以上的按20000元报销(含20000元),进口材料不予报销。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院的医用材料目录报县新农合备案。

  4.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和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外费用控制在15%以内。必须使用上述“目录”以外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应征求患者意见,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凡未取得患者同意而使用的,报账部份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封顶线

  达州市内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70%
  5万

  达州市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55%

  达州市市级及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600
  45%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700
  35%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国家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市、县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市、县之间签订医疗机构互认协议的,报销标准可按照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实际获得的累计报帐补偿金额(含住院补偿和重大慢性病特殊门诊补偿)最高封顶线不得超过5万元。在不超过最高补偿限额的前提下实际补偿比例应不低于总费用的20%。

  (三)其它补偿

  1.住院分娩补助。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不再享受按照疾病予以报销。剖宫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享受农村孕产妇项目补助的先进行项目补助后再到新农合报账,但新农合报账金额加上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发票总金额。

  2.中医药费用补偿。参合患者住院期间服用纯中药,补偿标准上浮10%。

  3.发生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患者不再列入新农合定额补偿范围。

  4.新生儿住院费用报账。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凡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因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5.参合妇女儿童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再享受上提3%优惠补偿政策。

  6.参合精神病患者住院报账补偿按医疗机构等级报帐补偿方案执行,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7.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畴,按比例报账,不再享受50元定补。

  8.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如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则应纳入补偿范围。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患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公地点公示1个月,公示后无异议,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能报销。

  9.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的复印件(须保险公司加盖鲜章)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可报销部分余额进行审核补偿。

  10.参合农民报账时所提供资料应是原件(先在保险公司和医保局报账的除外)。

  五、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门诊补偿

  1.补偿范围。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肺结核(各级结防所归口治疗病人)、肝硬化(失代偿)、糖尿病、精神病、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二级以上高血压。

  2.认定程序。2009年已经由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认定了的患有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的参合人员(2009年的初治肺结核患者不需办慢病卡)应持1寸彩色照片1张、居民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合医办申领慢病卡。2010年参合农民因患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肺结核患者除外)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应持1寸彩色照片3张、居民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指定医疗机构(高血压由各中心卫生院检查,精神病由达州市民康医院和康宁门诊检查,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糖尿病、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七种疾病由大竹县人民医院和大竹县中医院检查)检查,并向医院申领填写《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将相关检查报告附后,然后由本人向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高血压由各中心卫生院上交资料),经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后填写发放慢病卡,纳入重大慢性疾病门诊补偿。2010年参合的肺结核患者应持1寸彩色照片3张、居民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到大竹县结防所申领填写《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审批表》,结防所经检查确诊后填写发放慢病卡。补偿时间从检查确诊之日起计算。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诊治重大慢性疾病所使用的药品和实施的诊疗项目必须是治疗该种疾病所必需的,并开具附方和发票。

  3.补偿标准。二级以上高血压、精神病、糖尿病等三种疾病按70%报销,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600元;肺结核、肝硬化、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四种疾病按70%报销,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白血病、尿毒症(限门诊透析费用以外的门诊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以外的门诊费用)按70%给予报销,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尿毒症(限门诊透析费用)、恶性肿瘤(限门诊放疗、化疗费用)在县内治疗的按45%、县外治疗的按35%给予报销,全年个人累计最高报销限额(含全年住院报销部份)50000元。参合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按补偿标准最高的疾病补偿。

  4.补偿办法。重大慢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户籍所在地各乡镇合医办补偿。精神病补偿需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的门诊发票、复式处方,结核病补偿需提供各级结防所门诊发票、复式处方和处置证明,其他8种重大慢性疾病补偿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门诊发票、复式处方。

  5.慢病年审。十大慢病门诊补偿实行年年审核,各乡镇新农合办应在当年底前完成次年慢病卡的年审工作,对未参合或已治愈或已死亡的慢性病门诊病人应注销其慢病卡,取消其慢病报账资格。

