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某市教育局拿出了b元资金建立民办
2.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某市教育局拿出了b元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其中
解:(1)因为第1所学校得奖金a 1 = ,所以第2所学校得奖金a 2 = (b﹣ )= (1﹣ )所以第3所学校得奖金a 3 = = = (2)由上可归纳得到ak= (3)因为a k = ,a k+1 = ,所以a k+1 =(1﹣ )a k <a k 结果说明完成业绩好的学校,获得的奖金就多。
3.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某市教育局拿出了b元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其中
(1)因为第1所学校得奖金a 1 = b n ,所以第2所学校得奖金a 2 = 1 n (b- b n )= b n (1- 1 n )所以第3所学校得奖金a 3 = 1 n [b- b n - b n (1- 1 n )] = b n [1- 1 n - 1 n (1- 1 n )] = b n (1- 1 n ) 2 (2)由上可归纳得到a k = b n (1- 1 n ) k-1 (3)因为a k = b n (1- 1 n ) k-1 ,a k+1 = b n (1- 1 n ) k ,所以a k+1 =(1- 1 n )a k <a k 结果说明完成业绩好的学校,获得的奖金就多.
4. 第11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给予民办学校哪些优惠,奖励政策
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和新建、扩建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什么出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什么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
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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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