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的员工持股计划靠谱吗

2024-05-11

1. 上市前的员工持股计划靠谱吗

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和产品的销售是较为了解的,有没有库存一清二楚,因此值不值得参与员工持股应该心中清楚。

员工持股该不该参与,关键是价格问题,只要价格合理,等于就是买进原始股,相对于二级市场是具有较大的折价的,市场有一句话说的是买进原始股就能获得无风险收益。

一般来说,没有上市的公司员工持股大致是按照净资产入股的,这样的机会是很难得。很多公司不是每一个职工都可以入股的,只有核心员工才可以入股。入股比例与职务高度有关,职务越高持股越多。一般而言,没有上市 的公司未来能否IPO成功存在变数,机构参与投资是同行业估值的一半,也就是同行业公司一半市盈率水平。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员工持股最大风险是IPO失败,另一个就是公司经营在未来出现恶化,股价大跌。【摘要】
上市前的员工持股计划靠谱吗【提问】
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和产品的销售是较为了解的,有没有库存一清二楚,因此值不值得参与员工持股应该心中清楚。

员工持股该不该参与,关键是价格问题,只要价格合理,等于就是买进原始股,相对于二级市场是具有较大的折价的,市场有一句话说的是买进原始股就能获得无风险收益。

一般来说,没有上市的公司员工持股大致是按照净资产入股的,这样的机会是很难得。很多公司不是每一个职工都可以入股的,只有核心员工才可以入股。入股比例与职务高度有关,职务越高持股越多。一般而言,没有上市 的公司未来能否IPO成功存在变数,机构参与投资是同行业估值的一半,也就是同行业公司一半市盈率水平。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员工持股最大风险是IPO失败,另一个就是公司经营在未来出现恶化,股价大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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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的员工持股计划靠谱吗

2. 公司上市前员工持股计划属于非法集资吗

单位员工持股当然是不算非法集资的,员工持股一般就是来筹集资金而且用人单位也会根据员工的出资情况来进行分配股权,这种行为是属于合法的,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 公司上市前员工持股计划属于非法集资吗

单位员工持股当然是不算非法集资的,员工持股一般就是来筹集资金而且用人单位也会根据员工的出资情况来进行分配股权,这种行为是属于合法的,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的。
一、集资入股,算不算违法?
以入股形式集资不算违法,企业集资系指企业向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集资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如果是员工自愿入股,且公司给予了股权证和公司规定的股东权利,就不是非法集资。作为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财务账册。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员工入股之后将集资款挥霍或转移的,会构成非法集资。
二、员工离职可以回购股份吗
员工离职公司是否可以回购股份根据持股合同处理,有以下情形:1、持股合同约定允许员工继续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约定持股、分红;2、合同要求离职股份由公司回购的,可以按离职时股权价值由公司回购。3、持股合同未约定离职股份是否回购的,公司不可以回购,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驶股份回购请求权等集中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
三、公司在上市公司的有未上市对股权的影响
非上市公司在制订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其股权购买价格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在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上市前员工持股计划属于非法集资吗

4. 单位员工持股非法集资算不算

当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职工持股的集资行为,该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但同时又规定,企业不得进行有偿集资。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关于企业内部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1、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2、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3、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4、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5、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6、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要定期进行检查。
其实,企业内部集资相当于目前市场上非常流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一、非法集资的具体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5. 公司上市前集资合法吗

不合法。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但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按照四要件构成理论,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有:
(一)主观上出于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这类犯罪;
(二)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三)客体上侵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四)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其中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该项行为需要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非法性;2、利诱性;3、公开性;4、社会性。
二、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公司上市前集资合法吗

6. 企业让员工入股,算不算非法集资

如果企业让员工入股之后,员工享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是合法的,并不构成非法集资。但如果老板让员工入股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员工的集资款,后续老板携款潜逃给员工带来损失的,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构成诈骗,要承担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6-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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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上市前的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上市吗

1、在非上市公司中应用更为普遍,事实上,esop在那些规模较小(雇员人数在500
名以下)并且非公众持股的公司中却更为普遍。据有关统计资料,在美国各种员工持股的公司中,在各种员工持股的公司中,90%为未上市的私营公司,在这些公司员工持有20~40%的公司股票,而在上市公司中,员工持有5~15%的公司股票。
2、所有为股份激励生产者和增进劳资合作而设计的持股计划必须包括尽可能多的雇员,而不应存在对某一部分雇员的歧视。然而调查表明,美国esop的平均雇员覆盖面为68%。
3、一项调查表明,有70%的公司将esop部分地作为养老金的替代品。
4、大多数公司,尤其是非上市公司是不允许esop的参与者根据分配给他们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在信息沟通方面,一项调查表明,有44%的雇主拒绝向雇员披露超出一般公司(不实施esop的公司)披露程度的信息,即使在那些雇员持有超过50%股份的公司里,也有43%的管理层不向雇员股东公开财务信息。

公司上市前的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上市吗

8. 公司上市前集资合法吗

不合法。可能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公共资金,同时还要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要件才构成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 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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