  六、实行垫付基金预拨制度

  2010年报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垫付资金周转困难的乡卫生院,可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预拨垫付资金。预拨资金按辖区参合人数不超过5元/人标准。需预拨资金的乡镇卫生院应书面申请,并承诺只用于垫付新农合报账补偿,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县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县新农合基金支出户支出,当年12月25日前医疗机构必须将预拨资金全额退还到县新农合基金支出户内。次年需要预拨的单位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和审批。对不按时返还预拨金的单位,除从医院报账资金中扣除外,次年不再享受预拨政策。县级医院、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院和定点药店不享受资金预拨优惠。

  七、住院补偿结算方式

  按照方便群众、简化程序的原则,坚持出院即报,即报即兑。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先按规定初审并垫付新农合补偿款,病人只支付应由个人支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定期结算。在外地住院的参合农民回各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医院合医办报账。县卫生局和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新农合工作监督。

  八、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谢谢参考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
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类型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3、大病补偿。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农村合作医疗采取措施有哪些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5.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一、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1、门诊医药即时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只限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参合农民就诊时给予即时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医药费用按照3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50元,其中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为40元。
3、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医药费用补偿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费用补偿按照《淄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持有新农合《慢性病证》或《特殊病种就诊证》的参合农民到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4、残疾军人及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偿参合农民中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比例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50%(孤寡人员70%)比例再给予即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合农民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比例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40%(孤寡人员50%)比例再给予即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住院医药费用及时补偿参合农民在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在出院时给予即时补偿;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到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手续,经审核后及时给予补偿。
2、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为15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乡镇卫生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补偿。在城区卫生院做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内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为15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按照5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补偿。在区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照5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补偿。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所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具体情况是怎么样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补偿标准和肺结核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凡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日将可得到住院补偿75元、102元,相对之前的每日补偿标准提高了5元;凡是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补偿比例将提高3%,达到78%,其他肺结核病住院医疗费按照重大疾病补偿。
二、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险的补偿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提高了门诊的保障水平、重大疾病补偿比例,并且扩大了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具体如下:1.门诊保障水平一般慢性病病种增加到23种,补偿比例达到90%,相对之前的提高了40%,门诊补偿年度封顶线也提高到3000—4000元。一般慢性病型糖尿病并发症、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赛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期高血压病、肝豆状核病变性。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型糖尿病、癫痫、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帕金森氏病、肺结核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的封顶线由3000提高到4000。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则直接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同时不再享受该病种门诊补偿。特殊慢性病包括: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双项障碍、强迫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伽玛刀治疗。2.重大疾病保险的补偿比例和扩大范围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险将23种重大疾病限额内医疗费补偿比例提高到90%,并且将胰腺癌、卵巢癌、病毒性肝硬化、肝癌、甲状腺癌、难治性癫痫病、膀胱癌、红斑狼疮、再障、儿童脑瘫、胆管癌、儿童钾低等1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补偿比例为75%。

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是什么

一、申请补偿需哪些手续患者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专用收据、处方底方、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转诊证明及各项检查单据等;特殊病种门诊还需提供特殊病种审批表;选择辖区外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供异地安置申报审批单;在外区县急诊住院的,还需提供急诊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二、乡(镇)合管办初审的流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认参合人员身份后,进行费用的汇总和信息录入,汇总后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医疗费收据等单据并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报销审批表》,于每月的1日至20日内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复审结算。对于当年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应最迟在次年1月20日前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复审结算。
三、区合管办复审的流程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收到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住院医疗统筹医疗费用结算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结算并加盖“已审核”标记。遇特殊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的,可暂缓支付,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补偿金额的支付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住院医疗费用应补偿部分在每个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划拨方式向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支付。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1.住院医疗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进行补偿。
2、门诊医疗因病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除外)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在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本乡(镇)门诊筹资情况确定。
3、住院分娩费用补偿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领取医疗证后,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费用补偿。在海淀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除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外,可再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享受报销,报销费用累计在住院补偿费用中。
六、住院医疗补偿标准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累计在1300元以下(包括1300元),不予补偿;1300元以上部分,
一、二级医院补偿比例为60%,三级医院补偿比例为5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是什么

8. 20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是什么

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